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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程序及执法中注意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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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程序及执法中注意的问nullnull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及 执法中注意的问题null一、环境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法》(2003.8.27颁布 2004.7.1施行) 环境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null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许可法》14、15 条); 法律:设...
环境行政执程序及执法中注意的问
nullnull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及 执法中注意的问题null一、环境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法》(2003.8.27颁布 2004.7.1施行) 环境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null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许可法》14、15 条); 法律: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可采用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除临时性事项外,应及时立法或制定法规); null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一年 的应制定地规). 实施环境行政许可的主体(《许可法》22 23、24条); ——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null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的义务 (《许可法》29、31条); ——受理:告知不予受理、高知向有关行政 机关申请、允许当场更正、对材料不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的处理、受理申 请(《许可法》32条); null——审查:当场审查决定、依法进行核查或 组织听证(《许可法》34、35、46 条); ——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及 送达(《许可法》38、39、44条); null*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除当场决定外,20日内作出决定(42条); 2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42条); 应由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43条);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45日,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42条)。null*环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6.23)进行。 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 听证适用范围 ——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主动听 证); —— 重大环境行政许可,认为需要听证的 (主动听证); ——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要求听证的(申请听证)。 null● 听证时效 ※ 环境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 —— 10日前公告(报纸、网络)。 ※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 5日内申请(收到听证告知书); —— 20日内组织听证; —— 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null● 听证程序 —— 主持人宣布纪律、告知权利义务、核实 身份; —— 记录员宣布听证事由,听证员姓名、职 务; ——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 证据;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质证; null—— 双方辩论;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听证案例1:(圆明园防渗膜项目听证案) ▲ 听证案例2:(北京西上六220伏高压输变 电工程项目听证案) null听证会会场纪律 1、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不得 喧哗吵闹。 2、听证发言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依次进行陈述,听证发言人需要进行质证 的,应当举手示意,经过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3、各方发言人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超过 时间限制,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 null4、听证会的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喧哗。 5、参加听证的人员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 6、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7、听证会期间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整 为静音状态。 *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主持人有权请其离开 会场,或者中止听证会程序,直至恢复会 场纪律。null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3、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参加听证; null4、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5、对证据进行质证; 6、听证会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7、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8、查阅案卷。null* 义务: 1、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2、依法举证; 3、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4、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 律, 情节严重被责令退场的,取消其听证 权利。 null5、行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 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环境鉴定人、监测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听证参加人,应承担第3项和第4项义务。 7、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null● 组织听证注意的问题 —— 主持人保持公平、公正,不加评论、引 导; —— 主持人文明提醒发言人注意的事项; —— 主持人控制会场秩序; —— 主持人回避(主动、决定); —— 确定参与者的原则; null—— 座位安排得当; —— 多媒体演示及准备; —— 辩论针对双方的观点或证据; —— 证据展示及证人作证; —— 充分发挥专家、律师、协会、社团作 用; null—— 审批人的角色定位、回答问题的技巧; —— 过程要全面(陈述、申辩、举证、质 证、 辩论、最后陈述等); —— 发言者前期准备和讲演技巧(声音、速 度、目光、手势等)。 null实施行政许可中注意的问题: ——事先公示(申请事项、依据、法律文件、 场所等) ——建立相关制度(电子政务、提供信息)null二、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 ——广泛性; ——单方性; ——强制性。 