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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光伏产业政策

2017-10-10 13页 doc 30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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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发达国家光伏产业政策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光伏产业政策 1( 德国:1990年的德国电力供应法案,要求风电、太阳能、水电和生物质能按居民电力零售价 的90%执行,此外还实行投资直接补贴、低息贷款等政策。德国政府于1990年制定了1000 户太阳电池屋顶计划,新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为0.5,0.6欧元/KWh;政府 补贴总计11亿马克,并实行零贷款利率,10 年偿还。这大大推动了光伏市场和产业发展, 使德国成为继日本之后世界光伏发电发展最快的国家。 1998年德国政府进一步提出“10万屋顶计划”(100,000 ...
发达国家光伏产业政策
发达国家光伏产业政策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光伏产业政策 1( 德国:1990年的德国电力供应法案,要求风电、太阳能、水电和生物质能按居民电力零售价 的90%执行,此外还实行投资直接补贴、低息贷款等政策。德国政府于1990年制定了1000 户太阳电池屋顶计划,新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为0.5,0.6欧元/KWh;政府 补贴总计11亿马克,并实行零贷款利率,10 年偿还。这大大推动了光伏市场和产业发展, 使德国成为继日本之后世界光伏发电发展最快的国家。 1998年德国政府进一步提出“10万屋顶计划”(100,000 RoofsProgram),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争取从这些屋顶上取得300兆瓦太阳电。此举极大地刺激德国乃至世界的光伏市场。“十万屋顶计划”大概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鼓励居民在自家屋顶上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发出的电由政府强制命令电网公司出资收购。这样,每个家庭都有了安装的动力,因为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后卖电的钱,不仅能回收成本,还能产生利润。十万二十万个屋顶的独立太阳能发电系统,并网发出的电力很是可观。第二个方面,政府或者说电网公司收购资金也不是白白支出,而是由社会公摊了。办法也很简单,就是把太阳能或者风能发的电,与水电、火电、核电等在电网上进行平摊,平均的结果,是居民的消费电价略有上涨,但上涨的幅度不高,平均一户家庭一个月只多花一个欧元。 2000年的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明确了分类电价,固定电价实际上成为项目融资的担保,十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 2000 年4 月,德国政府引入了适用于十万屋顶计划低息贷款组成的“税收返还”政策(Feed-In Tariff)。太阳能产品提供商承诺一价格执行20年,并将太阳能能源并入公用电力网格后,每千瓦时电力的输出将获得政府约50欧分的回报;对那些新订立合约,每年此承诺价格将减少5%,以鼓励太阳能生产厂商缩减技术成本,对德国太阳能市场形成积极而强大的促进,使其市场规模从每年低于20兆瓦一跃扩张到每年130兆瓦,吸引投资者的参与,保持市场持续发展。成本由全部电力用户分担,因而公用事业部门也没有受到消极的冲击,政府也无须每年拨出款项。2005年德国光伏的安装量猛增到870MWp,占世界市场的47.86%,为世界瞩目。是由于德国在2004年实施了《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即上网电价法(Feed-in tariff law)。德国2000年开始实施上网电价法规(Feed-in tariff law),规定上网电价为0.99马克,kWh。2004年修改了上网电价法,不但使上网电价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各种不同电站实际成本和投资者的利益,更加容易操作,见附。最重要的是,它更加科学。它通过法规把市场经济的规律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又通过全网平摊法解决了上网电价法实施中的资金问题,让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行为发挥作用,避免了政府行为的种种弊端,从而使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成为世界的一支独秀。德国的榜样引起了世界各国赞誉和效法,现在全世界已经有35个国家和7个地区(欧洲、亚洲、澳洲和美国的部分州)都以先后实施了上网电价法(包括全网平摊法),其中欧洲的响应最为积极。 附表 德国2004年1月实施的新能源法的光伏上网电价 系统类型 不同规模光伏系统上网电价,欧元/kWh <30kWp 30~100kWp >100kWp 0.574 0.546 0.540 建筑屋顶 0.624 0.596 0.590 建筑幕帘 0.457 地面系统 新《上网电价法》使德国和欧洲巨大的光伏市场由潜在变为现实,拉动了欧洲乃至世界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不但成为日本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而且拉动了中国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 。 2(美国:美国是最早进行光伏并网发电的国家,自1974年开始陆续颁布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法令,光伏产业被列入发展优先领域,先后出台《太阳能研发法令》,《太阳能光伏研发示范法令》,《能源税法》,《税收改革法》、《能源政策法令》等法令,从发展目标、资金、研发等各个方面支持光伏技术及产业的商业化发展。