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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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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商务部令 (200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
商务部令 (200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技术规章所附表格 附表1:(样)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No.__________ 技术进口经营者(盖章) 技术进口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申 请 日 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 是否代理进口 若为代理进口,委托方是 出口方国别(地区) 出口商 (中) (英) 申请进口技术类别 技术领域 编号 技术名称 进口技术说明(可另附页) 备  注 技术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贸易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附表2:(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1、技术进口经营者 Importer 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3、技术使用方 End user  4、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5、出口商 Exporter 6、技术进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import 7、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编号: Code 8、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 9、批准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0、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3:(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TECHNOLOGY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技术进口经营者 Importer 2、技术进口许可证号 No. of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3、技术使用方 End user 4、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5、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import license 6、出口商 Exporter 7、技术进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import 8、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编号: Code 9、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 10、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1、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chl_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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