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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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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 第六条 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 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省联社根据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地区经济状况分别核定不良贷款处置权限。各市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核定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处置权限。各县级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况在省、市联社、办事处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有限授权。 第三章 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划分: 一、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 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三)呆账贷款: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 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质)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5. 贷款本金逾期1年,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 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十五条 基层信用社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信 贷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到风险管理部门管理。在交接贷款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处置建议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要对照清单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抵(质)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要对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抵(质)押品以及保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在交接完毕后1个月内,风险管理部门要撰写《贷款客户交接情况报告》,总结交接、客户经营、资产负债、贷款发放以及催收、抵(质)押品等情况以及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不良贷款,经过转化需上调至正常(或关注类)的,由风险管理部门移交信贷部门管理。移交时,风险管理部门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一并交信贷管理部门:客户清单、同意上调至正常(关注)类贷款的批复、借款人及贷款简要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含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对信贷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七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八条 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可采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估值调整和上级联社审批等方式,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第二十条 按照上述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在此基础上,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本社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本社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五章 不良贷款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良贷款回收潜力及损失率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贷款债权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加强催收,依法收贷;对于生产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符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债权社可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清收、转化;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账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必要时应依法进行起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对呆滞贷款债权社应注重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应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呆账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呆账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物的足值与担保的有效。 第二十八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六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 第三十一条 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清收时效性高低、清收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二)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对不良贷款处置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措施,并根据不良贷款的成因和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方式。 (三)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损失。 (四)坚持处置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要防止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发生。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要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通过贷款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对大额贷款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完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投放贷款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和呆账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三十四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 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定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贷款的转化。 第三十五条 保全。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方式有: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 以资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基层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基层信用社债权的行为。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逐步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以资抵债的标准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呆账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呆账核销必须按权限逐户、逐级上报、审查、审批、核准,基层信用社呆账核销要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开展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四十条 处置策略设计。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处置预案制定。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因户施策,制定不良贷款 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根据不良贷款分类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清收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处置预案审批。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权限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查、审批、核准,不得越权审批;重点审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 第四十三条 处置预案调整。建立处置预案管理责任制,对处置预案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预案管理的连续性。要根据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延期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预案并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处置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要形成领导挂帅、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 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应严格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案例分析。在清收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采集不良贷款重要信息,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分析,并根据处置金额、回收率、处置方式等的不同,及时对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成功处置的经验,全面分析损失原因,揭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六条 风险防范。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要落实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等业务的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处置,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七章 不良贷款的监测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信贷管理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汇总和移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二)风险管理部门对本级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 测,全方位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同时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以及预案处置与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不良贷款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处置的可能机会以及潜在风险。