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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考试个人收入调节税

2017-11-23 5页 doc 23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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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考试个人收入调节税认证考试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改革前后理论分析总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力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实自己的起征点。 个税改革不能总在免征额上打转转,似乎已达成共识。2012年3...
认证考试个人收入调节税
认证考试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改革前后理论分析总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力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实自己的起征点。 个税改革不能总在免征额上打转转,似乎已达成共识。2012年3月份,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报告就郑重提出了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不仅比现在单纯抬高免征额更趋合理,也能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 目前,备受关注的个税调整尚不为外界所知,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发改委主任沈卫国就呼吁,个税调整方案应该可以拿出来公开讨论。 从熟悉相关情况的政府智囊处获悉,个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已成必然,但个税暂不按“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其中,主要是由于包括技术等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所以暂时无法实行家庭为单位征税方法。但方案仍然确定了“以家庭为单位征税”为改革方向。事实上,在2011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很赞成“以家庭为单位征税”,但考虑到目前难以全面了解人们的真实收入情况,更难掌握一个家庭的全部真实收入情况,因此估计暂时无法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只能逐步朝此方向努力。 全国税收起征点仍然一致 减少税率级次已经被列为个税改革的重点。 目前,扣除免征额后,现行个税税制对5000元以下收入有三档税率,500元以下部分税率5%,500-1500元部分税率为10%,2000-5000元部分税率为15%。 但从目前获得的消息,新方案可能会改为5000元以下部分统一适用5%的税率。一旦消息得到证实,这就减少了税率级次。 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而国际上多为4-5级税率。 不过,为外界关注的是,个税的起征点仍然可能按照全国统一来实施。 这就意味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个税起征点和三线、四线城市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苏海南认为,个税是全国统一的,各个地区不能自行制定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也表示,全国个税应统一,分地区制定个税起征点尚不现实。 历史前沿 1980年9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将提高到1500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计算方法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中国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 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个人(即自然人)收入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征收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调动了劳动人民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了一般水平,有的还超过许多。同时,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债券利息、股息和分红,以及私营企业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国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 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人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正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于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人,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规定标准的费用后的余额。有多项应税收人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4项应税收入汇总计算,按月征收;其他应税收入分别计算按次征收。 税率分为按个人综合收入计税的超倍累进税率和按个人单项收入计税的比例税率两种。根据国家政策,对若干项目免征,以示鼓励和照顾。开征,有一定的重要意义:(1)有利 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2)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原则;(3)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4)有利于增强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实施对个人收入征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现行收入调节税 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扣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变 按下面的累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代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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