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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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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防范洗钱风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规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
2011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防范洗钱风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规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反馈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1 - 第四条反洗钱协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人民银行要求调查的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和了解; (二)对有关客户在本机构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等; (三)根据具体的协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协查主要职责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总公司合规法律部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认真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协查工作的规定和,制定、解释并修订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 (三)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 (四)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 示; (六)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反洗钱协查档案; (七)对与反洗钱协查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等。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该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协查管理工作,承担辖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责。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反洗钱协查内部;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反洗钱协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按照要求指定反洗钱情报专员并督促其履行; (五)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当地人民银行布置的反洗钱协查事项; (六)负责根据本部门掌握的协查信息,向相关机构或部门发出风险提示; (七)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反洗钱协查档案资料; (八)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协查事项做好保密工作等。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是反洗钱协查的协办部门,承担本业务系统的反洗钱协查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执行本机构反洗钱协查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反洗钱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 (三)负责如实提供反洗钱协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 (五)负责通过协查事项发现隐患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六)保管本部门反洗钱协查档案资料,对本部门经办的协查事项严格保密。 第三章协查工作内容 第九条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及各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反洗钱现场调查或书面调查,经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指定反洗钱情报专员负责协查工作。协助反洗钱调查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实施反洗钱现场调查和协助书面调查两种形式。 第十条反洗钱协查的接洽: 反洗钱管理部门在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反洗钱现场调查时,应审查调查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证件的合 法性、调查依据的合法性。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各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反洗钱管理部门在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反洗钱书面调查时,应审查调查通知书是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必要时可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核实调查通知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协助反洗钱现场调查工作包括: (一)协助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调查人员询问。被询问人对询问的问题应如实回答和保密,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询问结束后,应当核对询问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有遗漏或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更正,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最终在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二)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经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协查人员应协调相关机构或部门调阅相关资料,并及时、准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给调查人员,包括被调查对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资料。 (三)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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