要对不良贷款实行逐笔监控,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按月对各市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月组织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各信贷业务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交新增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及风险拨备的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分析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四十九条 不良贷款考核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要按照经营绩效考评办法,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核心指标,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的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四级分类指:正常贷款迁徙率、逾期贷款迁徙率、呆滞贷款迁徙率3项指标;五级分类指:正常、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率和可疑贷款迁徙率3项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风险抵补能力等。 全省各级机构可根据以上指标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专业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五十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要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除全部原始信贷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是权证类和要件类档案,要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五十一条 检查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稽核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进行合规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 形成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票据融资业务的不良资产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信联,2005,60号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基层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 第二条 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基层信用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基层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基层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基层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基层信用社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基层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基层信用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 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计财(会计)、稽核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 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 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 抵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期实现抵债资产的现值评估与保全;抵债资产的风险测定及管理;已实现抵债资产的处置和变现。 第八条 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管理、指导、服 调,按权限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进行审查、核准,负责对各市联社、务与协 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抵债资产工作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辖内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全省大额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按权限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进行审查、核准,并对抵债资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对县级联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条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与督促指导;负责辖内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并根据自身权限对基层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进行审查、审批;负责对基层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对需进行以资抵债的信贷资产上报审批;负责制定抵债 资产变现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 抵债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基层信用社以 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基层信用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协议方 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基层信用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四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基层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无形资产; (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五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基层信用社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方式。确需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十七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属于基层信用社抵(质)押物的,应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四章 抵债资产接收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接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基层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基层信用社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节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基层信用社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基层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五)借款人因国家政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的,其资产可以抵还贷款; (七)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的可以抵债的资产; (八)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基层信用社贷款债权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确已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的贷款,其资产可以抵债。 第十九条 凡有能力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以物抵债。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基层信用社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变现或转让;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原则上需经有权部门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实施以物抵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并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二)对企业资产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 (三)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同时说明缺失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四)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基层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基层信用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基层信用社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债权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债权社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 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债权社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二十三条 抵债金额须经基层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集体审议机构,下同)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上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在抵债资产入账审批过程中,如发现认定价格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认定。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接收必要性分析、抵债金额确认说明、入账价值确认依据、审批过程说明、相关税费依据、账务处理办法、保管方式、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处置时间、预计处置价格及测算依据和损失列支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按权限负责审查、核准抵债方案的可行性和抵债金额的合理性,要重点审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审查抵债资产及操作过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按权限对债权社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进行审议,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基层信用社受偿的大额资产,在裁定前必须报上级联社审查、核准,同时必须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抵债方案要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核准。报送材料应包括请示、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及其他抵债预案要件(见抵债资产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受偿的抵债资产要确保基层信用社拥有完整的处置权。确需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风险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层信用社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支付补价。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账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能当即转让他人的,必须经过产权交易部门或有关机构进行 认定,基层信用社要随即办理相关手续并直接收回货币资金。