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TP0001S-2012低醇双歧因子啤酒资料
ICS
Q/MT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
Q/MTP 0001S—2012
代替 Q/MTP01-2009
低醇双歧因子啤酒
2012 - 03 - 27发布 2012 - 04-18实施
发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Q/MTP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MTP01-2009《低醇双歧因子啤酒》。
本公司在GB4927《啤酒》、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T4928《啤酒分析
》等相关标准的
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作为生产、检验和交付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对低醇双歧因子啤酒作了定义,强调了低酒精度(酒精度为0.6,vol, 2.5,vol),含双歧因
子?3g/L。
本标准与Q/MTP01-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了原料要求;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要求;
——规定了啤酒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规定了生产工艺要求;
——调整了原麦汁浓度、双歧因子指标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本刚、余丽娟、孙新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MTP01-2006、Q/MTP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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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TP 0001S—2012
低醇双歧因子啤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醇双歧因子啤酒的定义、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水、麦芽、低聚异麦芽糖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高浓稀释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酒精度为0.6,vol, 2.5,vol)的双歧因子啤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927 啤酒
GB/T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2 啤酒厂卫生规范
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20881-2007 低聚异麦芽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双歧因子
以淀粉为原料生产的低聚糖,按分子结构可分为以α-1,4糖苷键结合的低聚麦芽糖和以α-1,6糖苷键结合的低聚异麦芽糖。它们被称为“双歧杆菌增殖因子”,简称“双歧因子”。 3.2
低醇双歧因子啤酒
酒精度为0.6,vol, 2.5,vol、双歧因子(主要成分为低聚异麦芽糖)含量?3g/L的啤酒。 4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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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TP 0001S—2012
4.1 原料要求
所用原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透明度 清亮,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外观 浊度/ EBC ? 0.9 1.2
形态 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 泡沫较洁白细腻,较持久挂杯 泡沫 泡持性/S瓶装 180 130
? 听装 150 110
有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香气和口味 协调、柔和,无异香、异味 协调,无异香、异味 4.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酒精度/(%vol) 0.6 , 2.5
a0 原麦汁浓度 /P 7.0 , 8.0 总酸/(ml/100ml) ? 2.2 二氧化碳/,(质量分数) 0.35,0.65 双乙酰/(mg/L) ? 0.10 0.15 双歧因子/(g/L) ? 3
a 原麦汁浓度允许的负偏差为“-0.2”。
4.5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4.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4.7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2的规定。
4.8 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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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应符合啤酒生产工艺的规定。
5 分析方法
5.1 感官要求、净含量和理化要求按GB/T4928和GB/T20881检验。 5.2 卫生要求按GB2758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组批的确定按照GB4927的规定执行。
6.2 抽样
抽样按照GB4927的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双歧因子指标可委托有资
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
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在包装箱外打印“合格”二字。
6.3.1.2 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4.3,4.6的全部要求。
6.3.2.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换设备或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抽检要求时。
6.3.2.3 型式检验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公司未能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4 “不合格项目”分类
6.4.1 “缺陷”项目:卫生要求。
6.4.2 “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标签、双乙酰、酒精度和双歧因子。 6.4.3 “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和“严重瑕疵”以外的其余项目。 6.5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按照GB4927的规定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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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销售包装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10344的规定,并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1.2 外包装纸箱标志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
7.2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4927要求的规定。
8 保质期
8.1 瓶装、听装低醇双歧因子啤酒的保质期不少于60天。
8.2 公司可根据自身技术条件和市场营销情况,按照8.1的规定,在标签上具体标注产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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