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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调转

2011-10-12 6页 doc 32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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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调转二、跨省调出 二、跨省调出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出应当由持证人员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六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并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
会计证调转
二、跨省调出 二、跨省调出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出应当由持证人员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六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并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八条 持证人员调转材料等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调转登记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九条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统一将跨省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集中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因故未按时上传的,应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二条 跨省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从全国调转平台上下载并重新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应于退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原调出机关核销调转登记表,并作数据恢复处理,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跨省调入 第十三条 申请从外省(市)调入我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登录全国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省的电子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登录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外,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同意持证人员调入。持证人员学历、电子照片等基础信息不全的,应补充完整。 第十六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同意调入的,应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四、省内调转 第十九条 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调转的,由持证人员直接在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二十条 调转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受理,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市(州)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每周通过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对本市(州)省内调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对省内调转情况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入手续后,应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打印调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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