null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性质不同(处罚—带有强制惩罚性;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不具有惩罚性,如收费、发许可证 等); ——对象不同(处罚—对违法者;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不一定都具有违法性); ——内容不同(处罚—警告、罚款、吊证等;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审批报告书(表)、验收“三同 时”、申报登记、收费、现场检查等);null——程序不同(处罚—简易、一般、听证;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无统一专门程 序); ——时效不同(处罚—15日内起诉;其他具 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起诉)。 null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第3条) 包括三层含义: ▲ 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环境行政机关 《环保法》7条:1+8+5(主管、分管、 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罚法》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null * 《处罚法》18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法》9—13条) * 《处罚法》9条:法律—设定各种处罚; * 《处罚法》10条:法规—设定除限制人 身自由、吊销执照外的处罚; * 《处罚法》11条:地方法规—设定除限 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以外的处罚;可 具体化;null * 《处罚法》12条:部门规章—可具体 化;可设警告、小额罚款; * 《处罚法》13条:地方规章—(同 上); * 《处罚法》14条:除上述外,不得设定处罚。 注:环境行政执法解释—可作执法依据(《环保 法规解释办法》4条,98.12.3)。 案例:97年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败诉案。null ▲ 处罚程序合法 处罚必须符合———null——公开、公正原则(《处罚法》4条) ▲ 公开原则两层含义: * 行政处罚规定——要公布(《处罚法》4 条;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要公开。 ▲ 公开原则要求: *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当 事人权利(《处罚法》31条);null * 听取——陈述、申辩(《处罚法》41条); 注:陈述、申辩时效: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 (环发[06]262号行政执法解释) * 听证——符合条件(《处罚法》42条); * 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法》39条); * 送达——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法》 40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31条)。null ▲ 公正原则要求: * 处罚——以事实为依据,无事实不得处 罚; * 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过罚相 当”。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法》5 条) * 处罚中——贯穿教育;null * 教育——贯穿于处罚全过程; * 处罚过程——宣传法制过程。 目的: 惩——已然行为; 戒——未然行为。 注:《处罚法》2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 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案例:96年秦皇岛市大光明添加剂厂申请行政复 议案。null——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处罚法》6 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 陈述权; * 申辩权; * 申请复议权; * 提起行政诉讼权; * 要求行政赔偿权。null 另:听证权; 请求保守商业技术秘密权等。 思考:行政机关为什么必须保障当事人的 上述权利(必要性)?(要从行政处 罚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制 上回答) 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必须有违法事实存在null * 已实施或正在实施违法行为且已查证; * 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 * 违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可追 究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① 有违法行为; ② 有危害后果; ③ 存在因果关系; ④ 行为人有过错。null △ 必要要件:①、④——不看后果; 如:《环保法》35—(1)、 (2)、(3) △ 特殊要件:②、③——必有后果; 如《环保法》38 ●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事不再罚规则 null 《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的——可 给两次以上处罚,但如果处罚都是罚款,则罚 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可处罚款以外的其他处 罚; * 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的——该法律规定 同时可单处两种处罚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则; 如:《固废法》77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倍以下 罚款。null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处刑罚外,还 可适用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规则。 如:行政机关予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 罚金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处罚法》 28条第2款) 讨论:闲置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后不改 的,能不能再罚款?null——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处罚法》 25、27): ①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的; ②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 ③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⑤ 其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null * 从轻或减轻,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 为、种类、幅度); * 从轻或减轻,以“轻”为出发点,但有别: 从“轻”程度<(低)减轻程度。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处罚法》25、 26、27): ①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控制时;null ② 不满14周岁的(责令监护人管教); ③ 违法行为轻而及时纠正无后果的。 ——从重处罚 ▲ 从重处罚的主要情节(无法律明文规定): ①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③ 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null ④ 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⑤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⑥ 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 用的; ⑦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 违法行为的。null——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处罚法》22条:”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 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要求:① 把握好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准 确定性; ②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null * 移送程序(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2001.7.9)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法》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null *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① 停止违法行为; ② 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③ 消除造成的不良后果; ④ 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等。 