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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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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有关社会清障救援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有关社会清障救援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有关,现将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向被服务方所收取的费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实施救援服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收费执行(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及有关说明详见附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清障救援服务队伍承担。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可作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补充力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合作单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必须满足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规定的设备、人员等配备标准,遵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统一管理要求。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配备标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配置车辆、设备和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并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五、清障作业按照就近原则处理。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事故车辆应拖至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就近原则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应拖运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如确需拖出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在确保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力量充足的前提下,经被服务方书面,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应为被服务方继续提供有偿拖运服务,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若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取停车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地不得对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清障救援服务标准及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 八、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和收费之前,应主动出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九、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高速公路的管控力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十、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表:1、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吊车作业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标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1: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被清车类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 300元 400元 500元 600元 700元 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15元 25元 35元 45元 55元             备注:1、服务距离是从被拖车辆起拖点至拖行结束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加成:夜间作业(18时至次日6时)加收10%,危险货物车辆加收20%,隧道内作业加收20%,拖拽交通事故车辆加收30%,每次因特殊情况累计加收比例不超过50%. 2、清障车服务的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每增拖1公里按规定的价格计算并收取作业费。 3、对请求救援,清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清障服务的,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4、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清障车的,车主应承担空驶车辆相应车型基价标准50%的空驶费。 5、如果出动吊运一体化的清障车,只按清障车标准收取费用。 6、车型分类按交通部JT/T489-2003行业标准执行。 附表2:高速公路吊车作业收费标准 项目被吊车类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 750元 1200元 2000元 2600元 3400元 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00元 300元 400元 500元 600元 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5元 7元 9元 11元 13元             备注:1、作业时间是指事故现场实际吊装时间。特殊情况下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加成:夜间作业(18时至次日6时)加收10%,危险货物车辆加收20%,隧道内作业加收20%,吊装交通事故车辆加收30%,每次因特殊情况累计加收比例不超过50%. 2、吊车服务在30公里和2小时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或每增加1公里按规定的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3、对请求吊车作业,吊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作业时,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4、货车卸货后方允许吊车作业。 5、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车主应承担空驶车辆相应车型基价标准50%的空驶费。 附表3:车辆分类标准 一类车 2吨(含2吨)和7座(含7座)以下客、货车 二类车 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货车和8座—19座(含19座)客车 三类车 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和20座-39座(含39座)客车 四类车 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和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客车),2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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