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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2017-09-19 6页 doc 135KB 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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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昨日,一份李天一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被公布在网上。这涉嫌侵害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隐私,而相关律师的职业操守也被质疑。不过,在尽可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条件下,对该辩护词的分析,有助于厘清这起举国轰动的案子的“风暴眼”。 “非法证据”这个点本身已经被法庭否定 第一问: “非法证据”究竟为何,本案存在吗 李天一方:对李天一存在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这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举了一些例子,如,“问: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言下之意是,警方用“为何打”设置...
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昨日,一份李天一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被公布在网上。这涉嫌侵害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隐私,而相关律师的职业操守也被质疑。不过,在尽可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条件下,对该辩护词的分析,有助于厘清这起举国轰动的案子的“风暴眼”。 “非法证据”这个点本身已经被法庭否定 第一问: “非法证据”究竟为何,本案存在吗 李天一方:对李天一存在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这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举了一些例子,如,“问: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言下之意是,警方用“为何打”设置了“打了”这个陷阱,“引诱”李天一承认打人。类似这样的事例到底有没有非法引供、诱供之嫌呢? 解析:若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引供、诱供得来的口供究竟合法与否,由法官自由裁量 什么是非法证据呢?依据《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刑讯逼供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而这样的得来的证据是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 可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呢?这就比较模糊。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算不算是在威胁、引诱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最终由法官作出裁量。而根据报道,本案也排除了存在“非法证据”。 另外,在那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中,还提到了“口供与录像不符”的问题。但是辩护意见并未指出这些口供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有悖司法公正,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证据”。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录像等证据只要搜集程序合法,一样会被采纳,不存在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 梦鸽也成为舆论焦点,网上也流传着她的“公开信” 三个质疑酒吧“设局”的点,自身存在诸多事实漏洞 第二问:争论女方的身份有用吗 李天一方:女方是陪酒女,有复杂的夜生活、性生活 这份辩护词中,辩护律师用了很多篇幅来否定本案被害方杨某某有正当职业,认为她唯一能够确信的职业就是酒吧的“助场女”(即陪酒女郎)。同时,李天一律师还在辩护意见中提到了杨某某的病历,称“诊断证明书均证实,杨某某为已婚型外阴(通常证实为经常性的进行性生活),阴道炎,慢性宫颈炎,宫颈Ⅱ度糜烂,分泌物量多、质稠、色白。双附件(注:双附件指双侧输卵管、卵巢组织)压痛阳性(通常为溃疡所致)。” 解析:不论杨某某是何身份都不会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辩护意见”对杨某某病历的解读更是毫无医学常识,不过律师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 不要说是陪酒小姐,就算是“失足妇女”,身份都不会影响对强奸与否的认定。这点在专题《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是错的》里已经做过详细的论证。被公布的辩护词还引用了杨某某的病历,并加上了很多自己主观的“判断”。首先,一个常识是,妇科检查是不可能证明女性是不是有复杂的性生活的。“已婚型外阴”也只能说女性以前有过性生活而已;其次,用所谓的“妇科疾病”也证明不了什么问题。比如“宫颈糜烂”,所谓“宫颈糜烂只是正常生理现象,这种疾病在其它国家并不存在。”一个女婴都可能有所谓“宫颈糜烂”,可见这辩护意见之荒唐。(延伸阅读:《伪疾病宫颈糜烂泛滥》) 所以,这些想用来证明被害人品行不好本身就不可靠,充满了脱离科学的妄断。 当然,辩护律师可能还有另一层意思——意图证明杨某某和酒吧有联系,是酒吧的“陪酒女”,从而形成“酒吧设局敲诈”证据链上的一环。可这就需要看这个证据链到底成立与否了。 李家除了辩护律师,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作发言人 第三问:强奸案中很关键的被害人证词造假了吗 李天一方:女方有虚假陈述,曾经撒谎自己是处女,前后口供不一致 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方提到了杨某某在自己是否是处女这个问题上,曾经做过虚假陈述。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杨某某曾经表示自己是处女。后来的口供中又推翻了这个说法。而这也是意见中指责女方“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所持的主要依据。 解析:这个辩护有一定道理,被害人曾经做过虚假陈述的情况提醒法庭要对她的其它陈述更慎重对待 根据辩护意见,被害人在自己是否是“处女”这个问题上曾经做过虚假陈述、前后口供不一致应该是有确实证据的。但是,这不能说杨某某的品行就有问题,又或者说明她的其它陈述都是虚假的。杨某某给出的为什么之前要说自己是“处女”的解释表面上看还比较合理。而且,强奸案件被害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案例也很多,这也不是孤例。 不过,被害人曾经做过虚假陈述这一情况也提醒法院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被害人的其它证供。特别是强奸案件是在比较私密的空间下进行的,被害人的口供往往决定性作用很大。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愿意是不用出庭作证的。换而言之,就缺少了一个“质证”的过程。这样做,本身避免了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却也存在对被告人权利的“妨害”。 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可能就会“另辟蹊径”——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条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而辩方应该向法庭提供充足的理由。