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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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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发布单位:人事劳动处发布时间:2006-3-13 川人工[1994]38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 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发布单位:人事劳动处发布时间:2006-3-13 川人工[1994]38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公派出力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三个月以内其工改后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薪。 2、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暂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地区和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四、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摘录)》(国发[1981]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1]8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88]教外综字0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印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川侨会这[83]第03号)等文件,凡本通知未涉及调整、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均继续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等问题,分别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川人工1994]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工[1994]1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下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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