美国能源部提出逐步提高绿色电力的发展计划等,制定了太阳能发电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预计到2020年将占美国发电装机增量的15%左右,累计安装量达到2000万千瓦,保持美国在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制造水平等方面的世界领先地位。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PVUSA 计划,即光伏发电公共电力规模的应用计划;1996年,在美国能源部的支持下,又开始了一项称为“光伏建筑物计划”,投资20亿美元。同年,美国加州创立5.4 亿美元的公共收益基金以支持可更新能源(renewables)的发展。这一可更新能源最低成本计划(Renewables Buy-Down Program)为具有安装能力的太阳能系统提供每瓦3美元的资金补贴,这样每半年,折扣水平下降20美分/瓦。加州太阳能产业协会(CalSEIA)最近已提议扩展此项计划,而其他的州也在仿效加州的做法并尝试新的计划:20 个州已有政府或公共事业部门支持的折扣;其他17州,包括加州在内,已经建立可更新能源资产(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以提高可更新能源的使用量;美国西南部的亚利桑那州、西部内陆的内华达州等还保留一部分资产标准用于太阳能能源。2006年加州政府投入30亿美元支持光伏产业的发展,实施50美分的固定上网电价,该支持性电价每年降低20%等措施,都极大地推动光伏发电的产业化。 1997年6月,克林顿总统宣布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和“净流量表”体制,每个光伏屋顶将有3,5KW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有太阳时,屋内向电网供电,电表倒转;无太阳时,电网向家庭供电,电表正转,每月只需交“净电费”。计划到2010年安装100万套太阳能屋顶,主要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进一步将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推向高潮。这项计划的提出,是由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决定的,也是美国致力于太阳能开发、研究的工作人员长期努力的结果。 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可持续能源的重视和支持,也是美国产业积极重整、乐观进取的重要动力。 联邦政府几十年如一日,将可持续能源作为决定美国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领域之一予以重视。除了政府拨款资助研究发展以外,还建立了数目可观的技术商品化示范项目。各州政府为鼓励发展可持续能源工业,纷纷推出产业税务优惠政策,吸引可持续能源工业在本州投资。美国有12个州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普遍得到了可再生能源公司和民众的支持,德克萨斯州最为成功。1998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的综合电力竞争条例,设立了可进行交易和存入银行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证,提高配额制度的灵活性和效率,信用证的价值为1.5美分/千瓦小时。此外,美国还有6个州实行公共效益基金政策,但各州的具体做法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筹集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手段。 美国各州的税收和补贴政策对并网光伏市场的高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加州,2000-2001年能源大危机的出现让当地政府加快了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在加州地方政府buy down、Pioneer program、Water and Power PV program 等各种刺激政策的鼓励下,2002年加州的并网光伏建筑安装容量达到15.3MW,占到整个并网分布市场的68,,成为美国名副其实的“太阳能城”。 此外,从90年代开始,美国太阳能和可持续能源工业开始酝酿重整的计划。美国可持续能源工业重整计划的形成,是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企业兼并的加剧等因素所造成的。该计划由美国可持续工业行业协会和咨询公司领头,进行了广泛积极的协商,以求达到产业内的共识。该计划希望通过最佳资源组合,包括人才、信息、原料、市场、技术、销售网络和资金等优化组合,提高美国可持续能源工业的规模和竞争力。 3(日本:日本1992年启动了“新阳光计划”,同时颁布了新的净电计量法,要求电力部门以商品价格购买光伏电量,并实行强补贴政策等。日本为鼓励百姓使用太阳能电力,居民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所花费的投资由政府补贴50,,太阳能所发的电并入电网,由政府高价收购;居民用电价格则低于收购价格。由于居民从中感受到使用太阳能电力的好处,仅去年一年,日本就有8万个屋顶新装了太阳能发电设备。 由于政府鼓励居民使用太阳能发电,日本在光伏发电、光伏电池的生产发展方面进步很快,整个产业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47,,2003年增长了45,;2003年日本光伏组件生产占世界的50,,世界前10大厂商有4家在日本。目前仍以每年超过60,的速度增长。而今日本成为世界光伏发电最大的市场。根据日本通产省(MITI)第二次新能源分委会宣布的光伏、风能和太阳热利用计划,2010 年日本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GW。 在日本,受到七万屋顶计划(70,000 Roofs Program)的利好刺激,最近几年太阳能市场迅速发展。这项包括了针对3~4千瓦栅极联结民用系统项目(3- to 4-kW grid-connected residential systems)的最初50%的现金补助的计划,全部由日本政府资助。计划的实施使得太阳能产品价格降低幅度超过50%,并在过去仅10 年时间内,新增系统安装数量从500个上升为10万个,还逐步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折扣现象。