辩护律师一般会从对比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其它证据印证等方面来入手。所以也并非无法可想。 当然,更为理想的做法是如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对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出庭作证提供多重的保护,在法庭设置屏风,甚至用电子设备进行连线,这样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都比较兼顾。 第四问:女方的行为匪夷所思,所以不可能是强奸? 李天一方:不呼救、不逃跑,杨某某的行为有大量不合理的地方 辩护意见提出了女方的行为有五大不合理之处。包括能够逃跑的时候不逃跑,面前五米就有人却不呼救等说法。辩护律师的意图是,这些不合理之处都指向这是一个敲诈勒索的“设局”而非“轮奸案”。 辨析:五点质疑都未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相反可能存在合理解释 到底如何离开酒吧,是被谁搀扶着,被害人的陈述前后有一些出入,但是考虑到被害人醉酒的情形,对一些细节记不清楚并非匪夷所思。而不呼救、不逃跑,并不能被算作不合理。相反,控方有杨某某曾经遭遇暴力对待的证据。在暴力的胁迫之下,不敢作出反抗的举动是“合理”的情况。另外,在李天一家的地下车库,保安表示众人清醒的说辞也值得细究,第一,作为保安他可能与李家相熟,做有偏向性的证供;第二,他只看了一下,怎么能迅速作出是否醉酒的判断呢?至于杨某某第二天问“怎么不亏待我”,是李天一先提出不会亏待。原话是,“昨天晚上的事情我肯定不会亏待你,我就问他怎么叫不亏待我”。也不能就此就说杨某某的反应不是一个强奸案受害人该有的,还需要看前后的语境。 好在几个关键的地方都有监控录像,同时也有人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证除了共犯而外,本案还包括跟李天一们一起喝酒但是先行离开的李某、酒吧的服务生、饭店的服务员等等。尽管共犯口供的证明效力一直是证据学中一个有争议的地方,不过本案并非只有共犯们的口供,所以这方面不用太担心。 两大跟强奸本身有关的质疑点,辩护意见书存在逻辑硬伤 第五问:如果李天一的精子没被提取到,如此情况能定案吗 李天一方:并未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 根据辩护意见书,在杨某某的阴道内和内裤上都没有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而根据报道李天一也当庭不承认发生性关系,表示喝醉什么也不知道。 解析:精子的确一般是强奸案件关键性的物证,这对李天一很有利,可辩护书却有逻辑硬伤 强奸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精子残留物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律师的逻辑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他们认为杨女士妥善保管了内裤,内裤上的精子为同案被告魏某所留,而别的材料则提取到了另一被告王某和魏某的精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李天一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内裤应当定能检出精子。问题是,王某的精子在内裤中也没有,在其它地方却被提取到了,这恰恰说明即使发生了性关系,内裤中也不一定能够到精子。其二,这个辩护书引用了一些法医学书籍的内容力图说明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在两天之内,被害人的阴道内都能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这又是缺乏专家证词的误导。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的《法医鉴定实用全书》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法医学(第三版)》的论述是:“据统计12h内的检出率最高(60%)”。换而言之,12小时之内的检出率才是最高的,但是都不能保证百分百。 事实上,强奸案件中,检测不到精子的案件并非少见。如《涉嫌轮奸的李天一无罪可能性何在》所分析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为心情紧张而没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后因为认为肮脏或者害怕而对阴道或者衣物进行了清洗等状况。尽管辩护意见书说,被害人的口供是五个人都射精到了体内,可也不能排除醉酒下记忆发生问题。另外,附着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发、衣物纤维、血液等都是证据。就本案,难度在于,本案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才报警,而案发地点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间中的证物几乎都不可能“存活”,因为酒店是在客人走后就打扫卫生的。 所以,倘若检测不到精子,确实对于李天一有利,可辩护意见中的质疑却非常苍白无力。而这也就需要司法部门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更为谨慎地对待本案的疑点,一定要一个公正、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 第六问:被害人的伤情真的存疑吗 李天一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造假 辩护词中主要提到了两点:一是杨女士的脑震荡用CT检查不出,意见书说“众所周知,脑震荡无法通过肉眼观察且必须通过仪器予以检查,而通过仪器检查后,均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那么诊断证明中的脑震荡从何而来?医生刘某为何会出具这样的诊断证明?”二是脸部伤情问题,认为照片中显示的颜色是鲜红,而“按常理通常受伤近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某某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无罪辩护意见书充满各种医学方面的谬论 解析:伤情认定对本案中妇女是否自愿意义很大,可辩护人的说辞缺少专家证人佐证,有明显漏洞 被害人的伤情对于本案来说很重要,关系到被害人当时是否是自愿的。可问题在于,辩护人的说辞又和对“妇科检查”的理解一样,属于“胡诌”,缺少专业性的医疗意见。以脑震荡说,脑震荡是指脑外伤后出现短暂的意识丧失和记忆丧失,而没有明确的脑组织结构的器质性损害。(据《默克诊疗手册》)所以在检查中,CT等影像手段并非总是必要的,对记忆力、听觉、反应等项目的检查是必要的。(据Mayo医学中心官网)。而在美国疾控中心的脑震荡诊断手册中也细分了非常多的症状来做判断标准。因此,缺少任何专业的依据,辩方就信口雌黄地质疑医生的操守,显然是非常糟糕的辩护策略。 再来脸部伤情的问题。根据媒体的披露,检方的起诉书称“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而这份辩护意见书则说得非常笼统,并未指具体的部位。同样的,这个“常理”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根据《法医鉴定实用全书》,一开始瘀伤可能是紫褐色的,然后被蓝绿色、黄色等取代。显然,这和辩护意见书中所谓的“常理”是不同的。另外,如果有质疑,根据“常理”,是否应该申请重新鉴定呢?而根据媒体报道,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结语 这份“无罪辩护意见书”指出了一些疑点,特别是缺乏李天一的精子物证,的确是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这些能够帮助人们更为客观地看待这个案子,甚至有助于人们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和准则。可问题是,这份辩护意见书实在逻辑事实漏洞百出、感情色彩浓厚,充满一些看似言之凿凿,实则荒唐可笑的论断,却缺少客观理性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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