null——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处罚法》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法定时效: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含发生日);连续、继续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讨论:追缴拖欠排污费的时效,应当如何确定?null引起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 《环保法》:9种(35——39); * 《水污染防治法》:42种(69—— 83); * 《大气法》:25种(46——61); * 《噪声法》:18种(48——60); * 《固废法》:41种(67——82); * 《放射法》:21种(48——58); null * 《海洋法》:27种(73——91); * 《清洁生产法》:5种(37——41); * 《环评法》:8种(29——35)。 ▲ 主要、常见的违法行为归类: ① 未报环评文件或未重新报或未重新审核环评文 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②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 开工建设的; null ③ 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 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④ 擅自拆、闲设施,超标排污的; ⑤ 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的; ⑥ 拒绝向场检查,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⑦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null ⑧ 引进污染或转嫁污染的; ⑨ 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的; ⑩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⑾ 违法造成污染事故的等。null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法》8条规定:7种加其他。 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 * 警告; * 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 没收违法所得; * 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证书; * 责令停业、关闭等。 null行政处罚的归类 * 申戒罚(又称声誉罚)——通报批评、警告、剥夺荣誉 称号等; * 行为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重 新安装使用, 责令停业、关闭、搬迁,责令限期治理,责 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等; *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加收超排污费、加收 滞纳金、加处3%、没收海岸工程项目 等; * 资格罚——吊销许可证等。 *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教、驱逐出境等。 null罚款的原则 ——法定原则 罚款的法律依据: * 《水污染防治法》(70-83):500元以下— 100万以 下 (应交排污费的1 — 5倍); * 《水细则》(38-47):1万以下—100万 以下; * 《大气法》(46-61):200元以下—50万以下; * 《固废法》(68-82):200元以下—100万以 下;null* 《海洋法》(73-91):1万以下—100万 以下; * 《放射法》(48-58):1万以下—100万 以下; * 《清洁生产法》(37-41):5万以下—10 万以下; * 《建设项目条例》(24-29):5万以下— 10万以下;null* 《陆源条例》(24-30):300元以上—20万以 下; * 《海岸工程条例》(26-28):300元以上—10万以 下; * 《医疗废物条例》(42-53):1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 * 水事故罚款:一般:直损×20% 重大:直损×30% null* 大气事故罚款:直损×50%=50万(不 超)。 * 固废事故罚款:一般:2万以上—10万以 下; 重大:直损×30%=100万 (不超); null——酌定原则 * 酌定情节: 违法行为人的过错; 危害后果极其程度; 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责任; 违法的方式、手段;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 违法的时间、地点、社会环境;null违法前表现; 侵害的对象; 企业的性质、经济承受能力等。 ▲ 最佳自由裁量权=法定原则+酌定原则 讨论: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怎样才能做到“过罚相当”?《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要点《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要点(2009.2.20通过,2009.3.11公布)null▲严格遵守处罚原则 ——过罚相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严格程序(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权;集体讨论决定); ——重在纠正(实施处罚,必须首先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明确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加强后督察);null——综合考虑。既不得考察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考虑一下情节: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改正措施、效果; (5)初犯还是再犯; (6)主观过错程度。null——量罚一致(确定一批自裁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件作为 参照,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的处罚基 本一致); ——罚教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相对人自觉守 法) 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从重处罚 (1)主观恶意的(如①私设暗管偷排的;②用稀释“达标”排放的;③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④ “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⑤拒绝、阻挠检查的;⑥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⑦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⑧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null(2)后果严重的(如:①造成饮用水中断 的;②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③群众反映强烈 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区域敏感的(如:①对饮用水源保护 区;② 自然保护区;③风景名胜区;④ 居住功能 区;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 (4)屡罚屡犯的(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 为的)null——从轻处罚(如:①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 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③积极配合查处的;④环境污染轻微、生 态破坏程度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⑤一 般性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 ——单位个人“双罚”制(企事业单位违法的,除对 单位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罚款等处 罚;对其中国家任命的人员应当移送任免机关 或监察机关给于处分。