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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2017-09-25 9页 doc 21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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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长城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 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 资料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 方,包括但不限于...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长城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并代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 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 资料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 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 或代理人等。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长城信用卡申 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长城信用卡)申请 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 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 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用状况的, 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2.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 ,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释 3. 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 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 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 债务。 4.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长城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 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 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 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5. 甲方将按照本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为乙方 提供服务,乙方了解、并认同接受甲方合约、章程等。 第二条 使用 1. 长城信用卡是人民币单币卡。凡在成功申领长城信用卡后,即具备存款有息、信用消费、 取现、在境内我行柜台,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终端上进行转账、还款等交易 的基本功能。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可以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按规定进行透 支消费、预借现金及代缴公共事业费等支付结算交易。境外交易,乙方须在贴有“银 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其交易款项、计收利 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电话银行、ATM、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服务的个人密码,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 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话 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 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 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3. 长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他人或机构占有使 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持卡人须他人代办信 用卡事宜,须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书作为代办依据。 4.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 使用信用卡,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 应由乙方与收单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 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6.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甲方客 服热线或在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 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若乙方与他人 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合谋、 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 长城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甲方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 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 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 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信用卡,为乙方 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乙方因信用卡形 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满、更换等消灭或改变。 8. 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长城信用卡正式销户前,乙方仍应承 担该卡项下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长城信用卡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制等 考虑,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信用卡使用并予以收回。 第三条 利息、费用及对账单 1.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 (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长城信用卡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之后的第20天。乙方 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 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 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 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 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 2. 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该 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照上一条款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 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起息日以透支 交易记账日为准。 3.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人民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 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前一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 结息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和各种相关费用等。甲方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 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具体费用标 准详见收费表。 5. 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 日期(账单日)发送对账单,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向持 卡人提供其他方式记录以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 ,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6. 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为其提供服务。乙方相关信息如有变 更,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由于乙方资料变更不 及时而产生的 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 乙方收到账单后如有异议的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对,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 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后对不符的账务 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 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8.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至甲方任一网点柜台办理 存款或还款业务。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账户 按乙方全部应还款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 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乙方须主动缴纳 全部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 9.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规定的透支限额及还款期限。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 在不知会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其名下所有信用卡债务,包 括但不局限于: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并予以收回、扣划乙方保证金存款、扣划乙方在甲 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乙方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进行催 收、及依照法律程序追索。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附则 1. 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乙方及其附 属卡持卡人构成本行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 公允性。 2.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长城信用卡使用手 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有权对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标准和利率发生修改、 变化、调整等,上述修改甲方经公 布10个工作日后即为有效,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新的收费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的,应在 通知规定期限内向发卡人提出注销信用卡的书面申请。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注 销信用卡的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可 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布 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通知。 3. 本合约自乙方在长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 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 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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