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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相关资料6、BT模式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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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相关资料6、BT模式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资料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8-09-22 BT模式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部分)   一、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一种简化形式,是政府部门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具体来说BT模式的运作过程是这样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方(同时也是投资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将拟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授权给后者,由其负...
BT模式相关资料6、BT模式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资料来源:中国下载中心 08-09-22 BT模式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部分)   一、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一种简化形式,是政府部门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具体来说BT模式的运作过程是这样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方(同时也是投资人)并与之签订,将拟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授权给后者,由其负责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管理、施工总承包等工作;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投资人与该项目有关的权利购回。在BT项目期内,中标人不仅能获得工程投融资过程中的融资费用、项目管理费用,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每个BT项目都有特定的运行过程,但总体来说BT模式包括项目发起、立项和准备、招投标并签订、组建BT项目公司、工程融资和建设、移交并付款六个方面。      二、BT模式的特点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BT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总体来说B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集投融资、建造和项目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方式,不同于单纯的投资、施工承包或代理管理形式。事实上BT项目的中标者可以既是投资方,同时又是管理方和承建方。比如太平洋建设集团,很多项目都是由集团出面投标,然后由各地子公司管理和建设,事实上BT项目的参与者就是集团本身。   第二,项目公司和投资人共同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管理。尽管投资人组建BT项目公司后,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和管理工作都以BT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但是由于投资方必须对BT项目公司筹集建设资金提供担保,并对项目按合同规定完工承担最终责任,因此事实上是由投资人和BT项目公司共同承担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责任。   第三,BT模式事实上是一种“政府按揭”,借助政府信誉实现了强大的融资功能。政府将融资难题转嫁给了中标的投资方,大大缓解了政府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投资压力,提高了基建工程的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分散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可以看作一种“政府按揭”。对投资方来说,由于政府信誉几乎是零风险的,而且可以在项目移交后得到可观的回报,因此BT项目可以顺利地实现债权或者股权融资。   第四,BT模式实际上是将资金实力、资信实力和建造实力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投融资方式,避免了直接施工招标过程中一些实力较弱的承包商为了中标盲目压低报价、恶性竞争的倾向3。   总体来说,由于BT模式不需要政府担保,不增加外债,而且也不影响政府日后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因此被地方政府在市政工程尤其是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广泛采用,日益受到欢迎和重视。      三、商业银行BT项目贷款面临的风险      按照国际惯例,承接BT项目时要求投标方成立独立的法人项目公司,该公司应该有超过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有资金。因为BT模式本来就是为了方便市政工程投融资才出现的,如果承建方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那BT模式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了。除了这至少30% 的自有资金,其他的需要通过融资来实现,而商业银行贷款在这里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在BT模式中,商业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5:   1、BT项目公司本身的风险。这也是商业银行审查任何贷款申请首先必须确认的一点,即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BT项目贷款的主体资格。除了要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以外,项目公司还应该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具备建造和管理类似工程的业绩和经验以及政府部门在标书中要求的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投标主体所必须的资格条件。一般来说能够中标政府机构的BT项目并组建项目公司,基本都具备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条件,但贷款行还是要认真审查。   2、BT项目合同产生的风险。BT项目合同是整个BT模式赖以运作的基础,也是贷款银行对项目放款的基础。合同是由承建方(投资方)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银行并没有参与,但是合同本身对贷款银行非常重要。项目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越明确,意味着政府部门赋予项目发起人的权限就越大,政府对保障项目权益实现的承诺越多,银行贷款的安全系数就越高。比如BT项目的期限就直接影响着银行贷款的期限;又如BT项目公司给予贷款银行的担保权益,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贷款人,但能否转让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取决于BT项目合同本身。因此,贷款银行必须明确BT项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确定合适的贷款条件或者不予贷款。   3、BT项目按合同要求完工的风险。贷款人遇到的最重要的一项风险就是项目建设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的风险。引发该风险的因素主要有无法按时完工、成本超支、出现技术障碍或者劳资纠纷而中途停工、工程质量不过关等等。   首先是项目不能按时完工,从而对按时还本付息产生影响。尤其是很多BT项目合同约定,如果承建方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就必须依据违约条款承担责任或者扣除部分工程款,而这将对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是关于成本超支,即BT项目的实际支出超过了工程预算,使得政府机构需要更多的资金才能实现回购。这里面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技术攻关的成本增加、通货膨胀的影响、管理费用的上升、劳资纠纷等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或者中途停工。这种情况也会使贷款银行陷入被动的境地,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再次是关于工程质量问题6。