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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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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河南省医药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文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 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0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院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科室,望各科室即日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反馈,以便不断改进与完善...
河南省医药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医药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文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 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0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院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科室,望各科室即日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反馈,以便不断改进与完善。 附件: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 2012年4月 日 河南省医药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职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房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 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五、处方的调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4)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六、监督管理 由医务科负责处方监督管理工作,药械科协助医务科负责处方审核和质量把关工作。 (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未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2)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 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七、法律责任 (罚则) (1)药房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1000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辞退。 (2)药房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200至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薪、降职处分直至辞退。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5)药房有权拒绝无处方人员开具的处方,不拒绝无处方人员开具的处方者,给予责任人员500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薪、降职处分直至辞退。 (6)医师不按处方用量规定开具处方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类似问题者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7)医师未按照处方书写规范书写处方,每发现一张不规范处方给予开具处方医师50元罚款,多次出具不规范处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薪、降职处分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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