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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214与16版准则变化比对

2019-05-17 3页 doc 135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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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214与16版准则变化比对RB/T 214-2017与16版《准则》对照表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6版准则释义 变化内容 引言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RB214与16版准则变化比对
RB/T 214-2017与16版《准则》对照表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6版准则释义 变化内容 引言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 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新增: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 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新增: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1.2、1.3调至“引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新增: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调至文末参考文献 [3]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4] GB/T 22576 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 [5] 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 27025、JJF 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新增: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 27025、JJF 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新增:英语名词 3.2 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新增:定义 3.5投诉 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检验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的到回复的行为。 3.6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对能力。 3.7判定规则 decision rule 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做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时,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 3.8验证 verification 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3.9确认 validation 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4 要求 4. 评审要求 4.1 机构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至4.1.1)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改为“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 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 机构从业的人员。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新增: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单位”改为“组织”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 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人员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删除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 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新增:聘用 新增: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 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 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 提升客户满意度; j) 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将“最高管理者”改为“管理层” 新增: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删除“相关”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删除“相关”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 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删除“持证上岗”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删除“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删除“技术” 将“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改为“ 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4.3 场所环境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顺序调整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要求。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 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描述 4.4 设备设施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设备设施的配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 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 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 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 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H:\fanwen caiji two\市场部工作述职报告范文.docc) 在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将16版准则4.4.1【条文解释】中的4个方面要求,引入正文。 加标题 新增:“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 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4.4.2 设备设施的维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 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设备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 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或标准无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将“有显著影响”改为“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 新增“核查” 将“并标识其状态”改为“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顺序调整 新增:“或标准无的参考值” 4.4.4 设备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 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新增:“并得到满意结果。” 4.4.5 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 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将“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改为“缺陷或偏离” 4.4.6 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将“可能时”改为“应尽可能” 4.5 管理体系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总则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5.2 方针目标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文件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标识、批 准、发布、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 合同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当客户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对标准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决定规则。若标准或规范不包含决定规则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选择的决定规则应与客户沟通并得到同意。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新增“当客户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对标准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决定规则。若标准或规范不包含决定规则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选择的决定规则应与客户沟通并得到同意。” 4.5.5 分包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将《准则》4.5.5条款解释“2、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书面同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或采信资质认定部门的认定结果),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该程序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引入正文 将“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删除“书面” 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改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5.6 采购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 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等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删除“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服务客户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包括:保持与客户沟通,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 度调查、跟踪客户的需求,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新增:“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4.5.8 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 跟踪和记录投诉,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并注重人员的回避。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新增:“跟踪和记录投诉,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 将“采取”改为“注重” 4.5.9 不符合工作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当检验检测机构活动或结果不符合 其自身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该程序。该程序应确保: a) 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b) 针对风险等级采取措施; c)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包括对以前结果的影响分析; d) 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e)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f)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g) 记录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和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描述性变化很大,增加程序内容。 删除“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管理评审、人员建议、风险评估、能力验证和客户反馈等信息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考虑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以利于:确保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其预期结果;把握实现目标的机遇;预防或减少检验检测活动中的不利影响和潜在的失败;实现管理体系改进。检验检测机构应策划:应对这些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如何在管理体系中整合并实施这些措施;如何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新增:“人员建议、风险评估、能力验证和客户反馈”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应考虑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以利于:确保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其 预期结果;把握实现目标的机遇;预防或减少检验检测活动中的不利影响和潜在的失败;实现管 理体系改进。检验检测机构应策划:应对这些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如何在管理体系中整合并实施 这些措施;如何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删除“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4.5.11 记录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内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 本标准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a) 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 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 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要求和范围; 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将“准则”改为“要求” 4.5.13 管理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 12 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 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b) b) 目标的可行性;d) c)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e) d)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a) e)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g) f) 纠正措施;h) g)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g) h)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或检验检测机构活动范围的变化;j) i) 客户反馈;c) j) 投诉;c) k) 实施改进的有效性;m) l) 资源配备的合理性;k) m) 风险识别的可控性;l) n) 结果质量的保障性;i) o) 其他相关因素,如监督活动和培训。n)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 b)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改进;a) c) 提供所需的资源;c) d) 变更的需求。b)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资源的充分性; l)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改进建议; n)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改进措施; b)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资源需求。 输入内容顺序变化 删除“预防措施” 删除“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输出改为4条,基本内容变化不大 4.5.14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 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 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 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 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将“证实”改为“验证” 新增: 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4.5.15 测量不确定度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作为评审时检验检测结果的必需应有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中无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不制定该程序。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测试出现临界值、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采用测量不确定度方法。 将<准则>4.5.15【条文解释】引入正文 要求具体化,要模型、案例,并提出哪些情况报告不确定度。 4.5.16 数据信息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 a) 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或升级 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记录; b) 建立和保持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的保护程序; c) 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保持其功能正常。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删除“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 4.5.17 抽样 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如需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 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 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 出声明。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2、当客户要求对已有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进行添加、删减或有所偏离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审视这种偏离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任何偏离不得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原则,要对偏离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偏离。应详细记录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抽样资料,并记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如需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 将<准则>4.5.17【条文解释】引入正文 增加: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 出声明。 4.5.18 样品处置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 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 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增加“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 删除:“制备” 将“保持”改为“维护” 4.5.19 结果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将“质量控制”改为“监控结果有效性”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 4.5.20 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 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h) 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或抽样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 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 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m) 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 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增加:“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将“地址”改为“联系信息” 将“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改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将“接受委托送检”改为“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 增加: m) 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 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4.5.21 结果说明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 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 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 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新增:“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4.5.22 抽样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删除“检验检测” 4.5.23 意见和解释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 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 分包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4.5.24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 结果传送和格式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 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 修改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 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6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 记录和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 6 年。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新增“通常”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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