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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

2018-03-02 4页 doc 33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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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 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被告一某市人民商场 被告二某市建设银行 原告于2005年12月23日下午6时左右外出时遗失其钱包,内装有其身份证和在建行办理的龙卡双币种卡(性质为贷记卡)。当晚19时06分,小偷持原告的龙卡到被告某商场购物消费5800元,该款通过在某商场设立的银联POS系统直接从原告的龙卡卡中扣划,原告知道后于当晚19时46分向被告市建行申请挂失,该行遂予以挂失。原告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与被告市建行提供的签购单上...
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
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 王某诉人民商场和市建行信用卡盗刷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被告一某市人民商场 被告二某市建设银行 原告于2005年12月23日下午6时左右外出时遗失其钱包,内装有其身份证和在建行办理的龙卡双币种卡(性质为贷记卡)。当晚19时06分,小偷持原告的龙卡到被告某商场购物消费5800元,该款通过在某商场设立的银联POS系统直接从原告的龙卡卡中扣划,原告知道后于当晚19时46分向被告市建行申请挂失,该行遂予以挂失。原告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与被告市建行提供的签购单上签有原告姓名“王××”的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某商场工作人员未尽到认真核对消费卡所有人签名的注意义务,同时,被告市建行擅自取消使用消费卡要输入密码的做法(源于2005年省建行致有关商户包括本案被告一的发函,具体附后),给小偷以可乘之机,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80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次要责任,被告某商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市建行则不承担责任,故判决如下: 1、被告某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人民币348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 【法理分析】 该案中实际的致害人是小偷,但是最后的判决在对全部损失5800元的分担上则采取的是由有过错的商家和原告分担责任的方法,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结合。要正确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清晰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原告责任的认定。 原告作为龙卡双币种卡的持有人,是该卡的最重要的保护责任人,其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龙卡双币种卡丢失,故其对丢失该卡导致的财产损失负有当然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从信用卡丢失到小偷盗刷之间存在着七个小时的时间差,而原告并未及时采取挂失止付和报警等保全行为,给犯罪分子留下了作案的可趁之机,因而原告对此也需承担过错责任。 侵害人责任认定:盗刷行为人的责任认定。 显然,在原告疏于防范之时,小偷盗走信用卡实行盗刷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5800元,其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是原告显然是在无防备的情况下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亦即该小偷的具体信息无从得知。在无法找到确切的责任人或者确切的责任人无能力担责时,法律准许当事人向关联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则为被告某人民商场。 关联人责任认定:某商场是否需承担责任?建行呢? 首先,商场的合理审查义务:随着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颁布,特约商户在持卡人签单时对签名笔记和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的一致性的核查不再属于法定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约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和省建行 2 的函件内容,商户在接受龙卡信用卡消费时,不需索取持卡人的身份证,但需核对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的式样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持卡人是否选择使用消费密码,由持卡人决定并由持卡人与发卡行进行约定。在本案中,二被告就是以签订的方式确定了特约商户的合理审查义务。而被告商场对其提出的已经审查信用卡上的签名和签购单上的签名相一致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支持,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导致的主张不成立的不利后果。故商场在此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其次,建行的责任认定。诉讼中原告指出作为其开户行的市建行擅自取消了原告使用龙卡要输入密码的做法,导致其信用卡无需密码即可使用,建行对此须承担责任。但原告对于其已经办理了使用消费密码的业务,及其与建行关于此项业务的约定均无证据佐证,不具备说服力。故被告市建行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此案中,本来应当由原告对其信用卡上有其签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信用卡已经遗失,无法再进行实物的举证,而法律也无从要求普通的消费者对其在信用卡上的签名事先做好保全工作,故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法院采取了由商场承担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做法,免除了原告对其签名的举证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信用卡以其便捷,可透支的功能在消费市场上占据了越来越重要和普遍的支付角色,但与之共存的,是诸多的安全隐患,消费者稍有疏忽,就可能遭遇信用卡的诈骗,盗刷等恶意的侵害。为了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 1.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应当在信用卡的背面填上自己惯常使用的签名,并保证其和信用卡申请表以及POS回单上的签名一致。 2.在信用卡遗失后,要尽快采取挂失和报警等保全。 3.商家在客户使用信用卡时要履行其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确认信用卡上有无签名,签名与卡片正面的拼音以及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相符。同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可以考虑采用双人审核的办法,在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后,也就可以减少盗刷和欺骗事件的发生。 4.我国目前对于信用卡的使用方面的风险防范并无明确规定,原本存在的审核身份证及密码使用的规定也被取消,这的确使信用卡的消费更为便捷迅速,但是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风险。建议完善相关规定规章,加强商家的审查义务或者是银行的挂失系统的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信用卡的消费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55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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