由于BT项目中政府机构只与总承建方发生联系,由后者具体负责BT项目公司的组建和其他事项的落实。因此,项目的具体实施经常被细化和层层分包,如果政府机构的监管不能到位,就会经常导致建设、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4、资金周转能力的风险。太平洋建设集团的BT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从政府拿单,再利用政府信誉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用银行短期贷款启动BT项目,再靠占用下游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和工程队资金,最终获得政府的长期回款。这样的运作模式对资金的周转速度要求非常高,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可能会殃及整个集团的运转。对贷款银行来讲最关心的肯定是项目公司的现金流能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很多时候,BT模式下的政府回购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完成的,而一旦贷款合同到期时政府的付款不足以支付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拆借来还贷。这时回到文章开头的一幕,多家银行因4亿元贷款向严介和逼债,并通过法律手段多次查封他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12套房产和其他财产,这些信号都是一种可怕的暗示。联想到媒体公开报道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手握2700亿市政工程订单和打包并购的500亿国有企业资产,我们不得不在心底对其资金周转能力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5、法律和社会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BT模式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一领域还处在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相关方面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精神来进行,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方。然而由于市政工程订单是稀缺资源,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钱权交易,滋生腐败行为。另外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可能出于政绩上的考虑,不顾自身经济条件签下巨额的BT订单,如果下一任政府不能及时偿还工程款,还会引发建设方资金链断裂、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      四、BT模式下的贷款风险防范7      1、依据BT合同条款确定银行的风险承担限度,设置合理有效的贷款先决条件。贷款银行要认真审阅BT项目合同,充分掌握与自身权益实现有关的条款,如合同是否允许项目公司将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贷款人、合同期限、合同中关于项目管理自主权及限制条款等。为了降低风险,贷款人必须明确贷款支付前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甚至包括要求政府对贷款人的利益做出承诺和担保。设置合理有效的先决条件有利于贷款人成功收回贷款。   2、选择合理的融资模式。根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情况的不同,BT项目融资可以采取无追索权的融资模式和有追索权的融资模式。前者是指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即投资方或总承包方)没有任何追索权的项目贷款。贷款人放款给项目公司之后,由项目建成后的政府回款作为还款的唯一来源,并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发起人再不提供任何担保,如果项目公司不能履约的话,贷款人不得向发起人追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后者则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这个第三方通常是项目发起人或者发起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一旦贷款合同到期时项目公司无法还款,贷款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而担保人则要根据自己提供的担保金额对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有追索权的融资模式明显对贷款人有更加充分的保障,因此在BT项目融资中被广泛采用。   3、建立有效的担保体系。事实上,化解BT项目贷款风险的核心环节是由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特定的担保,通过建立逻辑严密和行之有效的担保体系来实现风险防范。这些担保除了项目公司BT项下的权利之外,还应包括项目公司和项目发起人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以及由第三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权益等。作为太平洋建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严介和有时不得不亲自参与信贷谈判。事实上由“企业家信用”为自己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是违反银行规定的,但在信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一些银行还是希望通过连带担保责任"捆"住企业家来规避风险。然而包括中国银行南通分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发现,太平洋集团总部的大楼是租赁的,汽车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即使被他们轮番查封多次的严介和名下的12处房产也是按揭房,没有多大的价值。   4、监督项目公司的运作,适时主张债权权利并收回贷款。贷款人可以通过借款协议要求对BT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通常借款协议中都有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约束条款,比如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汇报财务状况,要求其遵守反映其财务状况的资产测定指标等。约束条款还可以包括限制合并条款和限制处分条款。前者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合并,防止因资产和债务重组而给贷款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后者则限制借款人出售、转移、出租和以其他方式处分公司资产的部分或全部,防止这些处置行为影响其还款能力。贷款银行通过对项目公司财务和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甚至直接要求项目公司提前偿还贷款。   5、完善BT模式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机构的监管水平。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BT模式的立法建设,使得BT项目招投标、协议的签订、项目的履行、项目的转让各个环节都有完善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政府监管,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各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BT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 HYPERLINK "http://book.studa.com/" 文献:   1.丁秀洪、黄婕.9银行逼债严介和[N].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9-25(1)。   2.李刚.BT模式风险及防范[J].城乡建设,2006(1):P56-51.   3.罗文波. BT模式和代建制相结合的探讨[J].工程质量,2006(6):P8-10.   4.席敏、张婉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BT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05(11):P20-22.   5.李有星、魏静等.论商业银行BOT项目贷款风险及法律防治[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10):P46-50.   6.陆满平. BT投资模式及其缺陷[J].施工企业管理,2006(5):P26-27.   7.辛波. BOT项目筹资,国内贷款银行应注意什么问题[J].全国商情,2005(7):P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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