如《水污染防治法》83 条规定)null——按日计罚(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的,严格依法按 日累加计算罚款额度。如《重庆市环保案例》 第111条规定) ——从一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 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从一重处罚。如违反《大气法》 41条、《固废法》17条的按照《固废法》第68条第7项 处罚) ——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单位的多个违法行为,虽彼此 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对每个 违法行为同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如,建设项目同时 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的。)null▲综合运用惩戒手段 ——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对严重违法企业,及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机构,为限贷、停贷、不予上市和再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处罚权限、种类、依据,并公开环境守法表现恶劣并受处罚的企业名称和相关《处罚决定书》;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还可报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撤销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的相关荣誉称号)null——行政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后,应移交工商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规的建设项目,应移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阻碍检查、违法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等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对向环境“排放、倾倒”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根据(法工委复[2008]5号)、(环发[2008]62号)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null——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刑诉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与支持民事诉讼相结合(对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当事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应当接受委托。当事人要求提供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强制措施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开展调解处理)null简易程序 ▲ 概念、特点 ▲ 适用范围 《处罚法》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null* 违法事实确凿; * 有法定依据; * 罚款数额较小或警告处罚。 ▲ 简易程序步骤(《处罚法》34条) *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 现场查看,认定违法事实,制作笔录; *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当事人 权利;null* 听取陈述、申辩; * 填写处罚决定书; * 送达(当场交付); * 备案(3日内,报法制机构,《处罚法》19 条)。 注:当场处罚需2人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处罚 法》37) 案例:武汉市环保局当场处罚案; 北京市丰台区环保局败诉案。null一般程序 ▲ 概念、特点 ▲ 一般程序步骤 ——立案登记; ——调查取证;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null——送达处罚告知书; ——听证; ——听取陈述、申辩; ——提出案件审查意见;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 * 立案登记 △ 立案条件:null有违法行为或后果; 应受处罚的行为; 符合法定时效; 属于管辖; 符合适用范围。 △ 立案时间:7日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null△ 登记内容: ① 立案时间、案源; ② 违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 违法者简况; ④ 案情简介; ⑤ 承办人意见。 △ 立案机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人) 注:紧急情况下,先调查取证,后办手续。null* 调查取证 △ 调查方法、内容: ① 询问当事人、证人; ② 现场检查、勘验; ③ 制作笔录; ④ 鉴定等。 △ 调查目的:查清案情,收集证据。null ▲ 证据规则 ※ 证据——是行政执法的核心 证据——是诉讼之“王” 环境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良好的证据意识; ——准确的证据判断力; ——熟练的证据收集本领; ——正确运用证据的能力null环境执法实践(许多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在行政处罚中, 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运用证据,用充分确凿的证据锁定案件,是依法行政,避免败诉,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关键。 null案例分析 靖江市环保局于2003年5月9日接到上访人汪某的举报,反映的是当地新开工的红光新元树脂厂气味扰民问题。接报后市环保局于5月19日前往调查。因距报日已隔10天之久,调查人在第一次调查中没有收集到与污染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一次调查应以调查污染纠纷为主)。 null后又分别于9月22日和12月29日进行了两次调查(其中最后一次属于立案调查)。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调查中,调查方向定位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上。由于引发纠纷的原因,在第三次调查时该厂均处于停产状态,给调查带来了不便,但对有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其中包括该厂负责人口头承认已建成投产的询问笔录,并取得了当地环保助理冯某有关污染纠纷调解情况的说明。 null调查人员认为询问笔录、环保助理冯某的说明和上访记录,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说明该厂已建成投产,并且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于是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厂对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以原告撤诉终结。 null[点评]: ※ 本案违法要件构成简单,法律关系清 晰,适用法律条文准确,是较简单的案 件,却一波三折,导致起诉,对办案人 员是个教训,值得我们反思; ※ 本案告诉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 须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尤其是定 案证据的重要性。 null※ 本案教训及启示: ——要强化证据意识 教训之一:没有及时调查(10天后)有可能加重纠纷冲突,难以取得甚至无法取得有效的证据。 教训之二:第一次调查没有以处理污染纠纷为主,偏离了调查的方向。 null启示之一:接到举报(或发现案情)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监测,以便收集最有价值的证据; 启示之二:调查方向应定位在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上(即违法事实、证据); 启示之三:广泛听取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收集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与证据); 启示之四:明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效力。 