不能收回货币资金的,但需转移贷款债权关系的,必须符合相关贷款发放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信用社风险管理部门要按月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场查看,对抵债资产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提出相关建议;至少每季进行现场盘点和账实核对,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现场盘点的同时要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现值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确定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基层信用社应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对抵债资产逐笔指定日常管理责任人,并比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抵债资产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债权的权属资料; (二)接收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 (四)接收资产的存放、维修、出租、自用、盘点以及有形和无形损耗等变动原因和情况的记录; (五)抵债资产的图片或录像资料; (六)抵债资产实物卡片账; (七)抵债资产按季现场检查提出的相关建议报告及确定的防范和补救措施记录; (八)历次处置情况记录; (九)抵债资产毁损责任认定情况; (十)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已确认并接收的抵债资产,按其价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基层信用社应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抵债资产的,无论是否改变贷款债权形式,从收到实物之日起可不再计息。 第三十六条 建立抵债资产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 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是否违规,县级联社每半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确保抵债资产有序管理和账实相符,同时要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存入档案,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毁损、丢失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非责任事故损失,按核销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第六章 抵债资产出租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三十九条 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出租流程办理,基层信用社风险管理部门对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至少每季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四十条 基层信用社风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置、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租金价格,并按权限由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类抵债资产不得出租。系统内信用社之间不得互相租用抵债资产。 第七章 抵债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按权限由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的拍卖机构原则上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确定。 第四十四条 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基层信用社应按要求上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处置 方案要件、《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并对要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审查(审批)、核准社审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处置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置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市风险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项目备案表》,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2000年(含)以来发放的贷款形成抵债资产且处置发生损失的,需说明对贷款责任人处理情况。 第五十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基层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置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信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基层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一条 基层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省联社每年统一组织对与本系统开展业务合作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定,结合中介机构业务情况建立淘汰制度。 第八章 审批权限 第五十三条 抵债资产接收、出租、处置、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权限管理。省联社根据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地区经济状况分别核定抵债资产接收、出租、处置、变现损失列支等管理权限。各市联社、办事处 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核定辖内县级联社抵债资产管理权限。 第五十四条 所有受偿资产列抵债资产科目核算时,均要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具体权限另行下达)。 第五十五条 对抵债资产变现处置和变现损失列支,均须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具体权限另行下达)。 第九章 抵债资产的核算 第五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基层信用社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五十七条 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对高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基层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八条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十九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并按实际情况做好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核算。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基层信用社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基层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六十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六十一条 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章 考核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应本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流程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第六十四条 稽核部门对抵债业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对大额抵债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 (七)利用抵债资产科目空转债权,擅自停息或放弃债权; (八)利用抵债资产科目转移债权管理责任; (九)其他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抵债资产管理操作规程 2.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 3.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 4.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 附件1 抵债资产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管理,根据《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抵债资产接收 一、申报 (一)债权社提出申请 申请报告标题为“关于××企业以××资产抵偿我社××债权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1. 债务人的有关情况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构成、 信用等级、债务人现状(正常经营、关闭、停业、重组等)等。 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对债务人近两年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产品销售和利润情况、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说明,判断企业货币偿债的可能性。 资产情况:分析债务人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有哪些资产已被债权人抵(质)押、查封,哪些资产易于变现、保管,并符合抵债的条件。 财务状况:主要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所列的数据资料,通过分析财务情况阐述抵债的必要性;未提供财务报表的要说明原因。 偿债能力:通过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能力。 2. 债权形成、清收措施 债权形成情况:债权总额、种类、方式、形态,欠息总额(其中:表内欠息,表外欠息),债权形成时间。 债权风险形成原因:债务人生产能力下降,产品滞销,积压严重,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停业状态或被依法撤销、关闭;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为负值,不能以货币资金履行债务;债权社相关人员在贷款“三查”中存在违规 失职行为,导致债权出现风险,以及信用社以上风险管理部门对债权风险认定情况等。 清收措施:行使抵(质)押权、债务重组、向保证人追索,依法处置抵(质)押财产等。 债权市场现值:在对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资产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测算的债权市场现值。 债权权属资料的完整性:确认债权权属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说明资料缺失的原因、补救措施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3. 以物抵债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 货币受偿以及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非货币资产所得受偿确实不能实现的有关情况。 抵债资产实地调查情况:抵债资产现状、地理环境、数量、市场价值及变现难度等,着重分析抵债资产是否足值,测算保管期间费用支出及处置时损失程度,评价抵债资产的变现情况等。 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进行认定、审查,确保抵债资产符合法律及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我社拥有处置权。 抵债资产是否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评估的抵债资产,要详细说明确定抵债价格的理由和依据,以准确掌握抵债资产的价值。 对抵债资产的处置进行预测分析,包括处置时间、处置方式、税费分担,处置净收入、损失以及损失列支时间、方式等。 实施以物抵债与其他方案的利弊,抵债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我社债权损失。 其他。 4. 抵债预案 抵债资产类型、数量、价格和所在地,受偿债权的数量及构成,抵债金额的确认、入账价值的确定、相关税费的依据等。 