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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2019-02-17 6页 doc 18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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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号)、《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时间为2011-2013年。在示范期间,建立威海市、章丘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广饶县、...
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号)、《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时间为2011-2013年。在示范期间,建立威海市、章丘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广饶县、莱州市、高密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宁阳县、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蒙阴县、郯城县、德州市德城区、临清市、博兴县、东明县和鄄城县20个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市、县)。 第三条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为有效解决示范区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而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示范资金管理实行“示范先行、突出重点、公平公 1 开、确保实效、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进度匹配、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示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和示范市、县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在示范期3年共补助我省9亿元;省财政按与中央资金1:1的比例配套,3年筹集9亿元;示范市、县财政按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0%筹集配套资金,3年共筹集5.4亿元。 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当年下达资金预算,分年度筹集。 第七条省级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农村环保资金、排污费资金及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示范市、县可参照省级资金来源渠道筹集,也可结合地方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八条中央和省级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安排。3年补助资金总额度,依据示范市、县农村人口、行政村个数及所处东、中、西区域三项因素进行量化分配,并统筹考虑市、县(市、区)资金配套能力、工作基础、政策支持、组织保障、工作绩效等因素予以调节。分配公式如下: 补助示范县资金额度=(该县内农村人口数/示范区农村人口数× 50%+县内行政村个数/示范区行政村个数×50%)×地区加权系数×中央和省级资金总额±调节资金 其中:东、中、西部地区权重分别为6、8、10。 第九条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示范市、县补助总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确定当年各示范市、县资金补助额度,下达资金预算。 第三章示范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示范资金安排要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新型农村社区改造、农房建设,优先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已基本完成农房建设的行政村。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四)农业废弃物无害化治理; (五)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污染企业搬迁及低污染企业引进等经济结构调整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 设项目; (四)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如村村通自来水、柏油路,农村沼气等; (六)其他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 第十二条示范内容与资金按照省批复的各示范区实施方案和项目内容与投资额度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若重大项目调整,要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三条示范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十四条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四章示范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与示范县及所在市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明确各级资金筹集责任。 第十六条示范市、县应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方案,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整合各方资源,积极鼓励镇、村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投入。 第十七条示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示范市、县级财政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 报账制。由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八条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示范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示范市、县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二十一条示范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示范市、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示范资金支持的乡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示范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 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示范资金跟踪、调度。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与示范项目进展情况、示范工作开展情况等,一并纳入我省中央和省级环保补助资金项目“月调度”范围,省财政厅、环保厅按委度进行情况通报,调度结果作为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措施得力、示范效果明显、示范特色突出的市、县,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资金安排、其他专项项目立项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的示范市、县,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采取缓拨、暂停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核减示范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扣回资金、暂停安排其他项目资金等措施。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七条示范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年度计划完成 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成效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示范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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