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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押题资料(全)_3_26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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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押题资料(全)_3_26刑+++法123考试论坛,司考的好论坛,很多好资料下载,推荐给大家 http://www.123kaoshi.com 刑 法 重要法条: 刑法第196条、316条、417条 重要知识点: 组织乞讨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共犯、数罪并罚、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题目精选 一、选择题 1、甲拾得信用卡一张,然后持卡购买汽车一辆价值130000元。甲尝到甜头后,伺机盗窃他人信用卡一张,持卡购物消费,共花...
新东方押题资料(全)_3_26刑+++法
123考试论坛,司考的好论坛,很多好资料下载,推荐给大家 http://www.123kaoshi.com 刑 法 重要法条: 刑法第196条、316条、417条 重要知识点: 组织乞讨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共犯、数罪并罚、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题目精选 一、选择题 1、甲拾得信用卡一张,然后持卡购买汽车一辆价值130000元。甲尝到甜头后,伺机盗窃他人信用卡一张,持卡购物消费,共花去3万元。甲构成: A. 诈骗罪 B. 信用卡诈骗罪 C. 盗窃罪 D. 侵占罪 2、甲担任某国有保险公司办事员主管独生子女两全保险业务编造不存在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保险单证50份,骗取本公司50万元;后调离该业务担任内勤工作,利用原来保存的业务单证编造不存在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保险单证70次,并加盖其原先保存的他人私章,骗取本单位70万元,甲构成 A. 保险诈骗罪 B. 贪污罪 C. 职务侵占罪 D. 诈骗罪 3、甲、乙、丙、丁四人在三年间,以夜间在牛草料投放灭鼠药或者之间草牛嘴灌毒药的手段,作案20次,毒死耕牛42头。在每次毒死耕牛后,前去低价收购。然后将牛肉在市场出售。对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故意毁坏财物罪 C. 破坏生产经营罪 D.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包庇罪? A.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有走私犯罪的重大嫌疑,准备抓捕。参与该调查活动的以安人员甲打电话给乙通报这一情况,并建议乙不要坐火车、飞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骑摩托车逃往外地 B. 甲为使儿子Y逃避法律制裁,找镇户籍干部乙帮忙将Y的年龄改为犯罪时不满16周岁,并将该年龄证明提交司法机关,甲、乙构成包庇罪 C. 某局长甲违章驾驶肇事致人死亡,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声称是自己肇事 D. 甲承包经营一家宾馆,明知有小姐长期租住其客房从事卖浮淫嫖娼活动,装作不知,且一旦公安机关有查处行动,就给卖淫人员通风报信,使公安的多次打击行动受挫 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组织卖淫既包括组织向异性卖淫业包括组织向同性卖淫 B.甲以其饭馆雇佣服务员为诱饵,从外地诱骗少女乙等8人,住进旅店。然后与当地发廊、宾馆老板串通,联系嫖客,安排少女卖淫。对于有的不从者,以打骂甚至毁容威胁,逼迫卖淫。有位少女害怕不愿从事卖淫,甲将其强奸,以此打破贞操观念,,而后迫使其卖淫。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构成强奸罪,应当以组织卖淫一罪定罪处罚 C.乙患有严重性病,与经常与他人乱搞性关系,造成多人被传染性病,构成传播性病罪 D.甲被乙拉入传销活动,成为乙的下线并交给乙5千元入会费。甲找到乙家要乙退入会款。遭到乙拒绝后,甲从乙家拿出一把菜刀,持刀向乙要钱,乙仍然不退。甲便朝乙连砍数刀,致乙轻伤,当场从乙身上搜取5千元离去。甲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 二、刑法案例 案情:罗某(男)与女友赵某(女)游手好闲,不事生产,赵某的邻居徐某很有钱。罗某安排赵某将徐某之妻甲骗到外地游玩,然后自己给徐某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甲,要徐某支付赎金10万元,否则就将甲杀害。徐某十分害怕,遂按罗某指示支付了赎金10万元。罗某收到赎金后,指示赵某将甲带回。赵某和甲在旅店被人盗走钱物,路费不足,赵某强迫甲上街乞讨,甲不从,赵某很生气,遂对甲大打出手,造成甲轻伤。但甲仍不从,赵某遂趁甲洗澡时将甲衣物藏起来,自己上街乞讨,甲无法出门,因赵某不给甲饭吃,两天后,甲无奈听从赵某安排,上街乞讨,两人乞讨半个月后,终于凑够了回家的路费。回来后,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罗某谋划、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赵某的检举揭发抓获了罗某。 根据上述案情,罗某和赵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BC 解析:刑法第196条。 2、答案:BD 解析: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假理赔据为已有,成立贪污罪;若是非国有公司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后来的70万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成立诈骗罪。 3、答案:CD 解析:因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耕牛”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残害耕畜”的特征。另外,破坏生产经营不能包容事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故应当数罪并罚。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需要数罪并罚。 4、答案:BCD 解析:A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BC是作假证明包庇。 5、答案:AB 解析: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依法不实行数罪并罚,组织卖淫中伴随强迫卖淫的,也不用于数罪并罚,仅以组织卖淫一罪定罪处罚,参见316条。C错,因为传播性病罪限定于“卖淫嫖娼过程中”。D错,为索债而“抢劫”他人的,通常不构成抢劫罪,其方式方法触犯了刑律的,追究其方法行为的罪责,因此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刑法案例 答案: 一、关于罗某和赵某的共同行为: 1、罗某和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因为二人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威胁徐某,使之处分财产的行为。由于罗某和赵某在实施威胁时并未实际地绑架甲,故不成立绑架罪。 2、从犯罪的停止形态看,由于罗某因徐某基于恐惧心理获得了赎金,罗某和赵某的敲诈勒索罪既遂。 3、从量刑的法定情节来看,(1)罗某对共同犯意的形成起了主导作用,实施了威胁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故罗某是主犯,赵某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赵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赵某在被拘留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行为,成立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罗某不成立自首。 二、关于赵某的单独行为:赵某强迫甲乞讨,甲不从,而对甲大打出手造成甲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赵某将甲衣物藏起来致使甲两天无法出门,构成非法拘禁罪。 由于罗某对赵某的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行为并不知情,故罗某仅构成敲诈勒索一罪,对赵某的后续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三、总结: 1、对罗某应以敲诈勒索罪一罪处罚。 2、对赵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进行并罚,其中,对敲诈勒索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提示: 1、总的思路: 先分析共同行为,次分析单独行为; 对行为又要先分析定罪,次分析量刑; 对定罪要先分析一罪还是数罪,次分析此罪还是彼罪; 对量刑要先分析法定情节,次分析酌定情节。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地绑架了他人。 3、赵某不构成组织乞讨罪,因为组织乞讨罪的对象是残疾人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重要罪名辨析: 一、 盗窃罪 1.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 2.银行收回准备销毁的破损货币,对于银行没有积极价值,但只要具有使用的可能性,就不能落入他人手中;窃取这种货币行为的,也构成盗窃罪。 3.盗窃他人从人体分离出来用于移植的器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4.甲进入位于六楼(最高层)的被害人乙家,搬出彩色电视机后,从五楼与六楼之间的过道窗户将电视机扔至楼下毁坏。