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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三: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范式分析

2018-09-06 3页 doc 35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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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三: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范式分析刑事法论坛三: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的范式分析 白建军   由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举办的刑事法论坛第三次报告会于1999年11月25日在北京大学模拟法庭举行。本次报告会的主题演讲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副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的范式分析》。本次演讲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副教授主持,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郭建安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绍彦教授作为专家点评人。   白建军副教授的演讲主题是遏制犯罪是社会控制的当然目标,但是社会控制在...
刑事法论坛三: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范式分析
刑事法论坛三: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的范式分析 白建军   由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举办的刑事法论坛第三次报告会于1999年11月25日在北京大学模拟法庭举行。本次报告会的主题演讲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副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控制社会控制----一个犯罪学的范式分析》。本次演讲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副教授主持,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郭建安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绍彦教授作为专家点评人。   白建军副教授的演讲主题是遏制犯罪是社会控制的当然目标,但是社会控制在遏制犯罪同时,也可能在制造犯罪,因此实际上社会控制并不当然地遏制犯罪,并不具有当然遏制犯罪的功能,而可能产生新的犯罪。白教授认为,犯罪学理论表明上是十分富有的,但这是一种贫乏的富有,正是因为这种所谓贫乏的富有导致了犯罪学理论上的混乱,即犯罪学内部各个学说、各个理论之间缺乏科学的整合和系统的协调。白教授将犯罪学界对此所作的尝试分为三种类型,即:口袋型整合,即原则上承认几乎每种学说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企图将所有学说整合在一起,构成一种无所不包、面面俱到的理论体系,这种方式在当代的典型表现就是用所谓综合因素解释犯罪问题;源头型整合,即企图用某种终极原因、决定原因、唯一原因来解释所有的犯罪;实用型整合,即以某种具体犯罪为解释对象,寻找若干理论以说明该类犯罪因果联系的某种层面。上述三种方式忽视了各种理论之间除在结论上的差异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某种潜在的假定上的差异或者共同之处。   接着,白教授以犯罪学中的范式分析方法,即暗含于犯罪学理论中由不同提问方式、经验原型、前提型的哲学假定、背景知识范畴、理论整合方式、学术典范等载体构成的工具性的思维框架,对犯罪学理论进行整合,认为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切入点。围绕这一切入点,起码有两大范式即单向理论和互动理论。互动理论认为犯罪问题是犯罪和社会之间的双向作用过程,它所关心的不仅是犯罪对社会作了些什么,而更关心社会对犯罪作了些什么。这是一个新的思路。白教授将有关的200多种犯罪学理论进行筛选,将其中的135种代表性作为分析样本,输入到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对它进行26个角度的观察和比较,然后就两两变量关系进行交互分类,进行统计数据上的实证分析。其中发现有五对关系或者范式支持犯罪和社会的关系这一范式。其内容是:互动理论的经验原型不仅包括法定犯罪,也包括越轨行为;互动理论往往和社会本位理论相一致;互动理论更加强调环境刺激对犯罪的影响;互动理论认为恶的原因未必导致恶的结果,犯罪也并不完全是由恶的原因造成的;互动理论认为犯罪人并非具有特殊素质的人。   如果在互动理论基础上进行再提炼,白教授认为,犯罪是社会控制异化的产物,社会控制也会异化出犯罪来。白教授详细地描述了社会控制体系中诸如立法、司法、社会分配、文化、个体社会化过程、人际互动、被害管理等方面,制造犯罪的过程及其原因。为什么社会控制会场产生犯罪呢,白教授认为社会控制同犯罪之间存在着三种联系方式,即:如果控制着同被控制者之间在工具性资源的分配上存在着高度的分化时,结果就会促使人们去犯罪;由于通行规范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也由于规范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往往大于他们的遵守,所以正是社会规范的运作使人感到理应犯罪,敢于犯罪;如果社会控制的操作过程手动化程度较高,违反规范的机会就高,人们就能够犯罪。   