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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

2017-10-14 6页 doc 19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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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 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三、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旧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
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
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 二、五险一金:旧法规定,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三、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旧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新法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四、个人商业保险费:旧法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五、利息支出:旧法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 六、汇兑损失:旧法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新法规定,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失,应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同样,汇兑收益也应按新法相同规定进行处理。 七、业务招待费:旧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法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较小者作为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应当对业务招待费认真控制,以取得较大税务利益。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旧法规定,广告费经核实据实扣除,宣传费也没有扣除限制。新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应当谨慎处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九、企业财产保险费:旧法规定,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租赁费:旧法规定,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 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新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旧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作出捐赠决定之前,应当合理估计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税法要求的标准之内。 十二、准备金:旧法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 专家点评: 本题对外资企业交纳所得税,说明了新税法比旧税法费用扣除存在变化。 十五、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新税法如何规定的, 问: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新税法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分配,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项费用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样就明确了,这三条规定在强调"三费"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扣除的原则。这三项费用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发生额列支;实际发生额高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就以扣除标准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标准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增处理,而教育经费超标准的这部分发生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家点评: 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新税法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六、我公司每周一次的内部业务会议餐费、出差餐费等是否在税前扣除, 问:2008年我公司所发生员工的实报实销餐费,如每周一次的内部业务会议餐费、出差 餐费等,公司会计处理为差旅费或会议费,请问是否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发生的上述差旅费或会议费,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国税发[2000]84号废止的情况下,依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专家点评: 如果确属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上述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必须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行,否则存在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十七、2008年部分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未付如何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属内资施工企业,2008年部分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未付,请问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涉及到哪些税种,如何计缴税金,还有部分应付款项在商议支付时,协商同意我公司可以少付一定比例后以现金一次性付清,请问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涉及到哪些税种,如何计缴税金, 答: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未付和可以少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的应付款项属于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记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算应税所得额。 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实际上已要求纳税人将3年以上应付未付的应付账款作其他收入处理。 会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应付未付的款项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属于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此,年以上未支付款项账务处理为 借: 应付账款 ----3年以上未支付款项 贷: 营业外收入 -----年以上未支付款项 少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的应付款项 借: 应付账款 ----现金支付10000 贷: 现金 ------- 6000 贷: 营业外收入 ----- 4000 专家点评: 按税法规定3年以上应付未付的应付账款作其他收入处理。 十八、新税法下付给外国公司培训及技术指导费用代扣预提所得税时是否扣除营业税税款, 问: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管理"援肋",国外派外国人员对我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及技术指导,我公司每年付给外国公司费用5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吗, 如果应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营业税税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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