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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2017-09-26 6页 doc 23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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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看这似乎是一个很理所当然的 问题,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宪法有时在扮演着十分无奈的角色,变得是 什么都管却什么都管不着。于是就有人认为,违反宪法不是违法,无须受到法 律惩罚。有的法院对涉及宪法的诉讼以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不予立案。因 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宪法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 题。宪法在我国应该居于所有法律法规的顶峰位置,应该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
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看这似乎是一个很理所当然的 问题,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宪法有时在扮演着十分无奈的角色,变得是 什么都管却什么都管不着。于是就有人认为,违反宪法不是违法,无须受到法 律惩罚。有的法院对涉及宪法的诉讼以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不予立案。因 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宪法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 题。宪法在我国应该居于所有法律法规的顶峰位置,应该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地位的工具。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 法,应该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而且这种拘 束力和强制力应该比其他法律更为强烈,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反宪法 的行为是地地道道的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 中,都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基本法、最高法或最高法规等,并用专门 的条文或专章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性质。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 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 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 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 宪法 的根本法的性质就要求,一切法律和所有宪法关系的主体的行为首先必须符合 宪法的规定[1]。 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比较起来,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 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的问题,而一般法律只是规定 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比如刑法和民法。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 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三、宪法具有严格的制 定和修改程序。如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的修改只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四、宪法集中地概括表现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法制 原则,是所有一般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一般法律只是从某一方面反 映立法精神和法制原则。所有这些都是宪法作为根本法所独具的,一般的法律 是不可能具有的。宪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是立法 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例如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 都明确规定,它们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另一方面,一般法律必须符合宪法 的精神和内容,不能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应该废除或 修改。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应当具有最直接的法律效力。由于 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它的直接法律效力无论从 其内容还是适用的对象上讲,都应当比其他一般法律更具有广泛性。但是,在 现实生活中,宪法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往往被否定,宪法只是一种摆设。 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主要原因是宪法规范比较原则化。 但是,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客观上是具备的。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以下方面:一、宪法的各项规定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 如有关自治区的设立及自治区法律的制定等。二、宪法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 具有直接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宪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尽管在有关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从法律依 据上来说,它们直接来源于宪法。如选举法中关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就是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这些都直接说明,宪法的直接法 律效力不可否定,如果否定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那么就会使宪法的各项规 定,例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失去应有的宪法保障。当然,要保证宪法的 最高法律效力和直接法律效力,必须使宪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使宪法具有 规范性、完备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要发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必须要在实际生活中保证其贯彻执行,否则,宪 法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法律保障是十分重要 的。 加强实施宪法的法律保障,首先要保证在立法工作中能贯彻宪法的有关精神。 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具体的立法使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那么宪法真正会成 为"空头宪法"。因为它无法对某些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因此,需要根据宪法的 规定进行相应的具体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则》、《法》等具体法 律的立法工作。其次,在立法工作中要保证一切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 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现在已经有的大量法律、地方性 法规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应该肯定,大多数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精神和法 制原则的,但是也有一些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如2001年7月3日人事部、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规定要成为警 察"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南方部分地 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 宽至168厘米,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这个规范性文件就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身高 歧视。这个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已经否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实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还必须发挥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作用。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负有教 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保证宪法的实施,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人民法院在运用刑民事法律法规审理具 体案件中,对维护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通 过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的规定方面,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但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能否以宪法规范为依据,却一直存在着争 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宪法未明确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 在刑事审判中单独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确实是行不通的。而在 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受到侵害而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应当 是可行的。但是,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被当成"法宝"高高祭起,法院 在遇到涉及宪法权利的案件时往往讳莫如深,甚至一些法院拒绝受理。在具体实践中,宪法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 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及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 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2]。由于对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认识不足,我们选 择了适用法律而虚置宪法,造成了"以法凌宪"的现象。在今天看来,这是一个 完全错误,有悖法治基本原则的选择。这一选择是法院主动作出的,表现为: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 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认为,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但"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 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也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 用的范围之外。虽然有人认为,1955年"复函"仅仅说明宪法不能论罪科刑,不 能由此得出宪法不能在法院适用的结论,[6](21页)但是,这仅是逻辑推 论。1986年"批复"则更为明确,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判决,宪法均被排除在引用 的范围外,而事实上:除了宪法中有关选举的规范外,[6](154-158页)各级法院数十年来在所有审判活动中均未适用宪法。这意味着法院在裁决中的论 证过程也不以宪法的规定或宪政理论作为立论的依据。我国宪法虽? 凰凳枪业母痉?但实际上是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就是在大张旗鼓的送 法下乡的活动中也基本上看不到宪法的身影。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宪法的司法 化的进程随着堪称中国宪法第一案的山东高级法院对齐玉苓的终审判决而向前 迈进了一大步。我国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直接法律效力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 经撩开了一线面纱。因此,宪法制定后,需要有一定的国家机关从各方面去保 证它的遵守和执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坚决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效 力。宪法至上,宪法是根本法只能变成欺骗公民的口号。同时,也会降低一般 法律的效力,因为根本法都保护不了的利益,一般法律还能有多大的作为? 为了维护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发挥其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就应该明确宪 法在诉讼中的地位,让其真正以法的面目出现,而不是以宣言或者口号的形式 出现。宪法的最高法、根本法的形象也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树立。这种形象的树 立用口号是无法实现的。这正印证了中国的古话"百闻不如一见"。 因此,宪法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的确立,不仅需要宪法能够真 实反映社会关系和本身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而且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 其在生活中得到遵守。在司法实践中让百姓看到宪法真正是一部法律效力高于 其他一般法律的有用的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真正起到国家的根本法的作 用。 浙江省天台县城关赤城路80号 潘哲锋 ?? ?? ?? ?? 国家法、宪法论文--略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 2 "classcn"--"Title"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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