null——要熟悉证据形式 教训之一:缺乏对证据的整体把握能力,调查方向、调查方式单一(只要求口头承认已建成投产,并以询问笔录方式固定证据——“孤证”); 教训之二:注重言词证据、而忽视实物证据。 null※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形式表现案情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易失真,有出入); ※ 实物证据:是对有关现场、物品、痕迹等案情有关的实物特征情况作的记录(如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看得见、摸得着,有“胜于雄辩”的证明力)。 null启示之一:要证明某一事实需从多个方面,运用多种证据形式加以固定(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启示之二:本案可收集以下几种证据: ① 现场检查笔录:记录车间位置、大小、 内部构造、设备、生产状况等; ② 勘验笔录1:记录设备名称、数量、新旧 程度及使用状况等; null ③ 勘验笔录2:上访人居住环境及可疑污染 源的距离; ④ 询问笔录1:对上述笔录内容向当事人作 补充性询问; ⑤ 询问笔录2:询问利害关系人身体状况、 受害情况、持续时间等; ⑥ 照片:对上述笔录中提到的证据对象进 行拍照,需主题明确、图片清晰。null——要把握取证要点 一是要快(迅速、及时)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例: 二是要细(深入细致) 不放过任何疑点,一丝不苟,认真细致,由表及里,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例: null三是要实(客观真实) 尊重客观,实事求是,不扩大也不缩小事实,做到收集的证据全面、真实、客观,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例: null四是要准(围绕中心、准确记录) 言词证据,应紧紧围绕一个中心展开调查,记录不用模糊词句、感性词,尽量记原话,内容不能随意改。 实物证据的记载应力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记载事项内容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 例: null五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 如:监测技术 鉴定技术 自动监控设备 摇感技术等 null六是从多种证据形式收集证据 如:书证类证据、物证类证据、录像类 证据、笔录类证据、鉴定类证据、监 测报告等。 null本案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不足: ※ 证据欠缺,形式单一。 在三次调查中始终没有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实物证据,没有其他言词证据,最终导致“建成投产”这一事实不能准确认定。 null※ 方向不明,内容重复。 第一次调查,应针对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即着重围绕污染物种类、程度、产生原因、防治措施等内容展开询问(而忽略了这一点)。以后两次询问,内容基本雷同,立案后也没有作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询问、调查。 null▲ 证据的基本问题 什么是证据? 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特征: ——客观性: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 观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以 主观意志为转移。 null——关联性: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 案件的待证事实间有客观的联 系。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程 序取得,并符合法律要求的形 式。 合法性要求:一是符合法定形式;二是取证符合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 求。 null证据种类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录 或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 面材料。 null▲书证包括: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 (2)文件、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3)试生产申请及其批准意见、竣工验收申 请及其批准意见 (4)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 (5)生产运行、消耗、排污等记录台账 null(6)限期改正通知书、缴费及催缴通知书、 收费或罚款收据 (7)限期治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8)各种送达回执 (9)检举、控告材料等null——物证:指以自身存在的形状、质量、特 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null▲主要物证包括: (1)生产、治污、排污的设施 (2)原辅材料、治污药剂、产品的样品 (3)污染痕迹 (4)死亡动物、受害植物样品 (5)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材料、用 品等null——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经历的事项所 作的有关案情的陈述。 如:对污染破坏的原因、过程、后果、危害 等的陈述(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 结论)。 null——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 所作的叙述和承认。 如:对案件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和 看法等。 ——视听资料:指利用电子技术获取的数据、图象、 音响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物。 如:现场录制的录音带,拍摄的胶卷、 照片、图象、录像带、传真资料、 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自动监测 仪联网形成的信息)等。 null——鉴定结论: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 某些问题,作出科学分析得出的结 论。 ▲常见的鉴定结果报告: (1)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2)医学鉴定报告、物证鉴定报告 (3)污染损失鉴定报告及其他专门鉴定报告。 null——勘验笔录:指对污染或破坏的现场、物 品,进行勘查、检验、测试、 拍照、绘图所得的真实记载。 注:勘验笔录一般只记录现场的真 实情况,不涉及对当事人、证 人的询问 。null——现场笔录:指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当 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所作 的记录。 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 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 作的视听资料笔录等。 null——言词审理笔录:指对案件进行言词审理 过程中形成的笔录。 如:听证笔录等。 null证据作用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通过证明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说服教育相对人,促进相对 人自觉守法。 ——复议、诉讼中记录环保部门的行政过 程,证明、维护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环保部门收集的证据,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和法院审理案件,也是重要证据。 null▲ 证据制作的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证据的规定,由三个方面文件构成: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 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2002.10.1); null—— 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的规定。 如:《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1999 年)、《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2000 年); 对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的制作形式上的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等相关文书格式的规定。 null▲ 常用环境行政执法证据的制作规则 常用证据 ——书证类证据; ——物证类证据; ——录像类证据; ——笔录类证据; ——鉴定结论证据; ——监测报告等。 