5. 处置预案 主要包括抵债后如何保管、经营,处置期限,处置意向、预计处置损失及损失列支等。 (二)签订以物抵债意向书 债权管理部门对抵债资产的现状、市场情况、地理环境等情况详细分析后,由债权 社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意向书;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的以裁决书、调解书为准。 (三)填报《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债权管理部门按照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债务人情况、资产情况和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包括抵债可行性和必要性、管理和处置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债权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四)债权社初审 债权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集体审议机构,下同)对抵债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并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申报社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及债权社主任签字盖章。 (五)债权社上报抵债预案 风险管理部门向上级联社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及以下抵债预案要件: 抵债意向书、法院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 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 债权合同及欠息证明(债权社加盖公章); 债务人上年末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认定书; 若经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一式四份); 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审批、核准 (一)县级联社审查、审批 1.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抵债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申报材料中的数字是否准确,要件是否齐备,资产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属抵债资产范围,接收价格的确定和依据是否合理、充分,抵债资产是否有利于变现、保管和增值等,对接收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对债权形成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章。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债权社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进行审议,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 批复 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主任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若属上级联社、办事处审批权限,应向上级联社、办事处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及其他抵债预案要件。 (二)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 1.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抵债申请及相关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其要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产权是否清晰,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是否详尽,接收价格是否合理,审查社的意见是否明确,负责审查抵债资产及操作过程的合法性,要对抵债当事人主体资格、签字、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形式、授权等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对债权形成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审查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及部门签章。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 核准 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级联社、办事处主任或主管主任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单笔抵债金额是省联社审批权限的,需向省联社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及其他抵债预 案要件。 (三)省联社审查、核准 1. 单笔抵债金额在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核准权限内的,经部审查同意后,由部领导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部门章;由省联社主管领导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单笔抵债金额超出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核准权限的,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联社主管领导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签订抵债协议 抵债申请经批准后,由债权社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法院裁定或仲裁程序受偿的资产接收时比照上述规定。 抵债资产日常管理 一、日常管理分工 抵债资产受偿后,由基层信用社风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抵债资产日常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二、日常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抵债资产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建立抵债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卡片账,详细登记债务人名称(如债务人名称有变更,应如实记录债务人现名称和原名称)、抵债资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产权证号、抵债金额、评估价格、入账审批文号、入账时间、入账价值、接收过程中税费、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定期检查维修情况、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净收入、处置损失、保管及处置税费、处置审批文号、收回时间等。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账表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定期填写抵债资产保管(检查)记录单。 抵债资产处置 一、申报 (一)债权社提出处置预案申请 报告标题为“关于申请处置××资产的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抵债的基本情况:资产的权属;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什么时间、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受偿的;抵偿本金、表内利息、表外利息额;审批社;入账时间。 抵债资产现状:抵债物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优劣、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持有时间等情况。 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抵债资产未及时处置造成严重损失的;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贬损的;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无偿使用的;隐瞒或截留收入的;处置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等。若出现上述情况,要详细说明对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结果。 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处置方式、对象的选择和处置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和依据,对变现收入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 处置预案:处置方式及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 (二)签订处置意向书 债权社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处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后,与购买方或其他有关部门签订处置意向书。 (三)填报《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 债权社按照审批、核准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抵债资产名称、存放地点、接收情况、抵债资产情况和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债权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四)债权社初审 债权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集体审议机构,下同)对处置抵债资产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并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准表“申报社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及债权社主任签字盖章。 (五)债权社上报处置预案 风险管理部门向上级联社提交处置抵债资产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及以下处置预案要件: 处置意向书; 受偿时经有权部门审批的《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 进入“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进账单; 拟处置资产清单及图片; 抵债资产产权权属证明; 若经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一式四份); 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审批、核准 (一)县级联社审查、审批 1.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处置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章。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经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 批复 处置抵债资产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主任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若属上级联社、办事处审批权限,应向上级联社、办事处提交处置抵债资产申请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及其他抵债预案要件。 (二)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 1.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申报社上报处置申请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处置抵债业务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章,同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报送的处置抵债资产申请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 核准 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联社、办事处主任或主管主任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若属省联社审查、核准权限,应向省联社提交处置抵债资产报告、会议纪要及处置预案要件。省联社处置预案审查、核准程序比照抵债接收程序。 