政府的投资还为该国培育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太阳能大规模制造能力。 2005年2月16日,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协议》正式生效,为履行相关义务及表明姿 态,欧盟、日本以及未签署协议的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均推出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推动光伏工业的发展。 4(世界其它各国 荷兰:通过政府调控使研究单位和工业界紧密结合,荷兰政府对于光伏工业的支持主要在技术进步和市场开拓方面。在技术开发方面,荷兰政府通过政府的调控功能积极促进研究单位和大学与工业界紧密结合,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NOVEM是政府下属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政府的科研与开发基金,评估科研与开发项目,并负责与研究单位和工业界签订。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NOVEM要求每一项科研开发项目都要由科研单位和工业界共同申报,最终要求达到工业效果;而且工业界也一定要投入资金,与政府共担风险,同时也表示对这一开发项目的支持和认同。 荷兰政府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有些政策是强制性的,比如荷兰的电力公司到2000 年必需有3,的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或称绿色能源),达不到这个比例,政府将给于惩罚,故各大电力公司都在积极建立风电场和参与光伏屋顶计划。电力公司必须收购可再生能源发出的电力,光伏并网系统发出的电力可以以常规电网售价卖给电力公司。荷兰政府还鼓励人们从事可再生能源工作,他们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目前大约30%的居民自愿购买了绿色电力。1998年荷兰颁布的新电力法令,引进了绿色证书计划,规定用户有购买最低限量的绿色电力的义务。根据计划,每向电网中输入100万千瓦小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厂商就会获得一份绿色证书。达不到要求的公司要支付5分荷兰盾/千瓦小时的罚金,绿色证书的市场价格为3—5分荷兰盾/千瓦小时。 希腊:1987 年在希腊政府的资助下,在雅典成立了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人员150多人,主要研究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及节能等方面促进新技术应用。该中心设有被动与混合太阳能系统,主动太阳能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火水电研究室。主要用于开展太阳能系统的标准化鉴定工作和开展有关能源系统的新产品开发,优化和评估工作。实验室按照相关的国际标准、欧洲标准或国家标准对它们进行试验,提供检验报告,并向生产企业提出产品改进。 希腊是个中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经济实力不是很强,希腊的太阳热水器普及率很高,全国累计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面积500多万平方米,占欧洲总安装面积的50%。此外,在建筑物中大量采用被动太阳能系统为房屋进行夏季降温,以达到节约常规能源的目的。位于雅典北郊18公里的太阳能村是希腊---德国两国政府的合作项目,1989年建成。该住房具有研究、试验和示范的性质,目的在于通过采用各种被动和主动太阳能系统及其它先进的能源系统,改善居民的生活和环境条件,从而综合评价太阳能村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各项指标。 英国:1990年英国开始实行非化石燃料公约计划,通过连续性的招标购买活动,促进了可再生 能源发电的发展。到1997年,实际完成合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44万千瓦,平均电价下降了19.5%。但还是没有完成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阻力,而政策本身设计的缺陷也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2002年,英国废止了化石燃料公约,实施了《新可再生能源公约》,要求供电公司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电力,同时建立了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和市场。 丹麦:丹麦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风电研究开发的国家之一。现在,丹麦的风电机组制造业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是世界最大的风电技术开发和制造中心。过去丹麦对风电实行的购电价格规定为零售电价的85%,到1999年议会废止了固定电价政策,推出了通过交易绿色电力证书即配额制度。丹麦为使风电投资具有吸引力,还实施了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包括对风电机组制造厂商和风电场业主给予直接补贴、税收优惠和资助等。 澳大利亚:1999年底,澳大利亚宣布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增加到255亿千瓦小时,相当于全国总发电量的12%。2000年澳大利亚绿色证书交易系统正式运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得到了迅猛发展。2002年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总销售额达1.8亿澳元,风电新增装机19.3万千瓦,总投资达35亿澳元。截止2003年6月,正在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超过了500万千瓦。 二、世界主要国家光伏产业发展特点 1(德国:?