倘若甲是因为乙家窗户小、无法从窗户扔至楼下,特意搬至过道扔至楼下的,当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如若甲因发现乙正在上楼,为避免乙发现自己的盗窃行为而将电视机扔至楼下的,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5.盗用他人轿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在目的地的,存在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6.在2006年司法考试前盗窃他人正在使用的2006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假定数额较大),即使具有归还的意思,且在2006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归还的,也认定为盗窃罪。 7.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再如,骗取他人的手机,以便短时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存在排除意思。 8.男性基于癖好窃取女士内衣的,虽然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但仍然具有利用意思,仍然成立盗窃罪。9。私营商店的店主(上位者),店员(下位者),物品归上位者占有,如果下位者给予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成立盗窃罪。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而构成其他犯罪。 10.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认定为由他人占有。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都归他人占有。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由他人占有。 11.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居住,但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财物的,应认定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占有。 12.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放在何处都是乘客占有。乙提着包到甲家里做客,包属于乙占有。即使乙和甲离开家去散步,仍属于乙占有。 13.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里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甲遗忘在乙家的物品,由乙占有。 14.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倒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由甲占有。 15.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16.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财物的,成立侵占罪。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17.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定盗窃罪。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也具有公然性,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都成立盗窃罪。 18.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19.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即使超过一年,也宜认定为盗窃罪。 20.在夜不闭户的乡村,即使行为人三次以上入户小偷小摸,也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每次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21.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对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22.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无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得,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23.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认定为盗窃罪。 24.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动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他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财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刘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5.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察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车筐里的提包,认定为抢夺罪。 26.盗窃不能即时支取存款的存折,然后欺骗银行职员,支取他人存款的,成立诈骗罪。 27.盗窃可以即时兑现的活期存折但并不取款的,不成立犯罪。 28.盗窃他人支付凭证后,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存款的,成立盗窃罪。 29.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债权凭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0.盗窃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窃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外,还另成立诈骗罪,数罪并罚。 3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的,无论事后是否捡回了该财物,均认定为犯罪既遂。 32.在雇主家里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的隐蔽场所的,成立盗窃既遂。 33.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34.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认定为盗窃未遂。 二、诈骗罪 1.以诈骗方法取得他人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甲以欺骗方法从乙(盗窃犯人)处骗取其所盗窃的丙的所有物的,构成诈骗罪。 3.为了单位非法占有而盗窃、诈骗他人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4.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5.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 6.“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机器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7.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8.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9.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财物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成立诈骗罪。 10.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而A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11.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12.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 13.C作为B的代理人,就B的货物买卖与A进行洽谈,A欺骗了C,使C处分了B的货物,从而导致B遭受财产损失。C是受骗者,也是财产处分人,被害人却是B。但A仍成立诈骗罪。 14.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15.行为人在高档酒店吃完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于是声称送朋友走后回来付款,但在将朋友送出酒店后乘机逃走。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罪。 16.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 17.行为人A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B,已经将动产转移给B或将不动产登记在B名下,又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C,C将对价交付给A的,A成立诈骗罪。如果C是恶意的场合,则可能与A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18.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0.