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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人

2011-10-11 5页 doc 41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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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人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概念 1. 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2. 特征: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独立的财产(该法人对某一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费(事业单位和机关法人)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仅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4)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1. 法人拟制说:出自然之外无独立人格存在,法人是法律拟制的,采取限制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学才能成立,区分法人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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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概念 1. 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2. 特征: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独立的财产(该法人对某一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费(事业单位和机关法人)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仅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4)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1. 法人拟制说:出自然之外无独立人格存在,法人是法律拟制的,采取限制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学才能成立,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人格和责任 2. 法人否认说:法人根本不是人,不应该有也没有人格,其存在只不过是为了出资人的财产利益;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3. 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实实在在的人(主体),有实实在在的人格;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组织体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 三.分类 1.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1)公法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私法人(追求私人目的,以私法为依据成立的法人) (2)最典型的机关法人作为公法人,企业法人作为私法人 2.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以财产之集合为其成立基础的是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馆、科研机构、慈善机构,其成立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2)以人之集合为其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学会,其运作体现人的意志 区别:(1)设立行为的差别(财团-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社团-生前行为,共同行为); (2)设立程序差别(财团-追求公益事业,社团-内部形态不一) (3)设立人地位差别(财团-设立人与法人可以无联系;社团-设立人即法人成员) (4)变更解散的条件不同(财团-需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社团-依决议自动变更自愿解散) (5)内部组织不同。(财团-只有管理机关;社团-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3.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1)公益法人又称非营利法人 (2)多数社团法人是营利法人(国外学校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 4. 我国 (1)企业法人:最重要的法人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其成立依据公司法、企业法建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分类: (1)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 (2)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3)根据企业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和非上市)) (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以其独立经费偿还债务,若债务超出经费而另需抵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既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各部委及其分支机构是机关法人;不能以县政府的某一分支机构作为机关法人 (3)事业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 (4)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经过一定程序使某个社会组织获得民法上的人格 一.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大型机构的监督机构,如监事会),适用自然人的姓名权规定)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原则和程序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1. 自由主义的设立原则(放任主义):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 2. 特许主义的设立原则(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需要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最典型的是英国早期的一些海外殖民公司 3. 许可设立主义(核准主义):法人的设立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中国的合资企业 4. 准则主义:国家对某类法人的成立规定一些准则,只要符合条件,无须批准,直接登记即可成立 5. 强制设立主义: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下达相应命令强制设立某一法人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 企业法人:原则上采用准则主义,只要发起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以及对公司的成立达成一致就可设立;对特定类型的法人成立也采取许可主义 其中对于公司法人的认定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 (2)股份有限公司:采许可设立主义 3. 机关法人:主要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采用特许设立主义 4. 事业单位法人:原则上采取特许主义,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的资格 5. 社会团体法人:法律的特别规定和行政命令,有采特许设立主义和行政许可主义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解决法人的法律地位、人格和资格问题;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来源:直接来源于法律(除了自由主义原则下设立的法人)(执照的经营范围) 3.限制:受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限制(比如一家公司不能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即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这与公司联营矛盾,公司股东本身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不能让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者)自身性质的限制(只有部分人格权和财产权) 4.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前者具有平等性;后者不能以是否平等来衡量 ,后者完全取决于法律、章程的规定 (2)前者的行为能力可能欠缺,存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后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3)一些专属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得享有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关系(涉及对法人本质的理解):法人无行为能力(法人拟制说、否认说),不承认法人有意识能力,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实在说),法人是一种客观的意识存在,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能力 3.特点(实在说): (1)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2)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3)自然人多数情况下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人的行为能力多数是借助法人的机关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被视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同时法人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来实施民事行为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形式)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于出资人(有限责任) 2.侵权责任能力:法人在实施加害行为对他人构成损害后是否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一.法人的机关 (一) 概念: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 构造:一般由权力机关(也称意思机关,权力的执掌者,意思的决定者)、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对法人的执行机关进行监督)三部分构成 1. 这种构成主要发生在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其构造完全如此,通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 2. 多数法人没有如此复杂的构造 (1) 一人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和机关法人 (2) 多人机关,最典型的是委员会管理制,集体负责,由委员会全体(民主)决议来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实践往往却成了一人机关,管理委员会可以是事业单位或机关法人的机关,也可以是财产法人 (三) 法人的机关和法人的关系 1.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均为法人行为(非代理人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 2. 法人除了由法人机关为其行为的通常形式外,还可以委托代理 (四) 法定代表人 1. 法定代表人是基于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依法代表该法人对外进行活动的人,既可以是民事活动也可以是民事诉讼活动 2. 一般来说,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人代表,即正职的一把手负责人 (1) 学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 公司是董事长,没有设定董事会的企业是厂长或经理 (3) 机关法人是首长,没有正职的单位是主持工作的领导人 (4) 由工商局开具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法人分支机构 (一)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二)具体情况 1. 派出机构 2. 依法进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联络处、办事处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3. 中国任何一家银行只有一个法人,领导上具有垂直性;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具有诉讼能力的非法人团体,可以起诉、应诉 4. 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则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受委托)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上级承担,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5.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法人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或者不能够代表法人进行活动或者只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内部设置的部门,服务于贯彻执行法人的意思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1. 概念: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 法人内部职能机构的变化不是法人的变更 3.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对法人之外的第三人有意义的变动 (1)法人的合并: ①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人格)消灭 ② 吸收合并: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前者的人格注销,后者的人格保留 ③ 承担过去法人的债权债务;大规模的合并需要经过国家批准(波音和麦道) (2)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依据法律或者其他相关程序规定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① 新设式分立:解散原法人,分立成两个以上新法人。 ② 派生式分立: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分出新法人。 4.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有限变无限,无限变有限 5.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二.终止 1. 概念: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 原因: 依法被撤销;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实现;企业法人破产;其他原因 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一:自愿解散,包括依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决定解散、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 第二:强制解散,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撤销或关闭、命令撤销或关闭 第三:破产解散,即法人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法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四:企业法人的自动歇业,领取制造后6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 3. 法人的清算 (1) 概念: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在解散事由出现至清算过程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法人处于清算状态,称为清算法人。 (2) 清算法人可以主张债权和承担债务,但民事活动范围受到限制 (3) 清算组织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4、注销登记 概念: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职权注销(不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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