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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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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1-10-13   来源:XX村 〖字体: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推荐〗〖关闭〗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村民婚育观念,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1-10-13   来源:XX村 〖字体: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推荐〗〖关闭〗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村民婚育观念,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本村村民(含寄户)都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村民应遵守《婚姻登记条例》,达到法定年龄后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禁止政策外生育。 第四条  实行凭证生育,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办理《生育证》,暂不想生育的可到镇计生办签定暂不生育书,持证育妇应严格遵守《贵州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违反者按《贵州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接受处理。 第五条  本村村民应监督儿女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如本村村民有违反生育政策、政策外怀孕及政策外生育的,在未处理前,一律停止享受本村一切待遇。 第六条  抱送养孩子的夫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闽计生政[2000]6号文件《关于收养中涉及计划生育若干问的规定》,经镇计生办审核后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法收养孩子的夫妇,必须落实相应的节育。非法抱养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第七条  凡本村应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含寄户),必须积极参加一年三次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不能按时到位的要预先请假,并定好补查时间,否则本村干部有权督促该村民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处罚。 第八条  生育一孩育妇必须在生育三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孩的育妇必须在满二个月后落实结扎手术。若因患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持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方可暂缓落实。无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又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本村干部有权督促该村民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处罚,并且不给予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直到落实完毕。 第九条  凡本村育龄群众(男18周岁、女15周岁以上)要外出务工的,必须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不办理的,按空挂户处理;凡雇佣或出租房屋给外地工人者,必须负责其计划生育的管理,督促其到计生办审核《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按规定审验的雇主或房主由区计生局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条  婚嫁女从异地婚嫁入我村的,且已达到法定年龄,无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婚嫁女从我村婚嫁异地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在一个月内办齐计生管理移交手续,只享受当年村民待遇。计生管理移交手续应由其父母督促落实到位,若不及时办理到位的,该户人暂停享受本村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参加本村举办的人口学校学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拒不履行本村计生村规民约的村民,应到村人口学校重点学习、教育。 第十二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我村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1)对二女户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给予伍佰元的奖励费和贰佰元的营养费; (2)对准时参加“双查”的育龄妇女,每次给予贰拾元的误工补贴;未及时参加“双查”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计生证明的,由村干部督促其补查,并且暂停其夫妻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直到落实为止。 第十三条 村干部、党员、团员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或包庇政策外生育的,不抓不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两委干部,是村委会成员的,村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村党支部或成员的,村民有权提议镇党委作出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照闽纪发[2000]3号文件《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村民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述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村计生村规民约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本村计生村规民约于2010年11月0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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