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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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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标准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标准 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是医疗护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反映了一个医院的应急能力和整体医护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交通网络的通畅,各种急重病人数量增加,凡发病急骤、急性外伤、服毒、吸入异物、大出血、急产、急腹症、昏迷、休克及处于其它急剧痛苦和危急病医学是以危及生命的急性重症病人为服务对象,更多地注意由不同疾病所诱发的单个或多个器官的急性功能衰竭及各器官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把器官或系统功能损伤作为疾病延续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组成部分。抢救急、危重病人的关键在于迅速明确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情恶化,挽...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标准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 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是医疗护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反映了一个医院的应急能力和整体医护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交通网络的通畅,各种急重病人数量增加,凡发病急骤、急性外伤、服毒、吸入异物、大出血、急产、急腹症、昏迷、休克及处于其它急剧痛苦和危急病医学是以危及生命的急性重症病人为服务对象,更多地注意由不同疾病所诱发的单个或多个器官的急性功能衰竭及各器官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把器官或系统功能损伤作为疾病延续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组成部分。抢救急、危重病人的关键在于迅速明确诊,采取有效,避免病情恶化,挽救病人的生命。 每一个科室不同专业的急、危重症的范围和标准,大体概括如下: 一、内科 1.高烧39.5℃以上; 2.昏迷与昏厥; 3.哮喘持续状态; 4.各种原因的休克; 5.呼吸衰竭; 6.急性肺栓塞; 7.肺心病,心力衰竭Ⅲ度; 8.肺性脑病; 9.急性肺水肿; 10.严重心律失常; 11.频发心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脑疝; 13.高血压危象、甲状腺危象、重症肌无力危象、内分泌危象; 14.严重出血性疾病; 15.急性肝衰、肝性脑病; 16.重症急性胰腺炎; 17.急性肾衰; 18.多器官功能障碍; 19.糖尿病酮症; 20.急性中毒; 21.中暑; 22.癫痫持续状态; 23.消化道出血; 24.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25.血小板<20×109/L; 26.急性粒细胞缺乏; 27.脑膜血血病颅压>200MMH2O 28.重度贫血; 二、外科 1.消化道大出血合并休克者,或短期内多次中等量出血伴休克者; 2.化脓性感染或脓毒败血症伴有休克者; 3.外科急腹症伴有休克者; 4.外科急腹症伴有严重的脱水和电解质紊乱; 5.外科急腹症伴弥漫性腹膜炎和麻痹性肠梗阻者; 6.腹部损伤合并休克或呼吸困难者; 7.大面积烧伤; 8.严重电击伤,严重复合多发性创伤; 9.急症手术或择期性手术,术后发生较严重的并发症或有以外的情况发生而加 重病情者。如: ⑴甲状腺肌能亢进,术后发生甲状腺危象者; ⑵术后并发急腹症者等; ⑶术后发生休克或急性“肾衰”。 10.外科急性特异性感染伴全身中毒症状者; 11.凡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出现反常呼吸者; 12.凡胸部损伤出现血胸、血气胸; 13.开放性胸部损伤; 14.胸部损伤伴有休克者; 15.张力性气胸; 16.食道胸膜、气管、胸腹、食道胃吻合口漏者; 17.外伤性肺萎缩、高度呼吸困难者; 18.纵隔及心血管、气管、食道损伤者; 19.