三、实施处置方案 (一)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核准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如公开拍卖后签订正式处置协议等,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 (二)抵债资产处置后,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索取相关材料文件进行归档。 1. 拍卖的归档材料主要有: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公证书、公告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移交单、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文件。 2. 协议转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文件。 四、备案 抵债资产处置完毕,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权限逐级向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抵债资产出租 一、申报 (一)债权社提出出租预案申请 1. 风险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出租资产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进行详细分析。 2. 风险管理部门与承租方进行初步接触和协商,分析其可行性,提出抵债资产出 租预案,出租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拟出租资产的现状分析; 资产出租方式和选择依据; 出租价格和收款方式的依据; 出租结果的预计和分析; 资产出租收入和损失等情况。 (二)签订出租意向书 债权社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确定出租价格后,签订出租意向书。 (三)填报《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管理的数据资料,按照审批、核准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抵债资产情况、承租方情况和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管理部门签章。然后将抵债资产出租预案申请、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报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审批、核准 (一)县级联社审查、审批 1.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出租预案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出租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章。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出租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出租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 批复 抵债资产出租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主任在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若属上级联社、办事处审批权限,应向上级联社、办事处提交抵债资产出租申请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 (二)市联社、办事处审查、审批 1.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抵债资产出租预案申请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资产出租预案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审查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及部门签章。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报送的抵债资产出租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 核准 抵债资产出租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联社、办事处主任或主管主任在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拟出租资产的单笔金额是省联社审批权限的,需向省联社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出租审批表》。 (三)省联社审查、核准 1. 拟出租抵债资产单笔金额在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审查、核准权限内的,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管理部领导在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部门章。 2. 拟出租抵债资产单笔金额超出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核准权限的,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联社主管领导在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签订出租协议 出租申请经批准后,由债权社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 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 接 收 单 位 被接收人名称 接 收 时 间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制 借款人情况及拟接收抵债资产情况 单位:位万元、平方米、台、吨、股等 申报社: 抵债方式: 名称: 当期 上年末 性质: 借款人状态: 1、全部贷款余额 注册资本: 2、信用社贷款余额 信用等级: 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经济指标 当期 上年末 项目贷款 房产开发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借 借 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 款 款 其他 贷款方式:信用贷款 人 人 抵(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 情 贷 贷款形态:正常贷款 关注贷款 况 款 逾期贷款(次级贷款) 呆滞贷款(可疑贷款) 情 呆账贷款(损失贷款) 3、积欠信用社利息 况 其中:表内利息 表外利息 4、2000年(含)以后新增贷款 拟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9、协议或法 12、预计外置收入 接院裁定价 收1、房 6、债 10、风险管理 预计处置净收入 抵产 券 委员会审议 债价 资2、土 7、股 11、拟转入 处置时间 产地 权 “1290”金额 情3、汽 8、其 其中:本金 13、应继续追索债权额 况 车 他 4、设 9、评 表内利息 备 估价 5、存 货 审查审批核准意见,一, 申报 社调 查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申报 社审 查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县级 联社 审查 审批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审查审批核准意见,二, 主任或主管 市联 主任意见: 社、 办事 处审 查核 准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省联 主任意见: 社审 查核 准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省联 主任意见: 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议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 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 申 报 单 位 资 产 名 称 处置资产总额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制 抵债资产接收情况、处置预案及审查要件清单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平方米、台、吨、股等 申 报 社 抵债借款人名称 抵债物名称 数量 存 放 地 点 权证号 1、接收时间 2、接收方式 3、入账金额 4、抵借贷款本金 接 5抵偿表内利息 6税费 收 情7、已计提的减值准 8抵债资产净值 况 备金额 9、审批社 1、处置方式 2、预计处置时间 3、现值的协议、评4、风险管理委员会 估价 审义价 处 5、预计变现总收入 6、预计处置费用 置 预7、预计变现净收入 8、预计处置损失额 案 9、预计本金和表内 10预计处置损失率 利息失额 县(市区)联社审查市联社(办事处)审查审查要件清单 意见 意见 请示报告、会议纪要 抵债意向书或法院裁定书、法完调解书、种裁调 节书、促裁裁决书(复印件) 接受时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审批表或批复文件(复 印件) 进入“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进账单 拟处置资产清单及照片 抵债资产评估报告 抵债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保管责任情况 处置意向书 审查审批核准意见,一, 申报 社调 查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申报 社审 查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县级 联社 审查 审批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审查审批核准意见,二, 主任或主管 市联 主任意见: 社、 办事 处审 查核 准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省联 主任意见: 社审 查核 准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省联 主任意见: 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议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 出租申报审批、核准表 申 报 单 位 资 产 名 称 出租资产总额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制 抵债资产接收情况、处置预案及审查要件清单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平方米、台、吨、股等 申 报 社 抵债借款人名称 抵债物名称 数量 存 放 地 点 权证号 1、接收时间 2、接收方式 3、入账金额 4、抵借贷款本金 接 5抵偿表内利息 6税费 收 情7、已计提的减值准 8抵债资产净值 况 备金额 9、审批社 1、处置方式 2、预计处置时间 处3、现值的协议、评4、风险管理委员会置 估价 审义价 预 5、预计变现总收入 6、预计处置费用 案 承当期上年企业主营当期信用租承租人名称 总资当期总负债 度利性质 范围 利润 等级 人产 润 情 况 县(市区)联社审查市联社(办事处)审查审查要件清单 意见 意见 请示报告、会议纪要 抵债意向书或法院裁定书、法完调解书、种裁调 节书、促裁裁决书(复印件) 接受时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审批表或批复文件(复 印件) 进入“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进账单 拟处置资产清单及照片 抵债资产评估报告 抵债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保管责任情况 出租意向书 审查审批核准意见,一, 申报 社调 查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申报 社审 查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县级 联社 审查 审批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审查审批核准意见,二,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市联 社、 办事 处审 查核 准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主任意见: 省联 社审 查核 准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主任或主管 省联 主任意见: 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议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61号 农信联,2005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已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省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准确核算损益,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规范呆账核销申报、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核销实行逐级审核、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三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基层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基层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基层信用社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基层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款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基层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四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五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基层信用社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基层信用社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基层信用社债权; (四)基层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基层信用社债权或者股权。