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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017-09-30 5页 doc 17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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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建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筑法》第4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颂布后,全国各地先后推广实施了此规定。截至目前,各地的发展不平衡,相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发展较快,落后偏远地区发展较慢,有的甚至还没有实施。 一、 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涵义 根据《建筑法》的释义,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涵义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不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都必...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建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筑法》第4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颂布后,全国各地先后推广实施了此规定。截至目前,各地的发展不平衡,相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发展较快,落后偏远地区发展较慢,有的甚至还没有实施。 一、 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涵义 根据《建筑法》的释义,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涵义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不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 (二)被保险人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人员; (三)投保人是在当地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的施工企业; (四)投保费用开支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受同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全面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难点 全面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难点,深究其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抱有侥幸心理。根据海因里希的统计分析,重伤或伤亡事故;轻微或微伤事故;无伤害事故=1:29:300,在事故中无伤害的一般事故占90%以上,它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到十到几十倍。由此可见,重大伤亡事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可能百次违章也未发生一次大事故,而每次违章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对企业是一个诱惑,使之产生侥幸心理,继续违章生产,直至重大事故发生。在一些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特别是私营施工企业身上,这种“赌徒”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安全工作总投入可能会大于各类事故的总损失。也就是说,尽管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但仍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因此,仅靠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自觉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观念,凭良心办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足,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太低。目前,建筑安全事故90%的受伤害者为民工,农民工属于被伤害的主要群体。按照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常务副秘长李志宪博士的测算,每死亡一名30岁男性建筑业农民工的损失成本应在60~80万元左右。而当 前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离测算数据相差甚远,平均水平仅达到6~15万元。由此使得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忽视人的生命价值,而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 (四)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建筑市场不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被经济体制下的预算体系、业主野蛮压级压价、恶意拖欠、自身违心垫资等问题拖进了无底深渊,使建筑行业成了微利行业,效益不高,造成了安全经费严重不足。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严。建设部《关节加强与规范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审查项目之一。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没有把是否投保作为审查项目之一。 三、 全面推行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推行工作,不断完善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一)加大事故成本,迫使企业投保。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政策和直接经济损失中的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直接相关,对这些费用的影响也最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事故罚款做了较大调整,基本能够满足当前实际需要。但是,有关部门对于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赔偿费用的调整力度还不是很大,不能很好地体现人的生命价值,安全事故的成体还处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使得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和无畏心态。因此,安全事故政策研究制定 部门要从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出发,在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赔偿费用等涉及到人的价值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制定个较高的经济补偿,加大事故成本,让企业知道安全事故是出不起的,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有可能会使企业瘫痪,陷入资金、声誉、信用困境,甚至会破产,倒闭,迫使企业不得不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尊严;不得不让出部分经济利益来增加安全投入;不得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强大的事故成本迫使企业不得不投保,来以较小的投入转嫁较大的风险。 (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投保。建设部《关于加强与规范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建筑业企业投保费率可采用按总造价比例或按建筑面积为单位来确定,并与安全业绩地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对连续两年经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或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为合格的企业,保险费用可适当下调,对考核不合格的,则上调费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理解浮动费率的概念。大多数的投保方、承保方、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浮动费率就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由投保方和承保主协商,按照一定的比率投保,反映的是多投多保的原则。这种理解不是浮动费率内涵的全部,只是一部分,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激励投保方主动投保。浮动费率涵义的另一部分是费率要和安全业绩挂钩,由投保方、承保方、监督管理部门三方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从两个角度进行奖罚。一方面是降低保险费率而保险金额不变;另一方面是返还一部分保险费给安全业绩不断上升的企业,上升越快,返还越多。总之,承保方要出让一定的经济利益给投保方,才能从根本上激励投保方主动投保。 (三)保证安全经费,确保企业投保。安全生产经费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条件薄弱,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缓慢,始终困扰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即使有关部门调整了政策,加大了事故成本,企业在制约机制的约束下,被迫投保;或者是建立了完善的激励机制,企业也愿意投保。但是,企业的安全经费无保障,无法支付保费,就会无可奈何而不为。这也就很好地加答 了为什么相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发展较快,落后偏远的地区发展较慢的问题。如果断然采取行政手段强迫企业投保,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以至于影响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由此可见,安全经费无保障,是制约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和根本原因。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解决业主野蛮压级压价、恶意拖欠、施工企业违心垫资等问题;废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预算体系,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成本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新生市场经济规律,按规律办事,使施工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经济环境中良性运行,健康发展,保证企业经费来源,确保企业投保。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保。侥幸、冒险和“赌徒”心理是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私营企业的典型特点。这些企业抵制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即使有条件投保,也不愿投保,愿意冒险,愿意赌一把,因此,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没有依法办理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为建筑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源头督促企业投保。另外,也要教育企业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安全投入的关系,促进企业积极投保。 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投保方、承保方、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监控、社会中介参与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合理分工合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的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G209、G319吉首绕城公路一期工程 第3标段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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