小儿脓胸; 20.胸部暴震伤; 21.食道、呼吸道急性化学性损伤等(非胸心外科、消化内、呼吸); 22.合并有脑损伤的开放性颅脑损伤等; 23.闭合性颅损伤并颅内血肿者; 24.颅底骨折并脑脊液漏者; 25.诊断为脑挫裂伤和脑干损伤、脑疝者; 26.大面积头皮损伤; 27.颅内占位性病变者; 28.脑血管畸形或动脉瘤栓塞者; 29.脑血管搭桥术后一周的患者; 30.脑溢血者; 31.外伤性癫痫患者; 32.多发性骨折伴休克,脂肪栓塞; 33.开放性骨折合并血管神经损伤; 34.大面积四肢皮肤撕脱伤,挤压伤伴骨筋膜室综合征; 35.大稳定脊椎骨折或伴有截瘫; 36.重症胆管炎 三、妇产科 1.阴道大出血或内出血伴休克; 2.子宫穿孔伴休克; 3.附件脓肿破裂伴休克; 4.妇科肿瘤蒂扭转、妊娠子宫扭转、子宫内翻伴休克; 5.重症先兆子痫、子痫、严重感染、术后高烧、大出血伴有严重的水电解质紊 乱、酸中毒、肾功能衰竭; 6.子宫破裂并感染、滞产并严重感染、盆腔脓肿伴弥漫性腹膜炎和麻痹性肠梗 阻; 7.子痫发作及昏迷; 8.妊娠合并心脏病伴心衰者; 9.妊娠合并严重贫血,血色素在60g/L以下; 10.妇产科疾病引起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1.羊水栓塞。 产科方面 1.早期妊娠出血; ⑴流产大出血; ⑵异位妊娠; 2.晚期妊娠出血; ⑴前置胎盘; ⑵胎盘早剥离及子宫胎盘卒中; ⑶轮廓胎盘及胎盘边缘血管窦破裂; ⑷外阴和阴道静脉曲张破裂; 3.妊娠中毒症: ⑴重症先兆子痫; ⑵子痫; 4.急性羊水过多; 5.临产期特殊意外; ⑴忽略性横位; ⑵臂位、胎头嵌顿; 6.产科损伤 ⑴子宫先兆破裂与子宫破裂; ⑵软产道损伤伴活动性出血; 7.产后出血: ⑴子宫收缩乏力; ⑵胎盘滞留; ⑶胎盘异常发育(如副胎盘)的出血; ⑷晚期产后出血 ⑸软产道损伤 ⑹凝血功能障碍; 8.产褥感染; 9.其它产科急性疾病; ⑴肺血管栓塞 ⑵管管舒张型虚脱 ⑶急性肾功能衰竭; ⑷妊娠期急性心力衰竭及急性肺水肿; ⑸纤维蛋白元减少症; 10.胎儿及新生儿急性疾病; ⑴胎儿宫内窒息; ⑵脐带前置或脐带脱出而能听及胎心音者; ⑶由胎儿方面的出血; ⑷新生儿窒息; ⑸新生儿颅内出血; ⑹新生儿骨与关节损伤; ⑺新生儿溶血症; 11.难产 妇科方面: 1.滋养性疾病: ⑴葡萄胎(良性、恶性); ⑵绒毛膜上皮癌; 2.炎症疾病: ⑴内生殖器脓肿及脓肿破裂; ⑵急性盆腔炎; ⑶腹膜炎; ⑷败血症及脓毒血症; 3.出血性疾病: ⑴功能性子宫出血;(血色素在60g/L以下者) ⑵肿瘤出血; 4.损伤性疾病: ⑴外阴裂伤及外阴血肿 ⑵阴道破裂; ⑶子宫穿孔 5.机械性疾病: ⑴卵巢肿瘤蒂扭转; ⑵卵巢肿瘤破裂及卵巢破裂; ⑶子宫扭转 ⑷生殖器异物; 6.生殖畸形: ⑴无孔处女膜; ⑵子宫颈管闭锁(子宫积血) 一、儿科 1.各类急性中毒; 2.一切昏迷、反复式持续惊厥; 3.感染及非感染性休克 4.各种呼吸困难(伴有青紫)或呼吸衰竭; 5.心力衰竭、循环衰竭及严重心律紊乱; 6.各类Ⅱ度以上脱水及伴有酸中毒,严重电解质紊乱; 7.体温39.5℃以上或体温不升; 8.各种颅内压增高、脑水肿; 9.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10.血色素在40/L以下或红细胞少于1.0×1012/L; 11.它各种急慢慢性疾病的晚期,全身衰竭伴有恶病质,随时有可能死亡者; 12.新生儿Ⅱ度以上硬肿症; 13.极低出生体重儿。 二、皮肤科 1.药疹: ⑴剥脱性皮炎型:全身发红、丘疹、糜烂、渗液、高烧; ⑵多形红斑型:皮肤粘膜糜烂,大小水疱、虹状皮疹,全身发烧; ⑶大疱性皮坏死松解症型:全身皮肤发红,大小水疱粘膜糜烂,尼柯兴氏征阳性; ⑷猩红热麻疹型药疹:全身潮红肿胀,米粒大丘疹水疱,糜烂渗液,高烧; 2.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典型皮疹,各脏器有不同程度损害; 3.系统性硬皮症:全身或大部分皮肤硬化,运动功能障碍; 4.皮肌炎:有典型皮疹,肌肉肿胀疼痛,运动功能障碍; 天疱疮:粘膜皮肤有大小水疱,尼柯兴氏征阳性; 三、眼科 1.交感性眼炎(保留眼球); 2.肉眠术后继发感染; 3.绿脓杆菌性角膜溃疡; 4.急性化脓性眼内炎; 5.视网膜动脉梗阻(抢救视力); 6.急性青光眼(抢救视力); 7.重症眼外伤; 8.眶蜂窝组织炎; 9.眼源性海绵窦栓塞。 四、耳鼻喉科 1.耳源性颅内合并症; ⑴耳源性脑膜炎; ⑵耳源性脑脓肿; ⑶耳源性横窦栓寨(乙状窦血栓性静脉炎); 2.喉阻塞: ⑴小儿急性喉炎声门下水肿,咽后脓肿,咽侧感染所致之喉梗阻; ⑵喉部水肿所致的喉阻塞; ⑶嵌顿于喉内异物所致之喉阻塞; ⑷喉外伤所致之喉阻塞; ⑸血管神经性喉水肿,药物过敏所致之喉水肿等所致的喉阻塞; 3.小儿支气管异物(伴有呼吸困难者); 4.鼻出血性休克 五、口腔科 1.面部复合伤; 2.颌骨骨折; 六、抢救定义 (一)抢救的定义:抢救是对病情严重危急者,或突然遭受意外伤害者 所进行的紧急救护。