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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2019-02-25 11页 doc 36KB 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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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12 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 2.13 夹层(附层)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2.14 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15 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 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2.17 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 2.18 阁楼(暗楼)  指利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的那部分使用空间。 2.19 骑楼 指建在道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 2.20 过街楼 指底层(部)有道路通过的楼房或上部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2.21 功能区 指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而划分的房屋建筑区域。功能区可再分为若干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2.22 设备间(房) 指幢内(独立的)有具体明确的用途,用于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包括配电、变电、有线网络等用房。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 2.23 屋顶水箱间 指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内置蓄水装置的房屋。 2.24 屋顶楼梯间 指沿楼梯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屋面,四周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用的房屋。 2.25 屋顶电梯机房 指沿电梯井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顶层,有顶盖,供设置、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的房屋。 2.26 门厅 指建筑物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2.27 大堂 指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2.28 廊 指联系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指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门廊等。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一般两端有围护、无柱、且有平台(应高出室外地面一个台阶以上)。 挑廊:挑出房屋外墙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门廊、门斗: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29 阳台  指与房屋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围护结构等,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 2.30 雨篷 指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31 飘窗 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32 楼梯 指设置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 2.33 室外楼梯 指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的,位于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的固定楼梯。 2.34 电梯井  指用于设置电梯升降的垂直通道。 2.35 台阶 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2.36 主墙  指房屋竖向平面或曲面构件,并主要用来分隔房屋内外环境空间,是建筑物的主要承重载体之一。 2.37 围护结构 指围合建筑空间周围的墙体、门、窗、栏杆等。 2.38 幕墙 指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39 围护性幕墙 指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40 装饰性幕墙 指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41 勒脚  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42 露台(平台) 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活动空间。 2.43 复式住宅 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厅高为两楼层以上高。  2.44 错层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2.45 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 2.46 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多种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功能和服务对象不同。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功能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47 结构转换层 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48 消防避难层(避难空间) 指因消防需要在超高层建筑中每隔一定高度或顶层留出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避难空间)。  2.49 公共通道 指作为公众通行的通道,或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2.50 公共开放空间 指建筑物内部供公众使用的空间。 2.51 裙楼、塔楼 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 2.52 斜面结构屋 指设计建造时房屋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房屋整体结构连为一体;其中符合自然层条件的建筑面积应达到整个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 2.53 伸缩缝(温度缝) 在长度较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在基础以上的竖直缝,将建筑物或构筑物分隔成段,借以适应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避免产生裂缝。亦称温度缝。 2.54 群楼式建筑 群楼式建筑是指同期规划、同期建设、群房和塔楼为一整体的建筑。 2.55 连体楼是指多幢楼房通过地下室或架空通廊或地面廊相连的建筑群。 3.一般规定 3.1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测绘应当在通过规划验收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和房屋客体相一致时实施。因施工变更造成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或层数改变或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等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果。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 3.2 测绘人员应根据国家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采用实地量测法,以测绘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测算。竣工图数据经实地测量,其图上标注尺寸符合实测精度要求时,图纸尺寸可供测算使用。房屋实地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必须进行边长配赋,满足整线段等于分线段之和或矩形对应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要求。 3.3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以上)”者包含数字本身,“小于(以下)”者不包含本数本身。 3.4 本细则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限差)。具体要求如下: 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等级 中误差 最大误差(限差) 一 0.01× +0.0003×S 0.02× +0.0006×S 二 0.02× +0.001×S 0.04× +0.002×S 三 0.04× +0.003×S 0.08× +0.006×S 注: S为房屋建筑面积,m2       3.5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3.5.1 对特殊的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一级精度; 3.5.2 对新建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二级精度; 3.5.3 对其他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三级精度。 3.6 房屋建筑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 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 m2,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3.7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m;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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