行为人约被害人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行为人后,行为人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乘机逃走,成立盗窃罪。 21.洗衣店店主A上班时发现C家的一楼阳台上晾着三套西服。到了洗衣店后,A对员工B说:“C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特意晾在阳台上,让我们自己取,你去取来吧。”B信以为真,将C的西服取来后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B不具有处分C的西服的权限或地位,不是诈骗罪中财产处分者,只是A盗窃西服的工具。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22。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的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骗取他人钢材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存在利用意思。都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以下情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 (2)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 (3)将他人财物隐藏 四、抢劫罪 1.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实施的暴力、迫切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于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3.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宜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4.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但是,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例外情况是,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5.甲对乙实施暴力,迫使其交付财物,但乙身无分文,甲令乙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乙家中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6.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即使乙不是失主,既没有认识到甲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 7.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甲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乙仅以盗窃罪论处。 8.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乙被抓获后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虽然只是帮助盗窃,但仍然属于“犯盗窃罪”(并非只有正犯才能成立事后抢劫),对乙应认定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9.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虽然没有犯盗窃罪,但其参与了甲的事后抢劫的一部分,即实施了部分事后抢劫行为,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10.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 不承担责任,而死亡结果可能是甲在乙参与之前造成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11.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犯盗窃罪的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并没有犯盗窃罪,也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本书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12.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碍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13.为了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抢劫罪。 14.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 15.甲按照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16.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一罪。但是,如果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17.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实施并罚。 18.如果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19.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行为的,没有取得被害人财物的,仍然成立抢劫未遂。多次抢劫但均未遂的,也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20.行为人以抢劫目的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2.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23.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4.军警人员显示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5.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五、抢夺罪 1.甲使乙手持凶器与自己同行,即使由甲亲手抢夺丙的财物,也应认定甲的行为是携带凶器抢夺(以乙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乙与甲具有的共同故意为前提)。“携带”既可能表现行为人事先准备好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也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乘机抢夺。 2.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六、敲诈勒索罪 1.甲得知乙犯了抢劫罪后,为了不法取得乙所抢劫的财物,以向警察告发相胁迫,乙产生恐惧心理,将所抢劫的财物一部或者全部交付给甲的,对甲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3.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A采取胁迫手段取得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5.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6.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7.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在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的情况下,同一行为人针对该财物实施的其他行为,不另构成其他财产罪。不过,在甲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本权的情况下(如甲盗窃了丙的摩托车),乙针对该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如乙骗取该摩托车),构成独立的犯罪。 七、强奸罪 1.现阶段不承认婚内强奸。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2.甲合理地以为13周岁的乙有18周岁(不能预见乙为幼女),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认定为普通的强奸。 3.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成立强奸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 4.当女子将要离开男子住宅时,男子以轻微力量拉着女子的手,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暴力手段。 5.当考生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考官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的,不能认定为胁迫手段。 6.男子对女子说“我是警察”,进而要求发生性关系时,不能认定为其他手段。 7.女子同意性交以男子使用安全套为前提,而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不使用安全套与妇女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卖淫女子仅同意于一人性交,而两名男子强行与之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 8.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成立强奸罪。