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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导则

2017-12-26 8页 doc 22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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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导则声环境导则 1、声环境质量术语 导则给出了有关声环境质量的术语,基本的概念要十分明确: ?贡献值: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对于新建的建设项目自身声源是比较好理解的;对于改扩建项目,并在同一地点的建设的项目,自身声源应包括原有、在建和新建的声源。 ?背景值:不含建设项目自身声源的环境声级。 ?预测值:预测点的贡献值和背景值按能量叠加方法计算得到的声级。 2、导则中应用的三个评价量 (1)声环境质量评价量 ?导则根据GB3096的规定,将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定为: 昼间等效声级(Ld); 夜...
声环境导则
声环境导则 1、声环境质量术语 导则给出了有关声环境质量的术语,基本的概念要十分明确: ?贡献值: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对于新建的建设项目自身声源是比较好理解的;对于改扩建项目,并在同一地点的建设的项目,自身声源应包括原有、在建和新建的声源。 ?背景值:不含建设项目自身声源的环境声级。 ?预测值:预测点的贡献值和背景值按能量叠加计算得到的声级。 2、导则中应用的三个评价量 (1)声环境质量评价量 ?导则根据GB3096的规定,将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定为: 昼间等效声级(Ld); 夜间等效声级(Ln); 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 突发噪声指的是夜间的评价量。 ?导则根据GB9660,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 ?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和等效声级的差别 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和等效声级是两种不同的评价量,前者是基于噪度研究,后者是基于响度研究得到的评价量,如在同一地点进行测量,两者的数值是不一致的,因此在评价中不能将两者进行直接叠加。 (2)声源源强表达量 导则中规定的声源源强表达量为: ?固定声源为A声功率级(LAW),或中心频率为63Hz,8KHz 8个倍频带的 声功率级(Lw); ?铁路噪声、公路噪声源强为距离声源r处的A声级(LA(r))或中心频率 为63Hz,8KHz 8个倍频带的声压级(LP(r)); ?机场飞机噪声的源强是等效感觉噪声级(LEPN)。 (3)边界噪声的评价量 ?工业企业厂界、建筑施工场界(根据GB12348、GB12523)噪声评价量为: 昼间等效声级(Ld); 夜间等效声级(Ln);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 频发、偶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 ?社会生活噪声源边界(根据GB22337)噪声评价量为: 昼间等效声级(Ld): 夜间等效声级(Ln);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 非稳态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 ?铁路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根据GB12525、GB14227)噪声评价量为: 昼间等效声级(Ld); 夜间等效声级(Ln)。 导则在监测布点原则上强调了实用性,希望监测结果能客观反映评价范围内声环境现状质量的基础上减少现状监测工作量。为此强调了有明显声源和改扩建项目的监测布点原则,对评价范围内无明显声源的监测点的设置比较宽松。其三项布点原则如下: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敏感目标。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 ?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监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既受到现有声源影响,又受到建设项目声源影响的敏感目标处,以及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设衰减测点。 当声源为流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敏感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声级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噪声的验证和计算求得。 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敏感目标处,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敏感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二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3,9,9,14或12,18个飞机噪声测点,跑道增多可进一步增加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飞机噪声声级可通过测点飞机噪声声级的验证和计算求得。 (2)监测方法执行的 为避免和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相矛盾,导则除给出布点原则外,未规定相应的监测方法,仅要求执行国家标准中相应的监测方法。导则列出的监测方法标准如下: 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GB3096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执行GB966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GB1234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测量执行GB22337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执行GB12524 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执行GB12525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测量执行GB14227。 8、声环境现状评价要求 (1)以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及其划分情况,以及现有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 (2)评价范围内现有主要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等,明确主要声源分布。 (3)分别评价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 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的影响状况。 (4)给出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超标范围内的人口数及分布情况。 9、声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 (1)评价标准的确定 应根据声源的类别和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等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没有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划定声功能区。 (2)评价量 ?边界噪声:新建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作为评价量;改扩建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与受到现有工程影响的边界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 ?敏感目标:以敏感目标所受的噪声贡献值与背景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 (3)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分析 给出评价范围内不同声级范围覆盖下的面积,主要建筑物类型、名称、数量及位置,影响的户数、人口数。 (4)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项目边界(厂界、场界)及敏感目标噪声超标的原因,给出超标的主要声源。 对于通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路段,还应分析建设项目与敏感目标间的距离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防噪声距离。 (5)对策建议 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规划布局和设备选型等的合理性,评价噪声防治对策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提出需要增加的噪声防治对策、噪声污染管理、噪声监测及跟踪评价等方面的建议,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10、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防治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1)规划防治对策 从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规划布局、总图布置和设备布局等方面进行调整,提出减少噪声影响的建议。 (2)技术防治措施 声源上减低噪声的措施 ?改进机械设计,如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选用发声小的材料来制造机件,改进设备结构和形状、改进传动装置以及选用已有的低噪声设备等。 ?采取声学控制措施,如对声源采用消声、隔音、隔振和减振等措施。 ?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改革工艺、设施结构和操作方法等。 (3)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措施 ?在噪声传播途径上增设吸声、声屏障等措施。 ?利用自然地形物(如利用位于声源和噪声敏感区之间的山丘、土坡、地堑、围墙等)降低噪声。 ?将声源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室内等。 ?合理布局声源,使声源远离敏感目标等。 (4)敏感目标自身防护措施 ?受声者自身增设吸声、隔声等措施。 ?合理布局噪声敏感区中的建筑物功能和合理调整建筑物平面布局。 敏感目标的自身防护措施主要采用隔声窗,目前一般只提加隔声窗,但加何种隔声窗,一般不讲。 (5)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提出环境噪声管理(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优化飞行程序等),制定噪声监测方案,提出降噪减噪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提出跟踪评价要求等。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部分规定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 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 0、1、2、3、4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94)的部分规定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建筑(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1(2)。 3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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