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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刑事法论坛1-8期整理稿刑事法论坛之六:“死刑的德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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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刑事法论坛1-8期整理稿刑事法论坛之六:“死刑的德性”综述刑事法论坛之六:“死刑的德性”综述 刑事法论坛,是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沙龙。刑事法的内容大体上涵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含监狱法)、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学等。申言之,举凡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学科,均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刑事法论坛则旨在对刑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广泛与深入的探讨,为刑事法治的各种理论提供一个表达的场所,从而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    1.0 主题发言    2.0 嘉宾点评    3.0 问题争鸣   主题发言   邱兴隆教授就“死刑的德性”展开了其精彩的发言。他首先...
北大法学院刑事法论坛1-8期整理稿刑事法论坛之六:“死刑的德性”综述
刑事法论坛之六:“死刑的德性”综述 刑事法论坛,是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沙龙。刑事法的大体上涵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含监狱法)、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学等。申言之,举凡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学科,均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刑事法论坛则旨在对刑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加以广泛与深入的探讨,为刑事法治的各种理论提供一个表达的场所,从而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    1.0 主题发言    2.0 嘉宾点评    3.0 问题争鸣   主题发言   邱兴隆教授就“死刑的德性”展开了其精彩的发言。他首先提了三个问题供大家思考。第一个问题是:人命多少钱一条?第二个问题是:人头和石头哪个重?第三个问题是:人皮和猫皮哪个更值钱?他认为,翻开我们现在的刑法,它已经告诉我们人命是多少钱一条。实际上,它培养了这样一种价值观念——钱、命之间有一种等价的关系。至于第二个问题,刑法也是这么说的,石头,要看是什么样的石头。如果你拿的是值钱的石头,那石头可以敲掉你的人头。第三个问题人皮和猫皮之间的关系。走私熊猫皮,按新刑法,命就保不住了,也就是说为了保护熊猫可以牺牲人命。之所以提出这三个问题,是因为邱教授最初研究死刑就是从这三个问题出发的。   死刑的德性,这个德性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另一个中国人口语中的,有点贬义的,例如,“瞧他那德性!”,肯定是指那个人不行。所以“德性”在这里是双关语。其一是讲死刑是否符合道德,或者从道德的角度是否能证明它是不正当的。其二是讲我国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废除死刑。这个专题其主要谈了以下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其立论,即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是不正当的。其是: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死刑,从功利目的的角度,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从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者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以死刑的存在为必要前提,自然,死刑,经不起道德检验。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第二个问题,中国是否应该或者是否能够废除死刑?他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决定了中国现阶段不可能废除死刑。一是废除死刑的人文传统;二是信仰基础;三是立法导向;四是刑事司法实践。   嘉宾点评   周光权:主张废除死刑。一方面认为邱教授发言成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人的关怀。第二,考虑了中国的问题。第三,邱教授有非常浓厚的、启蒙的意识。另一方面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死刑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保留或废除它的各种观点很难证实也很难证伪。启蒙思想与死刑的减少、废除有关联,但是关联性不大。死刑的减少、废除是社会发展本身多重原因的结果,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策略,一种权力的安排。而死刑之所以存在,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战争与警察机构的存在;二是依照福科的观点,人的身体作为惩罚的对象是有用的。   曲新久:主张马上废除死刑。认为只要我们关注人,只要我们以人道的精神来看待一种社会的设置,死刑就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   张绍彦: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问题有一个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过程。认为仅从功利或者报应的角度来论述死刑的必要性是不够的,对此同意周光权博士的观点。   白建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犯罪人不是特殊人,而是正常人。假如承认死刑,就承认了正常人之间合法的互相剥夺生命,而其根据之一就是人们之间权利、利益的交换与冲突。冲突的一端是犯罪,另一端是刑罚,两端各自都是定序的序列。序列,只有大小之分,没有终点。死刑并非就是刑罚的终点。认为死刑与犯罪率的高低没有直接的联系,死刑的存废不是问题,刑罚的严厉效果才是关键。   问题争鸣   邱兴隆教授就死刑问题和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主要问题有:   第一, 作为犯罪的杀人与作为死刑的杀人到底是否存在区别,存在何种区别?   第二, 废除死刑论者的主要论据之一就是人性,但什么是人性?   第三, 在理论上废除死刑,如何面对被害人?对罪犯的人文关怀与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如何均衡?   第四,在刑罚的严厉性上,死刑与终身监禁孰重孰轻?   第五,是一个实际的。前不久河南省开封发生了一个案件,在某娱乐场所有三个小孩 玩游戏欠了老板2块5毛钱,结果这个老板把这三个小孩子给杀害。请问对这样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不判处死刑,是否得当? 第六,死刑否定论,是否会导致刑罚否定论? 本次活动由北大法学院刑事法研究所、研究生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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