基于上述分析,白教授提出了控制社会控制的命题,即对控制效果给予足够的关注,完善社会控制,不间断地根据社会控制效果调整控制行为,以更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的目标。所谓控制社会控制,起码要回答"控制什么"、"由谁来控制"、"怎样控制"等问题。白教授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结为以下要点:自然因素、人性因素对犯罪的影响,都要以社会控制对犯罪的影响为条件,因此,控制社会控制首先要对控制者的控制观加以控制;社会控制犯罪中的所谓犯罪,不仅是指被控制者的行为,还包括控制者对控制资源的滥用;犯罪率的变化,可能标志着控制技巧的变化,或者说明社会的犯罪化过程的某种变化,因此要慎用非常手段控制犯罪;控制社会控制,就要控制控制者心目中的犯罪的经验原型、实际规模、数量、范围、影响、发生概率等,社会控制应当建立在实证分析之上,而不应仅从个别特例出发盲目制,定刑事政策;将犯罪控制的对象定位在法定犯罪中,是一个错误,这会缩小控制对象的实际范围,而忽视各种越轨和纠纷的恶性发展而制造出新的犯罪;在控制社会控制过程中,不存在完全的控制者和被控制者的分工和界限,是社会成员的相互控制,是一定控制系统中被控制者积极参与的控制;应当重视多样性社会控制的重要意义,强调全方位的社会控制;控制社会控制要控制规范的滥用,控制意识形态、符号暴力的滥用;提高社会控制的标准化、自动化程度,降低手动化、认为性程度;私有制、阶级斗争对犯罪的影响只是某个历史阶段中社会控制制造犯罪的具体表现等等。   在专家评点中,张绍彦教授认为,控制对犯罪的社会控制这一命题基本上将犯罪本体论上的基本认识贯串起来了。张绍彦教授主要从侵权行为的犯罪学思考角度讨论了这一命题,认为这一命题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控制什么的问题。如果价值目标或者规范不同,控制的对象就不同。而对犯罪的认识,同国家形态、社会结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当国家主权成为每个人拥有的那一部分的时候,即每个人权利或者人权发展成为主权和治权的组成部分,两者是完全统一的时候,就达到了控制社会控制的最佳境界。   皮艺军教授认为这一命题并非从应用的层面来讲的,它抓住了整个学科的切入点,即范式或者方法论的研究,使自己有了独特的视角。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皮教授同样认为不能限于法定犯罪。同时,结合对卖淫嫖娼妇女的调查,对于这类行为的社会控制,尤其是应否犯罪化问题,提出也应当从控制控制者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而对这一行为进行管理,而不能采取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感情色彩的刑事政策,要从理想主义的刑事政策过渡到现实主义的刑事政策。   郭建安研究员认为控制社会控制这一命题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命题,而且研究前景看好。把它作为一种对社会控制的控制这样一种命题来思考,还是第一次。而联合国的某些决议,例如《负责任地预防犯罪要素》都涉及了这一问题。对于这一命题,还应考虑社会控制主体问题,由谁来实施社会控制。如果由民众实施控制,可能社会控制导致的犯罪量会少一些,程度会轻一点。从社会控制主体上讲,控制主体的范围就广泛得多。郭建安同时认为,在西方社会,控制对象更加倾向于控制当权者、官僚,控制少数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在控制手段上,他认为重点在于法律的强制手段和道德手段如何运用的问题,当权者不能过分强调强制手段。在中国,道德的力量过弱。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角色变换问题,从控制社会控制角度出发,他认为这里存在着社会控制过严的问题。从这一命题出发,他又附带地讨论了犯罪学的功用问题,认为不能把犯罪学庸俗化、实用化、御用化,犯罪学就是传播知识、揭示方法的,应当重视其中的方法意义,而不要过分重视其结论。   汪建成教授认为社会控制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从控制犯罪控制角度出发,他讨论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应当讨论其目的究竟是惩罚犯罪还是管理犯罪。同时,他认为应当将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为对司法者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范,应当更进一步的注意到这些规范的限权性效力和作用。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益问题,他认为刑事诉讼的权利的受益者应当是全体的社会公民,而并不是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陈瑞华教授认为白教授的理论可以成为一个批判的对象,认为犯罪学应当贡献出一些理论,为其他刑事法学的发展提供有冲击力的思想。同时认为白教授在研究这一主题时所运用的实证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是非常锐利的武器,可能会带来革命性的影响。   专家评点之后,参加报告会的同志又对控制社会控制的主体问题、对一些易混淆的行为进行规制时如何把握的问题、实证方法的地位问题、个体如何影响国家控制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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