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六条 呆账核销必须按照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查、审批、核准,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明细表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发放相关文件,贷前调查报告,贷时审查、审批、核准资料,贷后检查、催收情况等相关资料,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现状和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基层信用社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债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申报核销。 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提交法院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裁定书或者公告的复印件,基层信用社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和财产清偿证明,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提交法院宣告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以及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提交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提交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基层信用社受偿财产清单、变现入账会计凭证或其他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三条第五款的,提交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三条第六款的,提交法院裁定书或公安、检察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确无债务承担者的有关材料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三条第七款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裁定书。 (八)符合第三条第八款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裁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基层信用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情况说明及基层信用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符合第三条第九款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款的相关证明。 (十)符合第三条第十款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处置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一)符合第三条第十一款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九条 基层信用社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 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第十条 申报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呆账核销申报表用A3纸,核销申报明细表及其他所附材料一律采用A4纸。每户贷款为一册(可包含多笔贷款)。资料排列:封面?资料目录?申报审批、核准表?核销报告?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贷前,贷时,贷后“三查”等相关资料?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呆账核销程序 呆账核销实行权限管理。 (一)基层信用社申报 基层信用社在申请核销呆账损失时应填写“呆账核销申报审批、核准表”,并附申报核销呆账材料,材料必须符合第七条要求,逐户填写、逐级上报; (二)审查、审批、核准 1. 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审查、审批 县级联社接到基层信用社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后,由风险管理部门逐笔、逐户进行严格审查,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出具风险会议纪要,签署意见并签章,汇总呆账核销明细表,并由县级联社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呆账核销申报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由县级联社以书面报告(附《呆账核销申报、审批、核准表》及基层信用社上报的其他呆账核销材料)形式报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 2. 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 市联社、办事处接到各县级联社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后,经风险管理委员会严格审查后,出具风险会议纪要,签署意见并签章,汇总呆账核销明细表,并由市联社、办事处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呆账核销申报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呆账核销材料返回县级联社;超过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权限的,由市联社、办事处以书面报告(附《呆账核销申报审批、核准表》及基层信用社上报的其他呆账核销材料)形式报省联社审查、核准。 3. 省联社审查、核准 省联社接到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后,经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严格审查后,出具风险会议纪要,签署审查意见并签章,汇总呆账核销明细表,并由省联社分管主任在呆账核销申报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将呆账核销材料经市级机构返回县级联社。 4. 税务机关审批 基层信用社申报的呆账核销材料经各级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查、审批、核准后,由县级联社统一将呆账核销材料报税务机关审批。 (三)账务处理 核销的呆账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基层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基层信用社呆账核销运作。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对呆账的核销,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要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基层信用社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档案,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核销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信用社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核销后又收回的抵贷资产,按省联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作他用形成账外资产或变相购置固定资产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基层信用社必须妥善管理已核销的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已核销呆账的贷款合同、借据、债权债务协议等,防止债权证明事后被用于私自收回和截留挪用抵贷资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核准表》 附件 省农村信用社呆帐核销 申报审批、核准表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制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性质 借 款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 基 贷款期限(起止年月) 贷款种类 本 情保证人名称 况 抵(质)押物名称 申报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信用社审查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签章 主任委员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联社审批意见: (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签章: 主任委员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机构核准意见: (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签章: 主任委员签章: 年 月 日 省联社核准意见: (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信用社按每笔呆账贷款填制。 2、本表审批、核准部门及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3、呈报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要一式两份,审批后由县级联社留存一份备查,一份退信用社做长期档案,永久保存。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 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62号 农信联,2005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已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 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道德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 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主体为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在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承担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单位责任主体为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个人责任主体按其岗位不同、承担职责不同划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四类。 第五条 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 审查责任人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部门中从事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审批责任人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中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 第八条 领导责任人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 的人员。