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历不实致使劳动
无效的讨论
一、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真实意思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如实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提供签订合同所必需的真实证件
等。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如假的离职证明、假的毕业证书、假的工作经历等,有可能被视为采用欺诈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所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用人单位互负如实陈述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都将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简历造假者采取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返还给单位,户口、档案都得退回原籍,还得赔偿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单位因招聘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劳动者欺诈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这里的解除通知权,不仅仅是权利,也是用人单位一项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未履行通知解除义务的情况下将合同解除,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录用后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是占用了用人单位的重要岗位而导致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未能完成而造成经济损失等属于该条规定之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