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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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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1〕50号 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1〕50号 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第五条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举债合同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投融资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性资金。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城建投资计划,牵头做好城建投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城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施工环节,做好城建项目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并依据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做好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拨款工作。 (一)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下达。 (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规模。每年初,各建设单位(包括城建投融资集团)根据城市建设近期实施规划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分别编制本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报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经其共同审核后,提出年度投资总规模报市政府审定。 (三)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投资总规模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对项目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编制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建设单位、分部门下达,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再下达。 (四)各投融资主体需要融资投入的非经营性续建项目(需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融资总规模编制年度融资投入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安排。 1.建设项目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其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2.建设项目由市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相应投融资主体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承包发包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需要追加用款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追加用款的,在不超过项目工程总预(概)算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二)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材料费用涨价,原合同约定不予调价的,由中标单位负责,不得追加工程款;原合同没有明确的,须经原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的报批程序: 1.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和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 2.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建设单位凭变更审批部门的批复和有关项目资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总投资。 (一)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有较大影响的; 4.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三)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偿债资金等内容进行监管,履行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加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核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一)建设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基建支出用款》,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属于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按规定程 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各投融资主体按工程进度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 (二)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批复的预(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 第四章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到专账核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三条加强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投融资主体、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部门每年对各投融资主体的债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及时掌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确认而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市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九条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对恶意瞒报、不报、漏报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程序私自举借的,对有过错的投融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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