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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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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11号)文件精神,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设立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资〔201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
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11号)文件精神,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设立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资〔201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资金来源:省转移支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使用方式 采取项目扶持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市本级和莲都区主要采用项目扶持方式,包括项目资助、补贴等;其他县(市)采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创新、产业规模扩大和层次提升、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市场体系建设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并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市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 2.以内容、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创意产品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新媒体融合发展的项目; 3.文化产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产能扩容、产业层次提升项目; 4.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5.文化产品市场拓展、品牌培育及消费市场培育项目; 6.对特色文化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和经营项目; 7.公共财政应当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扶持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企业和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3.建设类项目已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按完成工程进度;其他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并已经开始实施。 第七条 资金扶持相关规定 1.纳入专项资金一般性资助类项目,可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及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最高可给予50万元资助;被确定为省级转移支付支持的重点项目,其支持额度最高可放宽至100万元。取得资助的业主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除外。 2.市委市政府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举办和组织参加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可按需给予资金补贴。 第八条 县(市)转移支付相关规定 1.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县(市)比例不低于50%;市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县(市)比例不超过50%。 2.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按因素法计算,综合各县(市)文化产业总量规模、发展活力、重点工作、资金保障和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等考核成绩,结合文化发展指数考核名次,计算出考核分数,并由高到低分别确定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分配至各县(市)财政局。 3.各县(市)宣传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安排原则、使用范围、基本条件、支持方向、扶持方式等,制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分配等相关程序;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按规定公开项目的全过程信息。转移支付资金要在市财政部门资金下达后两个月内,下达到各项目单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扶持情况要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 4.各县(市)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评价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5.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 1.项目申报。市本级和莲都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办公室和莲都区委宣传部申报。莲都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区内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办公室。 2.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资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期绩效、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及近三年无涉税违法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给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使用管理 1.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县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市本级及莲都区项目支持方案,经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联评联审会议和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在市委宣传部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发文下达。 2.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4.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骗取的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县(市),收回或相应扣减市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丽宣〔2012〕47号)同时废止。 抄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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