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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1)

2019-02-22 9页 doc 22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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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1)深圳分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规范公司内部薪酬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集团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按劳分配,坚持市场导向,彻底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突出岗位要素在薪酬分配中的主导性地位,向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倾斜,合理...
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1)
深圳分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公司内部薪酬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集团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按劳分配,坚持市场导向,彻底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突出岗位要素在薪酬分配中的主导性地位,向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竞争原则、经济原则与激励原则。 2、公开透明原则。 3、工效挂钩浮动考核原则。 4、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成长性与平衡性相结合原则。 5、突出岗位要素的主导性地位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机关全部在岗管理人员。 第二章 岗位薪点工资制的构成与实施 第五条  岗位薪点工资制是以管理岗位为主要实施对象,以薪点数为,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企业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以岗位贡献为依据,以员工贡献大小为基础,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种弹性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岗位薪点工资制实行“以岗位为主确定薪点数、以绩效考核增减薪点数、以效益好坏核定公司工资总额、以机关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的原则。 第七条  岗位薪点工资制由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和保障工资三大部分构成。 工资总和=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保障工资 基本薪点工资包括: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和学历薪点工资。 辅助薪点工资包括:工龄薪点工资和效益薪点工资。 第八条  基本薪点工资和辅助薪点工资由薪点值和薪点数共同确定。 基本薪点工资=(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固定薪点值 辅助薪点工资=工龄薪点数*工龄薪点值十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 第九条  薪点数的分类: 薪点数包括基本薪点数和辅助薪点数两大类。 (一)基本薪点数的确定: 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 1、岗位薪点数 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详见附一。 公司机关在 “因事设岗、因岗定编、因编定人”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岗位和相应的编制数,通过编制、分析、完善岗位说明,建立岗位评价标准,成立岗位评价小组,由岗位评价小组对各岗位的责任大小、强度高低、所要求的人员素质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岗位类别。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划分为:副总、部门正职、部门副职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A、B、C、D四级。工程处经理比照副总岗位、副经理比照机关部门正职岗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 岗位薪点工资制在实施时,副总类岗位暂按相对应档别的第二档开始实施,其他岗位暂按相对应档别的第三档开始实施。以后按照绩效考核结果适时调整。 2、技能薪点数 技能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职称情况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参见附表二。公安人员发放警衔津贴,不执行此标准。 3、学历薪点数 学历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学历水平相应确定(以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的学历为准),学历的认定依据铁道部人字【1995】133号文件,其薪点数标准参见附表三。 (二) 辅助薪点数的确定: 辅助薪点数=工龄薪点数+效益薪点数 1、工龄薪点数 工龄薪点数依据员工工作年限长短相应确定,按员工的连续工龄以每工作一年增加2个薪点数计算,并随工龄逐年递增。 工龄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A.工龄按员工从事工作的连续时间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B.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其研究生学龄一并计算工龄,应届本科生及以下学历的学龄不计入工龄。 2、效益薪点数 效益薪点数=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 第十条  薪点值的确定 (一)年终薪点值的确定 年终薪点值=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年结算工资总额/年基本薪点总数 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年结算工资总额=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机关年工龄工资支出总额-公司机关年保障工资支出总额-公司机关年加班工资总额-公司项目部之外的年岗位协议工资总额 (二)固定薪点值的确定 经集团公司统一测算规定,公司机关固定薪点值为4元。 (三)效益薪点值的确定 效益薪点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薪点值=年终薪点值-固定薪点值 若年终薪点值小于固定薪点值,则效益薪点值为零。 (四)工龄薪点值的确定 工龄薪点值统一规定为5元。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要求 (一)公司机关员工的任职资格要求暂定如下: 1、副部长及以上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中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2、职员A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助理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3、职员B、职员C和职员D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员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中专及以上。 (二)任职资格要求的应用 考虑我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对其所在岗位的职称和学历要求必须“二具其一”。均不符合要求的,在岗位的原有对应档别上下调一档;岗位变动、档别变动,其岗位薪点数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 核定工资总额的确定 薪点值的确定与工资总额的核定紧密相关,为此,要依照公司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建立工资总额调控机制,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经营者核定的年工资总额-公司项目部的年工资总额。 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月固定工资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包括: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即: 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保障工资 第十四条  效益薪点工资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 员工的年终效益薪点工资=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服务月数 第三章 岗位薪点工资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原有的津贴、补贴、奖金取消,员工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  岗位薪点工资的实施是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说明书”,进行岗位测评,确定岗位归级,公司机关各管理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应严格执行“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原则。员工聘用的岗位发生变化的,各部室应及时填写《员工岗位变动审批表》(见附表四),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从岗位变动之日起改按新聘用的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员工所具有的学历和职称发生变化的,学历薪点工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有效学历证明的当月起重新核定;技能薪点工资以公司下发的人事令规定的生效日期起重新核定。 工龄每年调整一次,自元月一日起按新调整的工龄发放工龄薪点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建立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效益薪点工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完成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每位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保障工资的确定 保障工资参照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月500元。 第二十条  员工因受各种处分停发各项待遇改支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按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组织委托参加各种学习、短期进修,超过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按80%计发。 经组织批准,脱产带薪入学的,自学习之日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停发。 第二十二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各类假期的工资处理: 1、各类有薪假休假期间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如某员工当年有薪休假30天,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为1万元,则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核减额为10000×(30/365)=822元,下同)。 2、因事假缺勤的,根据员工的实际缺勤天数按比例核减月收入(如某员工当月事假3天,该员工当月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合计为3000元,则该员工因事假当月工资的核减额为3000×(3/日历天数),下同)。 3、医疗期(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处理规定: 员工休假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工龄2年以下的,计发比例为60%; 2年但不到4年的,计发比例为70%; 4年但不到6年的,计发比例为80%; 6年但不到8年的,计发比例为90%; 8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100%,下同)。 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一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1元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比例计发。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数*1元*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以上,停发病假工资,支付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标准=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4、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的工资处理规定: 员工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100%计发。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100%+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医疗终结,重新上岗工作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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