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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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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办…2010?68号 关于印发《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双凤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丰县委办公室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 1 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办[2009]60号)要求,为保证我县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参照...
关于印发《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办…2010?68号 关于印发《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双凤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丰县委办公室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 1 长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办[2009]60号)要求,为保证我县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参照2002年及2007年我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现就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政府效能建设,优化机关和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需要出发,使人员分流工作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有利于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机构限额、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基础上进行。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到严格政策,有情操作。 二、人员分流途径及政策 (一)退休 严格执行退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机关工勤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可办理病退手续。 (二)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9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 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也可参照以上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级别工资,提前的年限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限计算。其中提前满1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档级别工资;提前满3年不满5年的,可上调二档级别工资;提前满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级别工资(但不超过本职务对应级别最高档)。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例可按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算。 机关顶岗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上述提高岗位工资档次。 为解决部分长期在机关工作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提前退休后职位待遇偏低的问题,以上人员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任同级职务满4年且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以下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正科级享受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2)副科级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3)科办员享受副科级 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可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按提前的工作年限增加相应职务的级别工资档次。以上待遇仅享受工资待遇,不涉及个人职级问题。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发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与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生活待遇。如遇国家调整增加退休费时,其上调的退休工资部分不冲销。 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和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可按在职人员享受的工作性津贴(按享受待遇后的标准)的同等数额,按月发放补助费,并享受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止(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不再发放)。 (三)离岗退养 凡男性年满57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2周岁(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男性年满57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7周岁(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原则上离岗休养。 离岗休养人员不占编制,在离岗休养期间享受在岗同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离岗 退养或提前退休。 (四)辞职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3年工资(其标准按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当月县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同上)的辞职补助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经批准方可辞职。 三、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员分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工委、党组)负责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机构改革中保留的部门(单位)由原领导班子负责,撤并组建的部门(单位)由新组建的领导班子负责。 (二)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的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开口子。 (三)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仅适用于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的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未纳入本次机构改革范围的其它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前述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 以上相关分流政策执行(不含乡镇)。 (四)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报批工作。其中提前退休及提高工资待遇标准的,按现行工资报批程序分别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享受副县级工资待遇的按规定报市公务员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五)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本意见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 1、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 2、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花名册 3、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辞职审批表 4、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审批表 附件1 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表 附件2: 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花名册 2、按工作性津贴同等数额享受的补助费不计入退休费基数,不列入财政统发项目,由单位财政部门在代发代扣 项目中按月发放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停止发放。 合肥市公务员局制 9 附件3 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辞职审批表 附件4 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审批表 主题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通知 中共长丰县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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