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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w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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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w884【决定正文】 一、案由 在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国专利局1993年7月14日,公告授权的92300370.3号外观 设计专利权,其产品名称为“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专利申请日是1992年2月 1日,专利权人是赵殿斌(下称被请求人)。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景路(下称第一请求人)于1994年12月30日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取得本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 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因为请求人早于90年11月8日向国家专...
2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w884
【决定正文】 一、案由 在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国专利局1993年7月14日,公告授权的92300370.3号外观 专利权,其产品名称为“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专利申请日是1992年2月 1日,专利权人是赵殿斌(下称被请求人)。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景路(下称第一请求人)于1994年12月30日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取得本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 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因为请求人早于90年11月8日向国家专 利局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硬笔习字规板”,申请号为90219274.4, 于92年1月1日授权,现为有效专利。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为:它是由一块塑料、玻 璃或有机玻璃制成的硬薄板和硬薄板上模印硬笔习字规迹组成,习字轨迹笔划凹陷、 圆润。本专利于92年4月山东景路科技实业公司与山东日照市塑料品工业公司合作生 产出专利产品(见附件1照片),并投入批量生产。而该外观设计专利其主视图和后 视图都是在硬薄板上模印有汉字、汉字笔划、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从A-A剖视 放大图和B-B剖视放大图可以看出习字轨迹笔划是凹陷的。因此其技术特征与我的 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比较一下我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与该外观设计附图更 可以看出这一点,可以说后者没有任何改进,是完全相同的。同时,从两项专利的目 的和效果看,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就可看出,都是出于练习书法的目的,其 效果也完全相同。(请参看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及附件3外观设计专利公 告)。 由以上分折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不符合专利法中的同样 发明创造的在后申请人不能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因而其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请求人请求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如下: 附件1:“硬笔习字规板”产品照片1张(复印件); 附件2:实用新型“硬笔习字规板”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5页; 附件3:外观设计“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专利申请公告复印件1页。 针对上述专利权,兰腾勤(下称第二请求人)于1996年9月6日向专利复审 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号为87200846的“万次习字模板”说明书附图与专利号为92300370.3的 “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外观设计相近似,从两者的剖面图可以看出,字迹皆为凹槽 状而背面平坦。因此,被授予专利权的“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第二请求人提交了上述申请号为87200846“万次习字模板”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说明书一份(复印件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1995年2月28日和1997年2月12日受理了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将请求书及有关附件材料转 送被请求人。 对于上述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本案合议组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事实和理由基础上,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本专利所表示的“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为横向圆角长方形薄板形状,其 主视图设计有8行排列共128个汉字的楷书构成的部首和字的图案,部首和字为 凹陷形状;其后视图设计有由大小写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构成 的图案,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凹陷形状。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专利局1991年9月11日公告的申请号为90219274.4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专利申请日是1990年11月8日,该专利授权日 是1992年1月1日,该实用新型名称为“硬笔习字规板”,该实用新型专利要 求保护的内容是:“板面上模印有凹陷习字轨迹笔画的塑料或玻璃或有机玻璃制成 的硬薄板”。 该说明书附图表示有该实用新型的主视图(图1)和图1的截面放大图(图2), 其主视图为近似正方形,其上半部由45个小方格和45个汉字(行书)组成,下半 部有三排共27个长方格,每个长方格内分隔有上大、下小的行书部首。第一请求人 提交的附件1是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照片(复印件),该产品照片上印有“硬笔习 字规板”、“中国专利”、“专利号90219274.4”、文字背景以及公司 名称、地址、电话和其他文字组成的图案。 合议组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同种类的专利,它们所要求的 保护方式和内容是不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专利法 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 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上述附件2和附件1没有表示出产 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得不出该实用新型专利与本外观设计专利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的 理由。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 2、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献是专利局1988年6月29日公告的申请号为87200846 , 实用新型名称为“万次习字模板”,申请日是1987年1月26日的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说明书,该说明书附图公开了(I)部分平面图和(Ⅱ)部分剖面图,该部 分平面图仅显示了“模板”的局部(一角)的汉语拼音da和汉字大的图案,没有 表示出其产品完整的外观设计,因此并不能说明该图案与本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 图案相近似,尽管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本专利符 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9230037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决定号】第884号 【无效请求人】1.刘景路;2.兰腾勤 【决定日】1997/05/14 【申请日】1992/02/01 【授权公告日】1993/07/14 【合议组组长】赵嘉祥 【主审员】吴赤兵 【参审员】许静华 【发明创造名称】 硬笔书法速成诱导器 【名称】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884号)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3条,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款 【申请号】92300370.3 【外观设计分类】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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