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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定

2017-09-02 3页 doc 14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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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定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定 为了使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职工试用期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 根据“双向选择、互相尊重”的用人原则,执行用工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将为新入职教职工提供一个熟悉和适应新工作环境的机会;同时,也是学校考察和了解新入职教职工的过程。新教职工入职30日内必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本校新入职教职工试用考核期一般为3-4个月。应届毕业生在本校实习的,试用考核期(亦称见习期)一般为4个月,已在本校实习的,实习期每满2个月可折算1个月见习期(最多只能折算3个月),实习前须与本校签订《...
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定
教职工试用期 为了使教职工试用期管理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职工试用期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 根据“双向选择、互相尊重”的用人原则,执行用工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将为新入职教职工提供一个熟悉和适应新工作环境的机会;同时,也是学校考察和了解新入职教职工的过程。新教职工入职30日内必须与学校签订《劳动》,本校新入职教职工试用考核期一般为3-4个月。应届毕业生在本校实习的,试用考核期(亦称见习期)一般为4个月,已在本校实习的,实习期每满2个月可折算1个月见习期(最多只能折算3个月),实习前须与本校签订《实习》。 二、试用期教职工的工资 试用期教职工实行“试用期总工资”(此工资已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试用期教师和行政系列人员享受住房津贴。住校者收取住房租金,水电费自理。入职当月工薪按其本人实际有效出勤天数计发。试用期教职工不享受寒、暑假有薪假。 三、试用期的考核 对试用期教职工实行月度考核,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人事部门向各用人部门试用期教职工发放《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 2、教职工本人自评; 3、部门负责人收到教职工自评后,组织考评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劳动纪律和业务培训学习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完成后需与本人交换意见,指出不足,发扬优点,以促进该教职工今后的工作; 4、部门考评后按时将月度考评表交主管处室、人事部门、主管校长签署审评意见,主管校长签署审评意见后,将《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交还人事部门存档。 5、每月1—15日入职上班的,当月即计为试用期考核期;从16日起上班的,从下个月起计。当月实际有效出勤天数不足10天的,不算作考核期。 四、转正、延长或终止试用期 1、转正 试用期教职工通过月度考评,经所在部门和主管处室考评小组综合评议认定符合学校正式聘用条件的,可进入转正阶段。 (1)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考评小组进行转正评分,并填写《教职工转正审批表》内的部门综合评议栏,完成后交主管处室; (2)主管处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填写转正评议意见后,将该教职工试用期考评资料报人事部门签署意见。 (3)人事部门将教职工试用期考评资料上报主管校长、校长签署审批意见,注明岗位、职级,建议工资档次; (4)获批准转正的,由人事部门签发《转正通知》,转正教职工凭此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到人事部门领取《定薪通知》;对不批 准转正的教职工,由人事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 2、延长试用期 对三个月试用期已过仍不合格的教职工,如果所在部门考评小组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期,且教职工本人有该意向的,经主管处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 (1)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上级主管处室提出对该教职工延长试用期的提议; (2)主管处室签署延长试用期意见; (3)人事部门会同分管校长对延长试用期意见核准后,反馈信息给该教职工,该教职工进入继续试用阶段; (4)延长试用期满后,经全面考评认为合格的,按上述转正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3、终止试用期 试用期内经考评不合格者,学校可终止其试用期。由部门负责人在《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中提出终止试用期意见,主管处室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人事部门接到主管校长签署的同意终止该教职工试用期的批复后,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做好工作安排,同时告知教职工本人考评结果,并通知教职工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试用期内,教职工本人申请辞职,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辞职程序办理辞职审批及离校手续。终止试用期的提出方,应提前7天知会对方,以便做好工作交接。 五、试用期管理的其它规定 1、 涉及月度考评、转正审批手续的各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本着对教职工负责、有利学校发展的原则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议,填写评议意见,各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起在人事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果某一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评议工作,而影响教职工转正的,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离校后再次返校应聘的人员,一般重新进行试用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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