null※ 制作笔录类证据 —— 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执 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拒签或不签的, 注明原因;请在场的他人签名。 —— 询问笔录:载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执法人 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 盖章。 null注:当事人、被询问人拒签字怎么 办? 《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对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的制作,并未要求“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被询问人拒签字并不影响制作笔录及其效力。 null▲ 在此,需商榷的是:《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 式》,不是部门规章,且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 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稳妥起见,调查询问 笔录最好要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 制作书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 的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 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null——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 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 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 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总局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环评文件、排污 申报登记表、排污收费文书、废物转移联单、 废物进口申报表等书证的制作形式都有明确 规定,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会遵从该规 定。 null※ 收集物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提供 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该物的 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 一部分。 null※ 制作视听资料的证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 体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 ——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 象等。 ——声响资料应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 录。 null※ 制作、提供鉴定结论。应符合下列要求: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 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 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资格证明。 ——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 过程。 null※ 环境监测数据的具体规定: 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的重要证据。总局先 后发布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监 测及监测报告的制作做了明确规定。 如:《关于自动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 的通知》(2001年)第5条规定:“校验合 格并正常运行的仪器,其监测数据可作为 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数据使用。 null——关于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管理的通知》(2000年),对“验收监 测报告”的编制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污染源监督 《污染源监测办法》(99年),对监测结果报 告的制作做了明确规定。第24条规定:“各级环 保部门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 应直接用于环境管理工作。 null——关于收费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第 10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 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对污染物 排放进行检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null 此外,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监督、排污申报的审核、污染事故的确认和报告、污染纠纷的调处等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均需要监测数据作为依据。 null▲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举证责任 null(一)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优于其它书证; 2、坚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行政诉讼中,法令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null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它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行政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null(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null5、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物; 6、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null(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为成年人所作的预期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做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行政诉讼中,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null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证据责任的承担null*被告方(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诉讼期间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收集证据规则(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环境执法取证思路 调整取证过程中,始终考虑以下五个问题:null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2、为定性需要证明哪些案件事实? *要求对该案件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做出分析。 上述两点是方向性问题,方向错了,最终就是错案。null3、可以采取哪些调整方法(收集证据的途径)? *如:询问、辨认、现场检查、现场勘验、监测、鉴定、复印、抄录、拍照等) 4、能收集到哪些证据? 调查人员应认真思考怎样才能取得有效证据。 5、对案件事实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同时可以证明某个事实的,取证明力最强的一种, 不具证明力的就不属于证据,应舍去。 上述三点是调查取证能力和水平的体现,环境监查 人员应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调查取证能力。null▲ 环境执法人员必须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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