采用固定电价制度,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实行零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政府鼓励居民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强制命令电网公司出资收购。?政府(电网公司)收购资金,由社会公摊。?“税收返还”政策,太阳能产品提供商采用光伏发电将获得政府补贴。 2(美国:?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并设立了可再生能源信用证。?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采用并网发电,居民每月只需对“屋内向电网供电量”及“电网向家庭供电量”的差值缴纳电费。?创立公共收益基金以支持可更新能源的发展。?美国各州推出产业税务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帮助并网光伏市场高速发展。?实行可持续能源工业重整计划,通过最佳资源组合提高美 国可持续能源工业的规模和竞争力。 3(日本:?政府提供补贴,以50,的补助额度鼓励居民使用太阳能发电。太阳能所发的电并入电网,由政府高价收购;居民用电价格则低于收购价格。?政府颁布净电计量法,要求电力部门以商品价格购买光伏电量,并实行强补贴政策。?推出“七万屋顶计划”,针对3~4千瓦栅极联结民用系统项目的最初50%的现金补助的计划,全部由日本政府资助。大大降低太阳能产品价格。?政府投资为该国培育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太阳能大规模制造能力,使得日本成为目前世界光伏发电最大的市场。 4(其他国家 荷兰:?对清洁能源实施鼓励优惠政策:政府推行绿色电价制度,颁布的新电力法令,引进了绿色证书计划,规定用户有购买最低限量的绿色电力的义务,否则予以罚款。?政府还鼓励人们从事可再生能源工作,并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通过政府调控使研究单位和工业界紧密结合,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荷兰政府积极投资开拓市场,在国内重点投资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政府还积极开辟海外市场,通过投资开拓市场扩大太阳电池的销路,积极帮助支持企业。 希腊:?政府资助成立了可再生能源中心,主要研究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及节能等方面促进新技术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已得到全面运用。?政府积极扶持在建筑物中大量采用被动太阳能系统的技术为房屋进行夏季降温,以达到节约常规能源的目的。 英国?政府采用配额以及通过连续性的招标购买活动,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实施了《新可再生能源公约》,要求供电公司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电力,并建立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和市场,确保良性化发展。 丹麦:?政府推出了通过交易绿色电力证书即配额制度。?实施了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给予直接补贴、税收优惠和资助。 澳大利亚:?政府采用配额制度,实施了绿色证书交易系统,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综合来看,光伏产业的激励性政策主要通过价格、补贴、税收优惠、出口鼓励等手段来实。 1(价格政策 从表现形式上说,有利于光伏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主要有: 固定价格:即政府直接明确规定各类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德国是这类价格政策的代表国家,德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类型和项目资源条件,制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如光伏发电的价格分别是每千瓦时45.7-57.4欧分。世界上大约有10多个国家采用这种价格机制,主要在欧洲。 浮动价格:一些国家采用浮动价格,以常规电力的销售价格为参照系,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然后随常规电力的市场变化而浮动。例如,西班牙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在常规电力销售电价的80%到90%之间浮动,但每年具体的价格水平由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在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美国的一些州则采用可避免成本的计算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由于可避免成本是相对常规能源确定,因此不同可再生能源技术得到的电价一样,还有一些州制定了按净用电量收费的办法,相当于按照销售电价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这种价格的形成机制与固定价格相类似,其效果也大同小异。 绿色能源价格:其价格形成机制是,由政府提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由能源消费者按照规定价格自愿认购。典型国家是荷兰。到2004年荷兰绿色电力用户已经占到30%,他们自愿以每千瓦时8-9欧分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得到这样的优惠价格。 