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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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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劳动法重点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 劳动法是劳动权利保护法 2、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 劳动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二、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三、劳动法的作用 1、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3、 建立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 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 5、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社会...
劳动法重点
劳动法重点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 劳动法是劳动权利保护法 2、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 劳动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二、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三、劳动法的作用 1、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3、 建立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 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 5、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效力 a雇主(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b劳动者 c不适用劳动调整的社会关系:公务员、监狱与犯人、保姆与雇主 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1、 实体平等原则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实质公平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 5、忠实原则和保护原则 作用:1、劳动立法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 3、裁判劳动争议案例的准则 六、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地方性劳动法规 5、部门规章 6、国际条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 7、司法解释 8、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的规范性 文件 9、政策、学说、法理、判例 10、劳动规章制度 一、劳动法律关系及特征 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它 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特征: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2、主体的特定性,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 3、内容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1、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a劳动者,到达法定年龄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b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事业单位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当的劳动义务。 1 a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权利: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结社权和集体协商权 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b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劳动力的使用权、知情权、竞业禁止 义务:培训义务、缴纳社保义务、支付工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a劳动行为和劳动报酬 b劳动条件 三、劳务关系vs劳动法律关系 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平等关系vs隶属关系 2、标的不同 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劳动成果vs劳动过程 3、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 劳动者承担vs雇主承担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基于劳务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vs持续性的定期支付 5、受法律的调整不同 《民法》vs《劳动法》 6、劳动力支配不同 劳动者自己支配vs雇主支配 四、雇佣关系vs劳动法律关系 1、主体不同 自然人与自然人vs个人和组织 2、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从属性弱vs从属性强 3、受国家的干预不同 低vs高 4、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效不同 仲裁或审理,2年vs先裁后审,1年 5、受法律调整不同 《民法》vs《劳动法》 五、劳动法律关系vs人事关系 1、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vs事业单位与职员 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法》vs a因辞退、辞职及履行聘用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 b人事方面的政策、规章法规 2、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vs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聘任,只能申请相关部门仲裁,法院不受理 聘用,法院可判决裁定 六、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重大意义 1、 劳动就业是落实公民劳动权的前提 2、 劳动就业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每一个家庭生活 3、 劳动就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 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2、 平等就业原则 3、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4、 体面就业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条款化和基准化 3劳动合同履行中 的从属性与非强制性 2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 1、契约性 2、国家干预 3、劳动合同指向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1、 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的法律途径 2、 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3、 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 四、劳动合同vs雇佣合同 1、 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vs自然人与自然人 2、 形式不同 强调书面形式vs暂无要求 3、 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 高vs低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先裁后审,一裁终局vs民事争议,或裁或审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法vs民法 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 1、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vs都是单位或都是个人 2、内容不同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 vs劳动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金额等 3、标的不同 劳动过程vs劳动结果 4、主体间关系不同 隶属性关系vs平等性关系 五、劳动合同的种类 1、 以合同表现形式为的分类,书面、口头、默示 2、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3、 以合同内容为标准的分类,事实劳动关系、法定劳动关系 4、 以就业方式为标准的分类,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法定必备条款 a劳动合同主体名称和住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劳动合同期限 c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d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 e劳动条件 f劳动报酬 g社会保险 h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 约定条款 1、 试用期条款 a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c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d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 f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利益保护 g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2、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一般包含:a界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b保密的具体事项 c根据商业秘 密的重要性程度约定保密期限 d争议解决方式 3、 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段期间内从事 竞争性的兼职的条款。 a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3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 第二职业条款 第二职业条款是约定劳动者是否可以从事第二职业以及如何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6、 违约金条款 a违约金条款仅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保密协议和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三种情形 b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c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d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七、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 合法原则 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原则 3平等原则 4自愿原则 5协商一致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八、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1、 合同主体适格 2、合同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形式合法 5、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九、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种类: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原因: 1、 劳动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适合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4、 合同订立的程序不完备 5、意思表示不真实 十、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1、 亲自履行原则 2、 实际履行原则 3、 全面履行原则 4、 协作履行原则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原因: 1、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 2、 订立劳动合同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 4 3、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条件: 1、 必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有效期限内进行 2、 必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需经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 劳动合同变更既可因当事人一方认为利益受损或权利义务不平衡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主 动提出,也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得不进行变更 4、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依 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5、 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6、 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程序: 1、 一方提出变更要求 2、 对方当事人的答复 