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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规范讲座资料徐金泉老师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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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规范讲座资料徐金泉老师提纲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提纲 徐金泉 1、 编制背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经建设部批准为国家标准,于二OO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从二OO六年初开始,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一)实行工程量...
08清单规范讲座资料徐金泉老师提纲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提纲 徐金泉 1、 编制背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经建设部批准为国家,于二OO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从二OO六年初开始,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变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适应工程招标投标和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推进我国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纠正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促进其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止工程招投标中滋生的腐败,整顿建设市场的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是竞争,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价格和质量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价格市场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 按照政府部门真正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将推行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由过去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管,有效地强化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以适应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建筑业发展适应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 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会为我国建设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对外开放交流,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三、《计价规范》编制与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 )编制与修订的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考虑我国的实际。 (二)《计价规范》编制与修订的主要原则 1、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 2、与现行预算定额既有机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原则 3、既考虑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四.《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般概念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委托其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2、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计价规范》各章、节、附录的内容 《计价规范》主要由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构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正文共五章,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分别就《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规则、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的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附录包括: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三)2008版《计价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四十五条,附录五个。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1.总则。原规范总则六条,新规范增加两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2.术语。原规范九条,新规范二十三条;修订后删除“消耗量定额”一条,修改“预留金”为“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为“计日工”名称及其内容两条,新增“项目特征、暂估价、索赔、现场签证、规费、税金、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十五条。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原规范三条,新规范五条;修订后补充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和3.1.5编制工程清单应依据的规范、标准、文件及相关资料等两条。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原规范六条,修订后将原3.2.4分解为三条,新规范八条,内容基本不变。 3.3 措施项目清单,原规范二条,新规范二条;修订后将原3.3.1和3.3.2合并为一条,新增3.3.2“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一条。 3.4 其他项目清单。原规范三条,修订后将原规范3.4.1条和3.4.2条合并为一条;新规范为二条,新3.4.1条对原两条内容进行了调整。 3.5 规费项目清单。新规范二条;新增内容`,包括规费项目清单应列项的内容和未列项目如何处理的要求。 3.6 税金项目清单。新规范二条;新增内容,包括税金项目清单应列项内容和未列项目如何处理的要求。 4、工程量清单计价。该章新增内容较多,共设九节七十二条,原规范只有一节十条。 4.1 一般规定。共分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4.1.1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4.1.2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规定,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4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现行规定计价,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4.1.6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计价。 4.1.7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必须依法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共分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4.2.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拒绝。 4.2.2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规定,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4.2.4规定,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要求。 4.2.5规定,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4.2.6规定,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4.2.7规定,招标控制价中规费和税金的计取要求。 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予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并应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2.9规定,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规定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4.3投标价。共分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4.3.1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本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必须执行,同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4.3.2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4.3.3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4.3.4规定,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4.3.5规定,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要求。 4.3.6规定,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要求。 4.3.7规定,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计取的要求。 4.3.8规定,投标总价应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共分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4.4.1规定,实行招标的和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均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4.4.4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的基本内容。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共分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4.5.1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4.5.2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4.5.3规定,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4.5.4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4.5.6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4.5.7规定,发包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议处理的原则。 4.5.8规定,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共分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4.6.1规定,合同双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4.6.2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答复和确认。 4.6.3规定,索赔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4.6.4规定,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时间、程序的要求。 4.6.6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的要求。 4.6.7规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的要求。 4.7 工程价款调整。共分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4.7.1规定,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时,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4.7.2规定,当施工图纸(含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确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要求。 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需调整的要求。 4.7.5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的要求。 4.7.6规定,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予调整的要求。 4.7.7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应予调整的要求。 4.7.8规定,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的要求。 4.7.9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工程价款支付的要求。 4.8竣工结算,共分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4.8.1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 4.8.2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的要求。 4.8.3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4.8.4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确认和综合单价计算的依据,以及如发生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的依据。 4.8.5规定,措施项目费计算的依据。 4.8.6规定,其他项目费计算的要求。 4.8.7规定,规费和税金计算的要求。 4.8.8规定,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编制的时间和递交的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决算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8.9规定,发、承包双方关于竣工结算核对的要求。 4.8.10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4.8.11规定,发包人拒不签收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以及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 4.8.12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4.8.13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要求。 4.8.14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共分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4.9.1规定,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释权。 4.9.2规定,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竣工结算的原则。 4.9.3规定,当工程造价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 4.9.4规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要求。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原规范该章名为“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分两节共六条;新规范分两节共十六条。 5.1计价表格组成。由于本规范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增加内容较多,因此,本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增加也较多,合计四个封面和二十二个表格(主表十四个,附表八个)。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共分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封面、表格的编制要求。 五《计价规范》的特点 (一)强制性: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发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五统一,并明确工程量清单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市场和规范计价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竞争性:《计价规范》中政策性规定到一般内容的具体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工程造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一是《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二是《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的空间,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投标报价,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必然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学会编制企业自己的消耗量定额,适应市场竞争投标报价的需要。 (三)通用性:我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计价规范》与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基本一致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计算规则是基本一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是基本一致的。 (四)实用性:新规范修订了原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新规范可操作性强,方便使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与联系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不同 1.采用的计价模式不同。 2.采用的单价方法不同。 3.反映的成本价不同。 4.结算的要求不同。 5.风险处理的方式不同。 6.项目的划分不同。 7.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8.计量单位不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关系 1.《计价规范》中清单项目的设置,参考了全国统一定额的项目划分,注意使清单计价项目设置与定额计价项目设置的衔接;以便于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能易于操作,方便使用。 2.《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特征”的内容,基本上取自原定额的项目(或子目)设置的内容。 3. 《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相关联,它是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企业实际消耗成本报价,在目前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的情况下,现行全国统一定额仍然可作为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参考。 所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价,与定额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经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制定了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定额,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更好实施。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效果 (一)有利于实现从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从消极自我保护向积极公平竞争的转变。 (二)有利于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 (三)有利于实现风险合理分担。 (四)有利于工程款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五)有利于标底的管理和控制。 (六)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有利于工程索赔的控制与合同价的管理。 (八)有利于建设单位合理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有利于招标投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时间。 (十)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 《计价规范》是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国家标准,是在招投标工程中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基础,是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承发包各方关系的准则,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规范中以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新规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与创新,最终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新运行机制。让我们共同努力,全面掌握新规范,更好地实施新规范,为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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