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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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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适用的条款 合规性评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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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适用的条款 合规性评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已建立环境 符合 无超标 符合 综合性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5.15修正,人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符合 暂无新、改、扩建 符合 符合 符合 无严重污染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废水的排放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未出现水污染事故 废水的排放 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相关条款(功能区划分、排放标准确定) 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规划中 废水的排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第七条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无此类事故的发生 废气的排放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符合 废气的排放 7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7-2001) 相关条款(功能区划分、排放标准确定) 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量少 废气的排放 8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09-01) 第九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方可上路。 每年年检合格方可使用 废气的排放 9 保护臭氧维也纳公约(1988-9-22) 相关条款 本公司没有使用过哈龙灭火器,不存在使用强破坏臭氧层物质;空调制冷剂使用R22,不属于强破坏臭氧层物质. 废气的排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 符合 符合 噪声的排放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全文 本司无较明显的噪声源 噪声的排放 1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 全文 本司无较明显的噪声源 噪声的排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废弃物的废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1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07-01) 全文 已确定危险废弃物类别 废弃物的废弃 15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05-01) 7-9,14,18,21,22,29-32,35 符合 废弃物的废弃 1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01)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见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废弃物的废弃 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3,4,8,13,15-18,21-23,45,50,51,58,61,68 符合 化学品管理 18 化学品名录(2002) 全文 见化学品清单 化学品管理 1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6-12-20) 2-4,12-20,24-27,32,33 符合 化学品管理 2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全文 符合 化学品管理 21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全文 符合 化学品管理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能源、资源的消耗 23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1-01-08)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符合 符合 能源、资源的消耗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符合 符合 符合 火灾的管理(消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进入生产 符合 符合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符合 符合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符合 符合 符合 清洁生产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26 客户的环保要求 见或相关协议 符合 环境管理 2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2003-11-3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第十七条关于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限额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表述为: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环境管理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8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55号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符合 环境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29 关于对冷却水排放排污收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8号 2002-6-19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资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另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对煤矿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1005号)规定,冷却水在外排过程 符合 环境管理 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排放含热冷却水,增加了水体热能,致使接纳水体的水温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导致水体的物理、生物等方面正常特性的改变,并从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对此现象应依法认定为水污染,排放含热冷却水的企业应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0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全文   环境管理 31 关于对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单位的污水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003-11-5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根据以上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废水的排放 32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97号 全文   环境管理 3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GB 12523-9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符合 噪声的排放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 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附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应慈、孟娟、李旭、由鹏举。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3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危险物的处理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A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3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 全文   污水的排放 36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77号 全文   环境管理 37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全文 符合 电子废弃物的废弃处理 38 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 2002-4-9 全文 符合 垃圾分类收集和废弃处理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2002-10-28 全文   环境管理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符合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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