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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02-21 5页 doc 17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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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
江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领导以及各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江南大学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方案提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三)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四)50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江南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条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二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 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彪、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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