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高新区学术交流中心建设和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高新经济开发区
工程规模:22250m2 总投资额: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割
算、整体工程结算审计,并提供有关
工程造价信息、协助部分材料及零星
项目的询价、定价。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何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贰份各执壹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
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相关专用条件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
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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