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九条 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 (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 (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 (三)对不良贷款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 (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保全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 (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基层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 (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 (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 (八)对擅自更换抵(质)押物、保证人而增加贷款风险负责; (九)对抵债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损失负责; (十)对抵债资产的评估、拍卖及其他日常管理负责; (十一)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审查责任人职责: (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虽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 (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 (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本社负责; (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 (五)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报批部门或机构反馈审批结果负责; (六)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责任人职责: (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审批结论负责; (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 (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四)对签批风险管理委员会已否决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签批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五)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责任人职责: (一)对其分管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 (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四)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的范围原则上为执行四级分类标准的后三类不良贷款项目(五级分类标准的后三类不良贷款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因严重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给基层信用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越权违规行为给基层信用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其他省联社认为存在责任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范围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由以下四种方式确认: (一)风险管理部门在自查中发现的辖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二)稽核部门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 相关责任人; (三)被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审计机关等外部检查发现存在风险和比较严重责任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四)省联社领导指示督办的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接收的检举材料中存在责任问题、需进行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凡对经第十四条第(一)、(四)款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对责任问题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后,向稽核部门提交责任初步认定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核部门审定;对经第十四条第(二)款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工作,由稽核部门组织进行,稽核部门对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后,出具责任认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对项目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进行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汇总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责任基础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责任认定采取逐级负责的工作方式。 (一)基层信用社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工作,并报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审定。 (二)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负责对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对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不良资产管理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并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其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及辖内县级联社相关人员不良资产管理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并对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进行监督。 (四)省联社负责对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及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主任以上人员不良资产管理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并对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进行监督,遇有重大问题时可直接追究各级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单位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训诫负责人、停止有关授权、停办有关业务、内部整顿、经济处罚等。 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经济处罚:罚款、扣发工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纪律处分;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对单位的处理可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对经办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基层信用社债权诉讼时效丧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有权机构同意,擅自变更基层信用社债权、抵(质)押物,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擅自放弃担保或放弃抵(质)押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丧失优先权,或抵(质)押物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抵(质)押物或增加其他担保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四)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造成有现金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隐瞒、虚报抵债物的主要情况或将不适宜抵债的物品加以抵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 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越权办理以资抵债项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与社外机构、组织及个人勾结,抬高抵债物价格,给基层信用社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他人串通,压低基层信用社抵债物处置价格,以谋私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抵债物管理不善,造成抵债物毁损、灭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擅自以低价处置抵债资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未正确记录以资抵债、抵债物的处置情况,账账、账证、账实不符的,未按规定对以资抵债及抵债物的处置进行账务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挪用抵债物处置收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审查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报批部门或机构反馈审批结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对经办责任人出现的责任行为负有复核、审查不严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未对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处置项目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致将不合规的项目报审批部门审批,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未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责任人的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给予审批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进行审批,给予审批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三)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已否决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进行签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领导责任人都应承担领导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逃避自身责任掩盖本单位不良资产真实状况,致不良资产数据严重失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不良资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未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解除条款。 在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进行责任认定过程中,或已进行责任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后,责任人积极清收或配合清收,全部或部分清收回不良资产(不包括以借新还旧方式清收)、重新落实或增加担保以降低资产风险,由有关责任人向稽核部门和人事部门申请,在进行责任认定后,经原决定处理部门的批准,可减轻或解除对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基层信用社风险管理人员由县级联社统一管理。风险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由基层信用社提出,报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管理责任人管理档案,各级机构按各自权限对所有风险管理责任人按人建立责任管理档案,并责成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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