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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2019-02-11 5页 doc 17KB 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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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四章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五章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六章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财务票...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四章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五章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六章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 — 1 — 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稽核、检查、归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范围内,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的管理,并确定财务票据管理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由出纳员担任财务票据管理员,负责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票据的稽核、检查、归档工作。财务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票据必须通过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须按规定管理程序使用财务票据,不得随意损毁票据,对已开具的财务票据,须及时将票据财务联和存根联归还至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务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发现空白票据遗失时,须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在用的财务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丢失、盗用、违规使用财务票据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统一规定申请领购相关的财务票据。银行票据须填写《票据及结算凭证领购单》,税务票据需填写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 第十四条银行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银行支票的,应凭领导审批的相关单据办理领用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款项用途、及金额。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废,必须在三日内退还票据保管员。如需继续使用该支票,应在三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换开手续。 (三)支票不能开具远期支票,应与出票当日日期相符;年末开具支票的,应在支票上填写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则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额支票,如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开具未填写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外,还需要由财务负责人特批,再向财务部管理门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并登记备案。领取支票后,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并负责监督并收回收款单位开据的与支票金额相符的发票,并于五日内将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交至财务管理部门。如实际支付额超过预支额的须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税务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销售、收款事项需领用发票、收据的,应按照及文件要求,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应坚持按需领用并由专人负责。 (二)税务票据一般由财务人员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领用;凡因业务需要(如营业部门对外销售)须领用空白税务票据的,领用人须在税务票据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号码及用途,并与财务票据管理员当面点清。收回相应款项后,领用人须于三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及税务票据存根联、记账联交还财务票据管理员。 第四章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票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务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务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务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财务票据领用,采取交旧领新的方式,即在领取新票据时须缴销原票据。原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领用时,领用人与票据保管员须当面清点,如发现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须整本退回。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将票据号码粘贴在备查登记簿的相应位臵,妥善保管。作废或冲红的税务发票应将发票四联收回,在税务开票系统里进行相应操作后将作废或冲红的发票拿到税务 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票据保管员应及时做好各类票据的领用登记手续,记录财务票据申购、领用、使用、结存的情况,及时编制《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一),领用人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章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十五条开具财务票据时,须依照票据号码顺序,完整、真实的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财务票据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开具财务票据应按照银行、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开票软件、使用专业开票设备进行开票;若须手工开具的,书写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保存作废票据的所有联次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须于次日解缴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各部门解缴的款项后,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做好《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1),《银行票据登记簿》(附件2),《税务票据登记簿(一)》(附件3)、《税务票据登记簿(二)》(附件4)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使用票据的使用台账。 第二十一条已开具的财务票据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二条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缴销时,须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按限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须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管理部门。对未收妥的款项,票据领用人须查明原因并落实到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票据购销存登记簿》 2、《银行票据登记簿》 3、《税务票据登记簿(一)》 4、《税务票据登记簿(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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