3、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重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法律行为向将来消灭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特点:a解除是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b解除基于当事人意思而生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a双方自愿 b平等协商 c不得损害一方的利益 分类: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3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即时辞退(劳动法25条) 可以解除的情形: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辞退(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而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后,裁减人员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 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是有禁止性条件的,看《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者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劳动合同终止原因看《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其他附随义务: (一) 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 2促进劳动者发展的义务 3平等对待义务 4后劳动合同义务 (二) 劳动者的义务 1不作为之附随义务(保密义务、竞业禁止) 2昨为之附随义务 一、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以规范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 1、 主体的特定性(工会与雇主) 2、 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 功能的特定性 4、 效力的普遍性和优先性(工会的会员) 二、集体合同的作用 1、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2、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3、 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依据 4、 是现代企业挂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工作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为完成劳动义务,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限度。 1、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和雇主计发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 2、 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由法律直接规定 3、 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作时间和准备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的原则 1、 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2、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时间原则 三、工作时间的种类 1、工作周 2、工作日 a标准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b缩短工作日(化工、矿井、纺织、夜班、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 c不定时工作日 d综合计算工作日 e计件工作日 f弹性工作日 g非全时工作日,平均每周20小时左右 四、休息休假办法 法定节日P186 年休假P187 探亲假P189 其他假期P190 五、加班加点制度 6 加班,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加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小时计算。 加班加点的区别: 1、 加班时间限于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而加点时间限于正常工作日 2、 在周休日加班,首先应按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加发劳动报酬;在节假日加班, 不能以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替代,加点则不予补休而加发劳动报酬 3、 加班的劳动报酬高于加点的劳动报酬 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 1、 适用人员范围的限制:a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 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 b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2、 适用条件、程序、时间的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满足:a生产经营需要(来料加工或季节性生产) b必须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 c加班加点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限度: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 确定较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一、工资立法意义 1、 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 2、 工资是劳资双方关注的重点和矛盾斗争的焦点 二、工资支付原则 1、 按劳分配原则 2、 同工同酬原则(同值工作同酬)原则 3、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三、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1、 货币支付原则 2、直接支付原则 3、全额支付原则 4、定期支付原则 特定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保障: 1、 履行公民义务期间的工资支付保障 2、 雇员加班加点、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保障 3、 雇员生病、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保障 4、 企业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保障 5、 离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支付保障 6、 特定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保障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概述 概念: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 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而对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给予的特别保护。 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 2、保护内容的法定性 3、保护方法具有适应性 意义:1、保护社会生产力 2、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 保持下一代身体健康和中华名族素质提高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a矿山井下作业 7 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四)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 ?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向妇女组织投诉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特征: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 2、保护内容的特殊性 3、保护方法的适应性 意义:1、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的内容: (1) 规定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2) 明确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未成 年工工作满1年,以及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这三个时间段,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还要求,未成年工条件由用人 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 未成年工使用和保护登记制度: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一、 劳动就业概述 劳动就业是指具备了就业资格和就业愿望的人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活动或状态。 特征内涵: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 2就业人员须有劳动愿望 3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 5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劳动就业问题的重大意义 1、 劳动就业是落实公民劳动权的前提 2、 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每一个家庭的生活 3、 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2、 平等就业原则 3、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4、 体面就业原则 8 四 (一)、劳动就业权 1、就业权,就是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指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 的职业性劳动的机会的权利 特点:a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个人的权利 b劳动者有劳动的自由,也有不劳动的自由 c主体是社会劳动关系范畴中的劳动者 2、劳动就业权的内容 A、工作自由权 (1)工作与不工作的自由 (2)选择自主营业还是受雇工作的自由 (3)选择具体工作或工种的自由 B、工作自由权的限制 (1)禁止从事非法职业 (2)国家垄断某些行业,禁止私人经营,自主营业者无法进入这些行业 (3)行政许可的限制 (4)特种职业资格的限制 (5)对弱势群体就业的限制 (二)平等就业权 1、 定义:即平等获得就业的权利,隐含就业竞争权 2、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3、 平等就业权与反就业歧视 (1) 歧视的含义 (2) 就业歧视的内容: A歧视行为,包括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 B歧视后果,即取消或损害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C歧视内容,包括故意歧视和事实上导致歧视的行为不仅指直接歧视,也包括间接歧视 D歧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就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组织和参与工作的权利。 E歧视原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 F歧视例外,旨在消除歧视的积极行为不视为歧视,基于工作内在的需要而采取的区别 对待不视为歧视 (3) 就业歧视的形式 种族、名族、性别、健康、残疾、社会出身、年龄、容貌、身高、生肖、血型、婚姻状况、性倾向 其他:财产状况、政治见解、从前职业和精力、是否工会会员、出生地域等 (4) 就业歧视的救济:《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 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就业服务权、职业训练权、失业保障权(最后手段性原则)、就业保护权 五、劳动就业的形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9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4、自谋职业 5、国家安置就业 6、特定人员的就业问题 六、关于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权问题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 失去工作的状态 要点: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应当予以就业保障人员 2、失业必须仍处于未获得就业岗位的状态,既包括从未就业的人员和失业后未重新 就业的人员 3、失业的表现形式以显性失业为限 七、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 1、促进就业的业务 2、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对特定劳动者仍负有就业安置的义务。如转业军人、烈士子女。 3、就业救助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性 2、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冲突 二、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1、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3、 调解原则 4、 三方性原则 三、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1、 自愿原则 2、 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3、 民主说服原则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原则 四、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1、 先行调解 2、 少数服从多数 3、 回避原则 4、 及时原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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