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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2019-02-15 6页 doc 18KB 1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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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单位,银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明确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及操作规程 “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单位,银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明确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及操作规程 “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管理保障措施 1. 人力资源管理 1.1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2 对一般人员(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 物力资源管理 三、经济保障措施 1.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2.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技术保障措施 1. 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2.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a.登记建档b.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c.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 3. 对施工现产的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a.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b.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安全事故的额应急救援及处理: 一、1.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死亡人数:30 10 3 重伤人数:100 50 10 损失金额:一亿5000万1000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区域 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备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于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 4.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三、监管部门的报告: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 注: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找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四、报告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地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注: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至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有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六、事故调查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七、事故处理期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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