其目的在于挽救病人的生命,使伤情缓解或 减少损害影响和预防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发生, (二)抢救的范围:抢救是对病人的紧急处理,因此它的范围限于: 1.恢复中枢功能,如:对心搏骤停和呼吸停止所进行的人工呼吸,心脏 按压、动脉输血等抢救生命的措施(不包括对慢性病人如晚期肿瘤、慢性肾炎、SLE等病人的临终前的常规处理)。 2.使危重病人转危为安,如各种原因的昏迷、休克、窒息、麻醉或手术 以外,以及严重外伤所进行的急救措施。 (三)抢救记录内容:由参加抢救的执行医师详细如实写 1.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病情变化经过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药物治 疗、气管插管、呼吸机的使用、心脏复苏、除颤器的使用等。 2.明确记录呼吸心跳停止时间。 3.详细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师及护理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也要记 录在场的患者亲属姓名及关系,以及他们对抢救工作的意愿、态度和 要求。 4.如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明确记录死亡时间,并记录患者家属及患者 代理人对尸体的态度和意见. (四)抢救分为三级 Ⅰ级:指科内科主任或主治医师组织抢救者 Ⅱ级:与其他科联合组织抢救者 Ⅲ级:与其他医院联合组织抢救者 七、危重病人抢救成功标准 (一)急性循环衰竭 1.心脏骤停: 停止用各种急救药品及机械性的复苏后,心跳正常,各生命体征稳定。 2.休克 停用升压药物后收缩压≥90mmhg,脉压差30-40 mmhg,脉搏减慢而有力,未梢循环况良好,其他生命体征恢复正常,尿量每小时25至30毫升。 3.急性左心衰竭: 呼吸困难明显减轻,咳嗽停止,双肺无罗音或偶有细小罗音,心率减慢(不超过100次/分),奔马律消失。 4.严重心律失常(包括阵发性心动过速,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心室颤动,心 房颤动以及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6.出血停止,休克纠正,紫绀消失,凝血酶原与优球蛋白原上升,病情稳定。 (二)呼吸性衰竭(仅限于非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呼吸恢复正常,紫绀明显消失,抽搐停止,神志清醒,失明与失语消失,瘫痪缓解。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 尿量与尿比重正常,各种血尿生化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神志清醒,生命体征稳定; (四)急性感染性高热 体温控制在38.5℃以下,惊厥停止,神志清醒,无循环障碍。 (五)各种危象 1.高血压危象: 血压降至150/100 mmhg以下,头痛、呕吐与抽搐停止,神止清醒、失明与失语消失、瘫痪缓解。 2.甲状腺危象: 体温降到正常,脉率减慢至100次/分以下,神志清醒,呕吐腹泻停止,心功能恢复正常,脱水、电解质紊乱及休克得到纠正。 3.低钠血症: 原发病得到控制,血电解质恢复正常水平,神志清醒,血压稳定,心肾功能代偿良好,心电图正常。 4.低血糖性昏迷: 神志清醒、抽搐停止,血压正常,心肾功能代偿良好,血液生化改变基本恢复正常或在危险水平以下,病情稳定。 5.颅内高压综合征: 头痛减轻,呕吐停止,神智逐渐恢复,视乳头水肿减轻,生命体征稳定 6.急性中毒 生命体征正常,抽搐停止,神志清醒,心肺肾功能代偿良好,病情稳定。 八、抢救成功次数计算方法 ①对急危重患者的连续抢救,使其病情得到缓解,按1次抢救成功计算。 ②经抢救的病人,如果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再出现危急情况需要抢救,按第2次抢救记录。 ③如果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无效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按成功计算,最后一次抢救算为失败。 ④晚期癌肿等消耗性疾病,全身性衰竭患者,如属这类逆转无望的病人,所采取的抢救措施,临终前人工呼吸,注射强心药物等抢救,完全是出于延续生命的人道主义需要,不属于正常的抢救范围,不计算抢救成功或抢救失败数。 ⑤每次抢救都要有特别记录和病程记录(包括抢救起始时间和抢救经过),无记录者不按抢救计算。 希望各科室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做好危重病人抢救及抢救成功次数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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