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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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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试 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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