国外经验说明,价格优惠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各类价格政策只要应用得当,就可以起到促进技术进步、市场发展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2(财政补贴 除价格政策外,财政补贴政策也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激励措施,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 投资补贴:即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在没有明确制定价格政策的国家,投资补贴非常普遍,并且覆盖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制定了价格政策的国家,投资补贴常常与价格政策互补。比如,除了固定电价外,西班牙还为投资成本高的光伏发电项目提供40%的补贴。不论采取什么补贴形式,各国政府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 产品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种补贴的优点显而易见,即有利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美国、丹麦、印度目前正在实施的一种激励措施。 用户补贴:即对消费者进行补贴,例如日本对家庭用户安装光伏发电产品的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起初是40%,现在逐步降低到10%以下,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取消补贴。 3(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对可再生能源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比如希腊对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家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资金免征所得税,此外爱尔兰还对一般企业投资光伏项目的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另一类是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碳税政策等。 4、信贷扶持 低息或贴息贷款等金融政策可以减轻企业还本期利息的负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但政府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贴息或减息,贷款数量越大,贴息量越大,需要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因此,资金供应状况是影响这一政策持续进行的关键性因素。目前德国对光伏项目正在实施低利率贷款,利率从2.5-5.1%不等;意大利从2001年开始对在屋顶及建筑的其它部分安装小型光伏系统(5-50千瓦)提供相当于项目投资85%的免息贷款;西班牙的信贷机构制订了对个人和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的利息减免计划,2002年减免后的利率为2%,4%,项目最高贷款额为6300万欧元,当年提供的信贷总额为1.5亿欧元,可用于补偿利息的总额为1200万欧元;法国已经制定计划,支持1千瓦以上容量的光伏系统的安装,其经济事务部提供低息贷款(2002年利率为1.9%),还贷期为10年,最初2年无需还款,在还贷期9年后,如果光伏系统仍可运行,可以免去剩余贷款。单套系统融资额度可达总投资额的100%,最高限额为50万欧元。 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的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例如德国的KfW、欧洲银行等设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专项或额度,部分国家,如印度等,有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专门机构,为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提供方便。 5、出口鼓励 发达国家主要利用对外援助渠道,包括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类赠款、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等,增加其本国设备制造企业的出口,帮助设备制造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例如,西班牙、日本利用援助渠道 推动其太阳能产品出口,美国甚至在一些没有政府赠款或混合贷款的条件下,利用对抗性贷款机制(提出与对手相同的优惠贷款条件)扶持其可再生能源设备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 6、科研和产业化共同促进 除了利用上述政策在总体上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之外,大多数国家还对本国的制造业予以强有力的扶持。 首先是科研先行。发达国家在科技和研发方面投入很大,如建立国家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为 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研发资金和补贴等技术支持。美国、丹麦、德国、西班牙、英国、 印度等都有专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产 业化推进。美国、日本和德国能成为世界光伏产业的主导国家,与其政府对光伏产业的研发 扶持是分不开的。1990,2002年,美国政府每年投入的光伏产业科研预算约7700万美元, 占其可再生能源科研总预算的32.6%,占整个能源产业科研总预算的2.9%。日本每年的光 伏科研预算约6600万美元,占其可再生能源科研总预算的59.6%,整个能源科研总预算的 2.1%;德国每年的光伏科研预算约4000万美元,占其可再生能源科研总预算的48.6%, 整个能源科研总预算的12.5%。其它为光伏产业投入大量科研经费的国家还有意大利(1590 万美元),新西兰(1230万美元),瑞士(1080万美元)等。研发投入大大推动了光伏组 件成本的降低。光伏组件的生产成本约占整个并网光伏系统总成本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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