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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

2017-09-29 9页 doc 22KB 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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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程序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并按照批准证书核准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执业许...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程序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并按照批准证书核准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章 诊断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职业病诊断机构没有级别区分,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下统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职业病诊断所需: (一)职业史证明; (二)职业健康监护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劳动关系仲裁等); (六)既往史; 1 (七)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交的职业病诊断材料中,职业史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应为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在提供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由代理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及有关材料时,应出具职业病诊断申请接收回执。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 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缴交职业病诊断费。 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提供。但劳动者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补正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受理手续,同时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如诊断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也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机构应按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下列情形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业病目录》的;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不属于批准证书核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的;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又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提交补正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等情形。 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诊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2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诊断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诊断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诊断结论的表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结论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诊断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于诊断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归档工作,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对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职业病诊断结果统计汇总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 第五章 职业病复查 第二十一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患者到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复查,复查时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根据需要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动态观察。经职业病诊断组集体讨论形成职业病诊断复查结论,并换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复查换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为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后加上复查识别码,如第一次复查,标注“FC1”。 第二十四条 复查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如有变更,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患者复查时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以及复查时的医学检查资料、诊断过程记录和复查换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于复查诊断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归入原职业病诊断档案中,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2、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 3、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4 附件1 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当事人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 请书和有关材料 接收,书面审查 通知有关单位(用人单位、劳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资料不全的 不予受理 动者和其他单位)提供资料 提供有关资料 资料齐全的 用人单位不提供有关资料 受理(交纳职业病诊断费) 提交职业病诊断组讨论,形成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 诊断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出具诊断结论 报告 用人单位和劳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 动者本人 政部门、疾控中心 职业病诊断资料归档,永久 保存 5 附件2 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 一、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既往史; (七)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材料中,职业史、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应为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在提供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 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三、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史、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四、不属于《职业病目录》的;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不属于批准证书核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的;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又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提交补充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等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办理受理手续。 六、职业病诊断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已阅知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 6 附件3 申请编号: 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负责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申请诊断代理人 与申请诊断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诊断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提交的资料名称及份数: (一)职业史 份;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份;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份;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份; (五)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份; (六)既往史 份; (七)身份证复印件 份; (八)其他有关材料: 。 注: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一式一份,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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