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地下车位产权

地下车位产权

2018-02-21 8页 doc 43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地下车位产权地下车位产权 解决问题先要理清产权归属 据了解,小区车位权属大致有三种情形:一、开发商自己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二、业主分摊建设费用,按比例共有产权;三、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应修建的地下防空工事。 与上述三种情形相对应,车位的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开发商拥有完全产权的可售可租;业主共有者,其使用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入去向由业主大会决定;人防工事国家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费用。 “但实际上业主大多数并不知道这里有多少名堂。即使是完全由开发商投资...
地下车位产权
地下车位产权 解决问先要理清产权归属 据了解,小区车位权属大致有三种情形:一、开发商自己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二、业主分摊建设费用,按比例共有产权;三、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应修建的地下防空工事。 与上述三种情形相对应,车位的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开发商拥有完全产权的可售可租;业主共有者,其使用方式、收费和收入去向由业主大会决定;人防工事国家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费用。 “但实际上业主大多数并不知道这里有多少名堂。即使是完全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政府或多或少都给过扶持,比如地价减免等等,一些开发商将已分摊面积的车位拿来出售,物业管理企业则利用产权不明而进行租赁创收。”知情人如是说。 作为有车一族,扬州大学社会学专家邰启扬老师认为,通过销售、出租停车位并因此形成相对公平不可以看作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一方面,它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车库,缓解停车需求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减少有车族之间、有车族与无车族之间的利益冲突。现在首先要解决的是,理清不同小区、不同车位的产权归属,按相应的规定决定其处置方式。 准业主查询官方资料很难 律师许先生是扬州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记者确定不透露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许先生建议开发商和政府主管机关明确并公布各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记者联系了扬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该局开发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可以通过查询房产测绘报告的方法了解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开发商销售地下车位时必须取得房产测绘部门对小区进行整体测量作出的测绘报告,而报告中详细标注了计入公摊的建筑面积。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告知车位是否计入公摊。另外,归开发商所有并申请销售的停车位需提前取得销售许可证。 记者调查发现,扬州城区大多数小区的停车位产权归属并未主动向业主公开,出售或租赁停车位也大都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而受访业主则几乎都没有受到过相关方面的专业提示或指导,作为购房个体的普通老百姓,准业主们想查询“测绘报告”等官方资料也绝非易事。 “地下车位买卖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产权。”昨日,记者就地下停车位买卖一事咨询多位法学专家,他们不约而同地建议市民在车位买卖交易中要多加提防。那么,究竟存在哪些陷阱,市民又怎样才能做到“心水清”呢, 专家提醒:车位交易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弄清楚,车位的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关键问题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关键问题2: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房产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 关键问题4: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有了车就需要有停车的地方,因此,作为最普遍的停车空间———地下车位的商业价值和使 用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目前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尚无明文规定,偶有地方性法规涉及该问题,也是语焉不详、模棱两可,立法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相关法院的判决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然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回到问题本身: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归属谁,这个问题不分析清楚,关于地下车位的产权之争就不会自然平息,而这种产权争夺的后果,从小处说会影响人们安居乐业,从大处说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理性的剖析。 笔者的观点是: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从理论和事实的推导来看,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其实是清晰的,车位权属之争是一场由于立法滞后和概念混淆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争议是必然的。对于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下车位权属的来源决定了其权属的归属 地下车位的权属产生源于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经计划、建设、规划和人防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它是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下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其实质是一种地下空间开发权。这种地下空间开发权不同于开发商在传统意义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不是在地表现存空间内修建建筑物,而是通过开挖土方,创造一个新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可以独立于地上建筑物而存在的。 开发商受让土地后,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就取得了该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权,开发商基于此开发权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投资开发地下空间,建造了地下车位,就像和在地上建造房屋一样,不同的是一个在地表以上,一个在地表以下,但其性质是相同的。开发商基于地上的开发行为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依法进行销售。同样,开发商通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行为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利进行销售。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开发商取得地下空间开发权,并基于该权利开发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均发生在房屋交付以前,也就是发生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全体业主之前。显然,房屋交付后,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全体业主,但这并不影响开发商在该土地上已经取得的地下车位所有权,除非开发商将所有权再次转让。 而且开发商对地下空间的这种投资开发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深入利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我国的相关规定也体现出了国家对这种投资行为的肯定和态度,比如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这样的政策导向无疑将鼓励开发商建设更多的地下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 2005-7-6 08:33 , 回复 2楼 二、地下车位权属归属的立法走向和司法判定必须有利于地 下车位问题的解决 , , 拓跋锋寒 如前所述,地下车位的所有权是由于开发商的投资行为而产, 生的,其权属归于开发商,这一点需要在将来立法和司法实 践中予以确立。而这种确立行为将鼓励开发商对于地下空间 的投资热情。反之,如果立法和司法实践未能正确认识和处 理这一关系,将地下车位权属错误地确权给全体业主,那么 作为“经济人”的开发公司,必然会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甚 至规避这种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后果:一、除了 政府强制性规定的必要配套外,开发商拒绝开发建设多余的 地下车位。这种后果将使车位更加紧张,停车位远远不能满 足停车需求,而且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个结果显然是谁 都不愿意看到的;二、开发商继续建造地下车位,但因为其 不能通过销售车位直接收回投资及获利,那么就必然会将这 部分建设成本及利润体现到房价上,造成房屋价格大幅度上 升,直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房屋购买。 , 2005-7-6 08:35 , 回复 3楼 三、概念的混淆导致了对地下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认识不清 , 在地下车位问题上,无论是南京法院判决,还是一些学术上, 拓跋锋寒 的文章,都存在着一些概念和观点上的混淆,笔者在此作一, 个简单分析: 混淆概念一:土地使用权和地下空间开发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这里法院忽视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小区地下车位是建设在该小区的地下,其利用的不是小区土地上方已有的空间,而是在地下开挖的空间,地下车位正如地上房屋一样,都是发展商经过投资建造形成的,不同的只是存置于地上与地下。因此,地下车位与地上的房屋一样存在所有权,所有权在未转让前都属于项目的投资人,即属于发展商。全体业主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的范围仅仅是地上空间部分权利,也就是计算建筑面积,影响容积率,决定土地出让金金额的部分。而地下车位是不计入建筑面积,也与容积率无关。 混淆概念二:公共配套设施和共有配套设施:地下车位是整个小区或整个商务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这一点没错,但是这仅仅决定了其使用性质。共同配套设施,只要其没有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开发商没有承诺赠予全体业主,其所有权就可以是开发商或第三人的,这一点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小区内建设的学校和邮局,两者都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但学校及邮局的产权却显然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此种简单地将共同配套设施等同于共有配套设施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概念混淆三:计入成本核算,拥有所有权: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已经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因此,该车位权属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这种用经济学上的成本计算来决定法律意义上的权属归属的做法,是需要探讨的。实际上,商品的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与所有权转移无关,例如生产汽车的生产线的建设成本必然要计入汽车价格,但显然汽车生产线的产权并不属于购买该种汽车的全体消费者共有。在一个交易完成后,该项交易中商品的成本还可以因企业管理策略等的变化而调整,而此种调整并不改变商品所有权归属的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地下车位权属归属其实是清晰的,我们需要的就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之确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时应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因为只有投资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才能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来投资建设地下空间,从而达到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解决停车占道问题、解决广大老百姓特别是广大还买不起住房的老百姓行路难的问题。
/
本文档为【地下车位产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