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例××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案××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案
1995年6月,××服装集团公司与××对外贸易公司及某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了××制衣有限公司。2003年3月,××制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了破产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服装集团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关于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引起各方争议。
有学者认为,规定将来取得的财产仅对自然人破产有意义,在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时规定将来取得财产或权利归于破产财产是多余的。
实际上,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通过接受赠与等途...
××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案
1995年6月,××服装集团公司与××对外贸易公司及某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了××制衣有限公司。2003年3月,××制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了破产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服装集团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关于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引起各方争议。
有学者认为,规定将来取得的财产仅对自然人破产有意义,在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时规定将来取得财产或权利归于破产财产是多余的。
实际上,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通过接受赠与等途径取得新的财产并非全无可能,故膨胀主义并非仅对自然人有意义。我国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应属膨胀主义。至于我国将来将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至自然人后,究采固定主义抑或膨胀主义,须视届时之立法理念、价值取向而定。须注意的是,依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唯有学者认为,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和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尽管取得方式不同,但属性质相同的用益物权,法律对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转让附加一些特别限制,并不否定破产企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所享有的处分权能,故原则上土地使用权不论其因划拨还是因出让而取得,均应列入破产财产
该观点应值肯定。
�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6542。
� 参见李永军:《破产法律
》,231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1条。
� 参见邹海林:《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的财产地位问题》,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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