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关系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9.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妇女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的。行为人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10.甲与乙以轮奸的犯意对丙女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或者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不成立轮奸。乙虽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或者未得逞,但应对甲的强奸既遂承担责任,对乙应认定为强奸既遂。 11.ABC以轮奸的犯意对D女实施暴力,AB均奸淫了D,C中止了自己行为的,对AB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对C宜认定为普通的强奸既遂。 12.强奸罪的处罚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包括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 13.行为人在公共女厕所内强奸妇女,女厕所外有许多男子听见行为人正在强奸妇女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八、信用卡诈骗罪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诈骗罪。 2.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款的,成立盗窃罪。 4.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5.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对自然人使用的,成立盗窃罪。(原本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196条第三款将其拟制为盗窃罪)。 6.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这里的信用卡仅指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7.盗窃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和信用卡诈骗罪。 8.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并罚。 9.拾取(侵占)、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认定为犯罪。如果在机器上使用,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10.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认定为抢劫罪,当场提取的现金为抢劫数额。 1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信用卡本身的数额(工本费等),或不计数额,按情节处罚。 12.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分不同情形处理:事后在机器上使用,以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和盗窃罪(数额为从机器上取得的现金数额)数罪并罚;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13.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对当场取得的财物认定为抢劫罪,对事后取得的财物视使用方式认定为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14.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抢劫信用卡后并未控制被害人,事后乙使用甲所抢劫的信用卡的,对乙的行为应视使用性质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 15.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信用卡后,伪造客户签单、购买商品或者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支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自己向自己购物的,由于不存在受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九、行贿受贿罪 1.丙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行为,甲便要求或者暗示并向乙提供财物,乙欣然接受;或者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丙谋取利益,事后丙欲向甲提供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时,加要求或者暗示丙将财物提供给乙,已没有拒绝。此时,甲成立受贿罪。如果乙不明知丙所提供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明知丙所提供的为贿赂,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甲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乙帮忙,请国家工作人员丙(税务工作人员)为其非法减免税款,乙利用自己的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使丙为甲减免税款,乙以此为条件实现索取、收受甲的财物的,或者以此为根据事后索取、收受甲的财物的,成立斡旋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的,定诈骗罪。 4.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为受贿罪。 5.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属于索取贿赂或诈骗罪,不成立受贿罪。 6.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成立诈骗罪。 7.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方有求于他的事项与职务行为无关,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8.国家工作人员主动以打击报复相要挟,要求对方提供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反之,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必须利用其职务之便(包括放弃职务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9.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为企业服务,事后索取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 11.乙欲获得晋升,又不宜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是将真情告知甲,甲提出由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请托。不管用于行贿的财物原本属于甲所有还是乙所有,甲、乙都成立行贿罪的共犯。 1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认定为受贿既遂。 13.国家工作人员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也认定为受贿既遂。 1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认定为受贿既遂。 15.行贿人虽然符合晋升、晋级的条件,但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晋级、晋升而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认定为行贿罪。 16.甲为了获取某项,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20万元,打算获取工程后再索回。乙收受20万元后,将工程交给甲,甲完工后,以告发相要挟,要求乙退回20万元。乙担心甲告发,将贿赂款退还给甲。乙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甲成立行贿罪和敲诈勒索罪。 17.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 18.甲出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乙出于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的,乙成立行贿罪的共犯。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19.甲为了索取财物归自己占有,乙为了索取财物归甲占有而帮助甲申时索取贿赂行为的,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十、商业贿赂犯罪 1.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贿赂就是商业贿赂。但商业贿赂并非刑法意义上独立的犯罪类型,不是刑法概念。 2.在大型非国有公司任职的B为了谋取更高一级的职务,而向该公司的经理A行贿,A接受贿赂,使B担任了更高一级的职务。A成立公司人员受贿罪,B成立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但二者不属于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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