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与处罚依据
我国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办法》等配套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体,赋予了农业部门神圣的法律职责。农业部把2009年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以集中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突出问
,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理清思路,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要内容与处罚依据,全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建立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当地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2、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分和调整的情况。
3、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及实施情况。
4、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测档案和抽查制度及实施情况。
5、农产品“三品”基地建设及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情况。
6、查处在生产过程中农(兽)药残留行为和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的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对农民的
化生产进行培训、指导的情况。
2、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生产档案制度及实施情况。
3、依法收缴甲胺磷等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情况及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五种高毒农药行为的情况。
(三)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组织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包装物或标识上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
2、使用添加剂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
4、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组织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
机构,并进行抽
查检测。
2、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是否合法规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政处罚的依据。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等条款的要求,农业部门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有:
1、查处违法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查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营组织生产经营农产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含有农药、重金属、寄生虫等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禁销农产品的行为、以及未建立检测机构或委托检测,允许不合标准农产品销售,不向农业部门报告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对批发市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查处未依法包装、标识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查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档案或者伪造生产
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6、查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不实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单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7、查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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