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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w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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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w57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57号)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1988年7月14日授权的第87210201号实用 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1987年7月15日。 2.针对本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山西省榆次多用茶炉厂(下称请求人)于1988年8月16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其理由是: (1)该专利权应归请求人与裴云德共有; (2)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山西榆次多用茶炉厂已生产、 销售了与本专利结...
2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w57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57号)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1988年7月14日授权的第87210201号实用 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1987年7月15日。 2.针对本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山西省榆次多用茶炉厂(下称请求人)于1988年8月16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其理由是: (1)该专利权应归请求人与裴云德共有; (2)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山西榆次多用茶炉厂已生产、 销售了与本专利结构相同 的茶炉,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的,该实用新型已丧失新颖性。 请求人提供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1)山西省榆次市环境保护办公室于1986年10月5日出具的同意榆次多用茶炉厂生 产双炉膛节煤茶炉的批条复印件(附件一); (2)榆次多用茶炉厂与部分买方签订的销售复印件(附件二); (3)1987年9月8日在榆次召开《双炉膛多用节煤茶炉》 鉴定会的部分材料(附件三)。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专利复审 委员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文件转送等事宜。 3.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1989年4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专利权 归属及新颖性问题进行了争辨,认为请求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只说明了形式上的销售客观 存在,但其目的是为了向此产品投产鉴定会提供试用报告,而不是以此作为经营目的,是 局限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并非达到了社会公众中非特定人能够得知的使用状态。 4.针对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 无效请求人于1989年6月17日再次陈述意见,表示先 考虑本案的新颖性问题,必要时再就专利权归属进行争辨,并强调榆次多用茶炉厂在本 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与销售符合安全与环境要求,得到榆次环保办公室的许可,所售出 的12台的用户与厂方纯属一般供需双方的关系,在销售过程中并无保密方面的考虑。 5.此后,合议组继续进行了文件转送事宜,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基础上,于 1989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通知书指出: 根据双方所陈述的意见,双方都认定了下列事实:1986年7月,专利权人裴之德受聘 到榆次多用茶炉厂试制“多用节煤茶炉”,由厂方供应场地、材料、资金,裴之德提供 技术,8月份试制了一台,然后相继生产数台, 并在申请日前销售了数台产品。对此请求 人提供了普通的销售合同,同时还提供了榆次环境保护办公室1986年5月同意榆次多用 茶炉厂生产双炉膛节煤茶炉批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而专利权人认为这种销售“不属于 公开出售的卖买性质”,“是局限在一个特定范围内,并非达到了社会公众中非特定人 能够得知的使用状态。”因此,要求专利权人必需提供有关证据,来这一事实。 6.合议组发出上述审查通知书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指出在正式投产鉴定 前的销售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否认新颖性的依据,并提供了《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 理办法》作为依据,同时对请求人所出示的销售合同是否如期兑现表示怀疑,但没有能 提供证据证实这一怀疑,也没有能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榆次多用茶炉厂在本专利申请日 前的销售并非属于公开销售。 在以上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经合议组充分研究,作出了本案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二表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榆次多用茶炉厂已生产并 销售了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专利权人也没有否认这一销售的事实,专利权人虽对销售 合同是否兑现表示怀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这一怀疑,而请求人提供的附件一、 附件二及附件三中部分证据都表明该厂的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 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对上述证据的怀疑不能成立。 2.专利权人认为鉴定会前的销售应属于特定范围内的试用,其根本目的是为批量投 产做必要的准备,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合议组认为,新产品批量投产需要投产鉴定, 但鉴定会前的试销并非一定都是局限于特定范围内的试用,如果强调这种销售是在特定 的范围内进行的,则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如证明卖方和所有买方在订立销 售合同时,要求买方承担保密义务,或卖方向所有买方指明该销售为内部试用、要求买 方向卖方提供试用结果以便进行鉴定等。对于本案,专利权人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 实榆次多用茶炉厂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销售是局限在特定范围内的非公开销售,而请求 人提供的附件二是普通的销售合同。此外,制造厂家征求用户的意见,或在鉴定会上引 用一些用户的意见,并不能证明用户与产品制造商之间存在特定的信任和依赖关系或有 默契的保密义务。请求人表示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保密方面的考虑。因此,上述销售 活动已使该产品处于公知公用状态。 3.专利权人还认为在投产鉴定会之前进行公开销售是违反国家对新产品投产的有 关规定的,是违法销售,并由此推定这种销售不能达到任何非特定的购买者都能公开购 买的地步。合议组认为销售行为是否合法与销售是否已使其产品处于公知公用状态是 不同性质的问题,二者并无必然联系;至于榆次多用茶炉厂是否有违法经营的行为,这已 超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充分的证据已表明申请日前该专利产品已公开销售,因此本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的要求。 三.决定 宣告872102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决定号】第57号 【国际分类号】F24H1/00;F23B1/30;F23B5/00 【无效请求人】榆次多用茶炉厂 【专利权人】裴云德、白光晋 【决定日】1990/03/17 【申请日】1987/07/15 【授权日】1988/07/14 【合议组组长】尹新天 【主审员】张曙华 【参审员】王霄蕙 【发明创造名称】 双炉膛多用节煤茶炉 【名称】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7号)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申请号】87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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