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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7-09-30 5页 doc 1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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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杨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实现股东民事权利,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公司自身权益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了这一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现实...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杨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实现股东民事权利,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公司自身权益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了这一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现实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我国的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合计持有公司1% 责任公司的监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是新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一,要注意区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起来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 学号:091100782 班级:0915班 专业:法律硕士 课程:商法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是多元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统一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从理论上说,一旦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即有权以自己名义寻求法律救济。但实际上,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往往导致了大股东、董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个人利益不断处于冲突和失衡的动态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致害于公司的行为乃是由他们直接作出或能增进其个人利益,此时期望公司对他们提起诉讼,实际上几乎没有可能。因此,为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不正当行为之侵害,各国法律都有意地强化股东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赋予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也就是当公司本身怠于行使诉讼权追究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股东可以代位公司起诉。另一方面,赋予股东提起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即董事会、股东会或他人因其行为超越公司章程的宗旨,或违反法律,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请求董事、股东等停止该行为。然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并不完善,需要通过实践的探索和对外国立法的比较借鉴进行补充完善,使股东代表诉讼既能鼓励股东积极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又不妨碍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 在股东代表诉讼问题上,现代公司法均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根据公司民主性和股东平等性的要求,公司法应当允许少数股东代位公司对非法侵害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为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甚至根本不能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因此,公司法应在允许少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下,对该种诉讼的前提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以抑制代表诉讼的泛滥。比较各国法律,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有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可能的事实存在。 2.起诉者只能是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我过《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即符合了这个前提要求。 3.股东已竭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或者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4.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善意的。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如果主观上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是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很可能造成上诉讼的泛滥。 5.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提供一定的担保,预防滥诉行为的恶性膨胀,确保公司的正当权益和正常运营。 此外,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没有作出规定。为了防止股东滥用代表诉讼,各国法律对原告股东主要作出了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等的限制。我国对持股时间的限制,相对与其它国家来说,应当是比较宽松的。而对持股比例的要求分为两部分,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为1%。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对持股比例的限定会把一大批小股东排除在原告之外,违背了设立股东代表诉讼的初衷。我赞同这些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担保等手段使小股东谨慎起诉,使小股东只有在符合提起代表诉讼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这一条件本身就是一道 ?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理论上可以是任何侵害公司权益的人。 门槛。 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虽然诉讼的直接当事人为原告股东和被告董事或监事等,但由于诉讼的标的是董事、监事等的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诉讼中真正的权利人是公司而非原告股东,且诉讼的结果也归属于公司,因此不可能完全排斥公司以某种身份参加到代表诉讼中去。但是我国《公司法》中不存在公司诉讼地位的规定,给实践中法律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在英美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公司拥有双重地位。一方面公司是真正的原告,因为股东主张的是公司的权利,而判决的结果又归于公司。另一方面,公司被规定为名义上的被告,因为公司怠于或拒绝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而成为名义上的被告。英美法系国家将公司列为名义被告,是因起独特的诉讼规则所致,而我国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由于公司与原告股东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相互排斥的,在股东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将排斥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公司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公司又对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故可以把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经过以上论述,可以看书,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尚有缺陷,需要完善。 参考文献: [1] 师利娟.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J].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 , 2006,(01) [2] 冯宇航, 毕东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兼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为背景[J]. 新学术 , 2008,(03) [3] 李曙光. 谁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J]. 中国改革 , 2001,(11) [4] 敖玉芳.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J]. 法制与社会 , 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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