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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记名提单

2017-10-17 5页 doc 1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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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记名提单略论记名提单 略论记名提单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4年第5期(总第63期) 略论记名提单 康永恒 (内蒙古电大,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摘要]我国法学实践在物权法以及(海商法>领域与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 的不匹配,(海商 法)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记名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使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在 其法律性质上被等同看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必须确立物权法律制度,对提 单的定义必须作适当的修 改或单独对(海商法>中的记名提单,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使提单 作为国际贸...
略论记名提单
略论记名提单 略论记名提单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4年第5期(总第63期) 略论记名提单 康永恒 (内蒙古电大,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摘要]我国法学实践在物权法以及(海商法>领域与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 的不匹配,(海商 法)对提单有关导致记名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使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在 其法律性质上被等同看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必须确立物权法律,对提 单的定义必须作适当的修 改或单独对(海商法>中的记名提单,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使提单 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 的一种物权性单证. [关键词]<海商法>提单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海运单 一 ,我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不可以 转让的规定与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不 匹配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世界经 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0后国际 贸易形势的发展,地球已经真正变成一个"地球村", 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融合,人类的共同利益越来越 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成为各国共同关 心的问题."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享有相应生产,经 营,交换自由权利和自由的经济"…,而市场主体能 否享有其权利.必须有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匹配的健 全的法律制度.我国加入WTO极大地振奋了企业 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在国际贸易市场充分发挥 了中国的潜力,让世界刮目相看.然而,市场经济是 法制经济,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与 国际贸易法律不匹配,尤其是在物权法以及(海 商法>领域和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匹配. 这将严重影响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使我国 市场主体不能享有WTO缔约国应当享有的记名提 单可转让的权利.由于自身法律制度的瑕疵而制约 自身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这应当说是非常遗憾的 事情.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单 证,被视为打开国际货物仓库的钥匙.我国(海商 法>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受提单约束.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 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运输协议 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 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 与承运入签订的运输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 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入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 的.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协议的 行为,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指示提单与 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指示提单可以转让,对于 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 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 何其他协议.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我 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的,因此记名 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 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的记 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我 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明确包括记名提单,同时 又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依照提 单的规定确定.如此.也明确了记名收货人与承运 人的法律关系按照记名提单的规定,并不包括托运 人事先与承运人约定的其他协议.这样,在提单的 物权凭证法律意义和记名提单在法律逻辑上就产生 了自相矛盾. 二,提单是打开国际货物仓库的钥匙 提单物权凭证的根本意义是承运人保证凭其签 发的单证交付货物.同时国际法律或国际贸易习惯 认可对货物的控制权随着提单的背交付而转移. 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在国内曾引起很大争议,目前 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联合 国货物买卖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 而只是规定风险何时 有规定货物物权在何时转让, 一 】9一 康永恒略论记名提单学术研究 转移.所有权的转让应基于买卖双方的意图及其具 体的行为来判断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因此持有提单 只能推定对货物的占有权,并不拥有货物的所 有权.提单并不是绝对代表货物本身,而只是象征 推定占有货物.形容提单是打开国际货物仓库的钥 匙.只是说凭此提单就可以向船东或者承运人要求 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单并不需要一定要具有对 货物的所有权才可以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如果 承运人没有凭提单错误交付货物,那么提单持有人 可以以违约或侵权起诉承运人.提单可能同时具有 对货物的所有权,是因为在提单转让时卖方必须有 意转让物权给买方,买方通过背书或交付取得提单 也同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英国<货物买卖法)对于 提单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是基于买卖双方的意图及其 具体行为而定l2】.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的 转移是指标的物的交付,法律或另有其他规定除外. 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国际贸易以提单交易转让所有权 的要求,只能认为是民间交易的准则. 三,我国《海商法》中记名提单与海运单 的法律功能大致相同 lt;海商法)对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没有具体定 我国& 义,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物权法的概念,物 权法在我国只是处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当然我国<海 商法>对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也不可能有具体的规 定.只能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收据而 .笔者认为.构成物权凭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该 已 凭证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该凭证是对该货物的推定 占有权,同时商业贸易习惯视交付此凭证即为实际 交付货物.因此,我国的记名提单事实上不具备物 权凭证的功能. 正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记名提单没有物权 凭证的功能,所以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 单交货还值得探讨.如果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 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 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 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记名 提单事实上已经失掉了提单自身的法律价值而与海 运单的意义相同了.在我国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 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 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 让而转移.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 可能出现错误交货问题,也就解除了承运人交付的 一 20一 义务,这样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记 名提单延迟而无法提货的问题.但同时,记名提单 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性单证,在我 国<海商法)中就失去了打开国际货物仓库的钥匙的 基本功能. 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 单,因此,收货人不能通过转让提单而将货物交给另 外一个人.同时托运人也不能强迫承运人交付给记 名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来改变提单.当然在记名提 单下承运人没有其他方式了解是否提单收货人已更 改.因此他有义务交货给原来的提单记名人而并不 需要其出示提单.记名提单不能转让对提单项下货 物的占有权,因为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 货人,事实上也不需要收货人出示提单.这样,在我 国<海商法)中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法律功能就大致 相同了: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与记名提单除 了抬头不一样外,其性质非常相似.英国1992年 <海上货物运输法)曾将记名提单归类为海运单的范 畴,但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目前英国已经 将记名提单归类为普通提单的范畴. 四,关于我国<海商法》中记名提单立法 修正意见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主体能否享有其权利,必须 有与国际经济贸易游戏规则相匹配的健全的法律制 度.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记名提单与不可 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使记名提单 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上被等同看待,这是非常严 重的法律漏洞.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必 须确立物权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物权法律 制度的缺位给我国市场主体在国际贸易中带来的自 身单边风险.<海商法)有必要对提单的定义作适当 的修改或单独对记名提单,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 进行立法修改,真正使提单作为国际贸易游戏规则 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性单证,发挥其打开国际货 物仓库的钥匙的基本功能,以适应国际贸易惯例或 更易于实际操作,使我国法律真正发挥在国际贸易 中保障所有市场交易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去参与竞 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王勇.关于"依法行政"的理论思考[J].内蒙古法治, 2001,(2):47. [2]陈三明.提单的法律问题[N].中国法制报,2003一o4—17. [责任编辑: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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